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分局(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工作手冊

本帖最後由 52315 於 2013-4-16 11:06 編輯

江蘇常州市基層分局(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工作手冊第一章概念

一、電子商務

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二、網路商品經營者

通過網路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

三、網路服務經營者

通過網路提供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網站經營者。

四、網路載體

網路載體分為三類:網路交易平台網站、網店、非網路商品交易平台網站。

1.網路交易平台網站是指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交易平台服務的網站;

2.網店是指通過網路交易平台網站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網路店鋪;

3.非網路商品交易平台網站是指除網路交易平台網站和網店以外的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網站。

五、網站電子商務類型

1.B2C(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這是消費者利用互聯網直接參与經濟活動的形式,類同於商業電子化的零售商務。

2.B2B(企業與企業之問的電子商務)。B2B方式是電子商務應用最多和最受企業重視的形式,企業可以使用互聯網或其他網路對每筆交易尋找最佳合作夥伴,完成從定購到結算的全部交易行為。

3.C2C(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C2C商務平台就是通過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在線交易平台,使賣方可以主動提供商品上網拍賣,而買方可以自行選擇商品進行競價。

4.O2O(Online To Offline)是將線下商務的機會與互聯網結合在一起,讓互聯網成為線下交易的前台。

5.團購(Group Purchase)是通過消費者自行組團、專業團購網站、商家組織團購等形式,根據薄利多銷的原理,以求最優價格的一種購物方式。

6.其它。在以上幾種常見類型外的其它電子商務類型,如B2G、BMC等等。

第二章網路監督管理

六、基層網路監督管理的主要目的

1.促進發展。鼓勵、支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路經濟發展。

2.規範行為。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規範行為的主體主要是兩大類:一是網路商品經營者,二是網路服務經營者。規範的內容主要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用、交易權益、交易憑證、交易競爭、交易平台規範等方面。

3.保護權益。保護網路消費者和網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打擊違法。及時、有力地查處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效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七、基層網路監督管理的主要對象

1.傳統商品、服務的提供者。即藉助網路技術與信息設備進行傳統商品服務經營的市場主體,這是當前網路經營主體監管最基本的一類對象;

2.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向網路上傳、發布、傳遞有價值信息,供人閱讀、瀏覽、下載等的網路服務經營主體,或提供網頁製作和維護服務的經營主體;

3.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即為信息傳播提供光纜、路由器、交換器等基礎設施,為上網提供接入服務等經營主體;

4.互聯網主機服務提供商。即為用戶提供伺服器空間,或為用戶提供網路信息搜索引擎服務等經營主體;

5.其他利用互聯網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主體。

八、基層網路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1.網路經營主體登記備案。遵循分級登記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條例,依法辦理從事網路經營的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或備案工作;

2.電子營業執照發放。按照《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指導、監督轄區經營性網站主體進行電子營業執照的簽發、亮照工作,確保轄區重點經營性網站100%開展電子營業執照的標註公示;

3.網路經營主體巡查。通過網頁瀏覽、關鍵字搜索、現場檢查等途徑,對轄區內的網路經營主體開展全面檢查,並做好巡查記錄,實施動態監管。

4.網路經營主體資料庫更新維護。定期更新轄區網路經營主體資料庫,對入庫的經濟戶口每年人工核查不得少於一次,主體信息變更時,督促企業對網站公布信息作相應調整。及時將日常巡查中發現的轄區網路經營主體信息通過人工錄入模塊錄入到主體資料庫中;

5.網路違法行為查處。依法對轄區網路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銷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違法經營主體,依法進行處理;

6.消費投訴處理。對消費者通過各種渠道向工商部門提出的網路消費投訴、舉報、諮詢,按照有關規定調解處理。

7.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基層網路監督管理的巡查方式

1.日常巡查。定期、不定期對二版網路經營主體戶籍庫進行瀏覽巡查;

2.實地巡查。對申訴舉報較多或已標註為轄區重點經營性網站定期開展實地檢查;

3.專項巡查。結合上級部署的各類專項整治,結合互聯網下傳統市場專項整治同步開展網路專項整治工作。

以上各類巡查可以結合需要,參考使用附件1的巡查表。

十、基層網路監督管理的巡查要點

1.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網路經營者是否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註冊;

2.是否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3.已登記的網路經營主體是否按規定在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登載信息或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4.網路經營者是否存在利用網路虛假宣傳、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銷售假冒偽劣或違禁商品、提供禁止性服務等違法違章行為;

5.經營者網上提供的電子格式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6.其他違反工商法律法規規定的互聯網經營行為。

十一、基層網路監督管理巡查結果處理

1.對通過巡查發現的應歸為重點監管對象的網站,應當在在網路監管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標註;

