每周工作共不超過40小時但工作7天是否應支付加班費?

問題

很多服務型企業每天都需要運作,員工自然無法享受雙休日,企業老闆為了保證日常運作不受影響,都會採用輪班制的方式,每個員工每天工作5-6小時,但是周末也需要工作,究竟這種方式是否合法?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一共不超過40小時,是否就一定合法呢?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呢?

案例

小許於2010年8月入職某科技公司,任行政秘書,與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小許的上班時間為9:00-17:00,中午休息1個小時,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周六上班半天,正常工作時間工資3000元/月。2012年10月,小許與公司因待遇問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小許訴至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職以來每周六加班費。

仲裁結果

根據《勞動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目前採用四種工時制度,即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須向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獲得批准方可實行。標準工時制是指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一般企業實行標準工時制。其他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本案中,科技公司實行的就是其他工時制度,雖然小許周六上班半天,但其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7小時,加上周六的3小時,每周工作沒有超過40小時,且公司保證小許每周日休息一天,支付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公司實行其他工時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仲裁委駁回小許的仲裁請求,裁決科技公司無須支付小許每周六上班的加班費。

焦點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周工作只要不超過40小時就合法了嗎?

  本案中的企業安排員工每天工作5小時,沒有休息日的做法是違法的。

  企業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安排,往往是對標準工作制的錯誤理解。以為滿足標準工時制的要求,就可以。但企業不僅需要符合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還要符合《勞動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其中「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應理解為不管用人單位實行每日幾小時工作制,都必須保證勞動者在每周內至少有一個24小時連續不間斷的休息時間。

  2、企業應當支付加班費嗎?

  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超過了法定的每天8個小時、每周40個小時,即延長了法定的工作時間。

  本案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每天5小時,每周工作時間35小時,企業並沒有安排勞動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來延長工作,所以,勞動者要求企業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律師提醒

雖然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實行其他工時制度,如「做六休一」的工作模式,但企業實行時仍須控制三點:1.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2.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3.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否則,用人單位可能面臨支付加班費的風險。另外,用人單位不能自行決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未經過批准與勞動者約定實行的,約定無效,勞動者已經加班的,用人單位仍須支付加班費。建議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嚴格與勞動者約定實行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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