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錢財,先後在山西省臨汾市汾西縣、陽泉市郊區等地礦井下殺人後偽造礦難,敲詐礦主,索要賠償。近日,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一審判處被告人吳友新、陳小新、劉全友、劉祥剛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陳慶東、陳玉斌、吳豐霞、熊自金4人無期徒刑至7年不等的徒刑,對犯罪非法所得全部追繳,並處吳友新罰金8萬元,熊自金罰金12萬元,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受害人家屬共計78.6萬餘元。
該案由陽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9年到2011年的3年多時間裡,吳友新、陳小新、劉全友、劉祥剛等多名被告人為一己私利,經過事前反覆密謀策劃,先後在臨汾市汾西縣僧念鎮李某私開小煤窯,汾西縣對竹鎮前坡村劉某、李某私開小煤窯,陽泉市郊區義井鎮王家峪村楊某私開小煤窯事前采點,以引誘、欺騙等手段,在受害人在煤礦井下幹活之際,採取突然襲擊,作案人提前隱匿突襲等手段,乘受害人不備,用鐵鎚、撬棍向受害人頭部猛砸,先後將楊某、曾某、裴某擊打致死後,對受害人進行掩埋,偽造成礦難垮塌現場。之後再自導自演,通過被告人吳友新的妻子吳豐霞、其妹吳友芳、王萍(另案處理)以及在太原某KTV娛樂城歌廳上班的小姐,冒充死者家屬,向礦主索要賠償,共計敲詐各礦主89萬餘元,多名被告人進行分贓。
2006年8月,被告人熊自金在陝西省安康市火車站偶遇一智障青年,隨即將其帶到煤礦幹活,並取名「熊自能」,對外稱其弟。2007年2月,該智障青年在井下水坑溺水遇難。被告人熊自金以死者家屬的身份,在被告人吳友新等多人配合下,向礦主索要賠償,騙得人民幣16.5萬元,後將死者運往80公里外的山西霍州殯儀館火化,被告人隨後將非法所得進行分贓。
對上述案件,庭審經過示證、舉證、質證,播放偵查、起訴階段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佐證,充分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出示了可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確認證據來源真實合法有效。
經法院審理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被告人吳友新在與他人共同犯罪中,不僅組織指揮他人實施犯罪,而且還親自實施故意殺人,是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且1人犯有二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陳小新、劉全友、劉祥剛,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對被害人的死亡,均負主要責任,應予嚴懲。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友新等人為圖一己私利,故意殺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吳友新、熊自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故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下達後,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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