2.對巡查中發現的性質輕微的網上違法行為,可以採取行政指導建議書等形式提出整改要求,結合網下指導和事後追蹤,規範網上經營行為;

3.對巡查發現的典型或較為嚴重的違法經營行為,則予以立案查處。

4.對於需要強制關閉違法網站的,應按照相關流程,實施關閉。

十二、經營性網站強制關閉處理

對於在日常巡查或投訴舉報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網站,只要該網站是通過江蘇省通管局進行備案許可的,如需要對網站進行強制關閉,應按照相關流程,提交至江蘇省工商局進行強制關閉。

(一)可申請關閉的經營性網站的常見情形

1.經營性網站主體已註銷或吊銷,但仍通過網路進行宣傳的;

2.經營性網站主體未領取營業執照,但在網上開設網頁進行宣傳的;

3.經營性網站主體在自建網站上進行虛假宣傳,損害經營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4.其他需要進行強制關閉的經營行為。

(二)關閉流程

在處理過程中,網站主體負責人無法查找,行政處罰無法依法做出,或者工商部門已通過多種渠道責令網站主體停止違法行為,但當事人拒不配合執法的,按照下列流程操作:

基層工商所(分局)提交需關閉網站的申請(申請書見附件2),連同相關證明資料(營業執照註銷、吊銷證明,責令整改通知書)上報至分局(縣級局),核查無誤後,再上報常州市局,由市局處室統一審核報省局。

十三、基層網路監督管理需督促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履行的義務

1.經營資格的審查、登記、公示。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登記、公示;

2.合同約責。與申請進入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交易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制定實施管理制度。建立網路交易平台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制度應當在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4.經營者商業秘密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

5.消費者權益保護。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6.交易商品或服務、交易信息檢查監控。應當對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應向所在地工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

7.統計報送。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所在地工商部門報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統計資料。原則上,每半年向轄區工商部門上報相關數據。

第三章 網路監督管理軟體操作指南(略)

查詢網站備案信息,可以登錄ICP/IP地址/域名查詢系統:http://www.beianchaxun.net。對於無備案信息的網站,根據相關規定,由網站IP伺服器所在地工商部門管轄,查詢IP伺服器所在地,可以通過http://www.ip138.com進行查詢。

第四章 網路監督執法

十六、網路違法案件線索來源

1.網路巡查:利用經營性網站資料庫,通過對網路經濟戶口的監督檢查發現案源線索。

2.關鍵詞搜索:利用違法行為關鍵字字典庫,通過搜索引擎搜索發現案源線索。

3.申訴、舉報:申訴人、舉報人通過12315平台、電話、電子郵件、信件等方式提供的案源線索。

4.上級交辦:上級部門交辦的案源線索。

5.其他線索來源:除上述案件線索來源以外的其他來源。

十七、網路違法案件主體及管轄

網路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以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為主,其他參與人(伺服器提供商、網站開辦商、中介服務商等)為輔。

網路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十八、常見的網路違法行為

1.未履行《辦法》規定義務的行為:未按規定公示營業執照登載信息或電子鏈接標識;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未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未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等行為。

2.違反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無照經營;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經營;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冒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公司行為等。

3.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宣傳;虛假表示;違法有獎銷售;網路上強制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條件;利用網路捏造事實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等行為。

4.違法廣告行為:發布虛假廣告;使用最高級用語;違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房地產、印刷品、酒類等廣告管理規定;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規定等行為。

5.違反商標管理規定的行為:偽造或冒用註冊商標;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特殊標誌違法等行為。

6.合同違法行為:虛構主體資格;利用虛假廣告和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等費用;電子格式合同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等行為。

7.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以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利用網路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商品、生產淘汰商品、失效、變質商品;以虛假的「還本銷售」等方法銷售商品等行為。

8.網路傳銷、變相傳銷行為:利用網路,假借「雙贏制」、「互助式投資」、「網路資本孵化」、「人際網路銷售」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

9.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除上述行為之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網路違法案件的現場檢查要點

1.現場檢查注意事項:在對涉嫌違法當事人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時,應注意檢查以下幾個方面:(1)涉嫌違法經營的網頁及其有關信息。包括網頁中體現的網站域名、網址、IP地址、網站名稱、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動畫、插件、程序、超鏈接地址等;(2)涉嫌違法當事人計算機終端信息數據,包括網頁信息的策劃文案、電子合同備份、電子郵件備份、商品進銷庫存台帳、產品生產指令單、產品成本控制單、可運行程序、資料庫文件等;(3)當事人使用的計算機外置硬碟、U盤、光碟等移動存儲設備。可以通過運行eventvwr.msc事件查看器的方式查看上述硬體使用日誌;(4)與違法行為有關的QQ、阿里旺旺、msn等網路即時通訊工具、門戶網站、論壇、博客中存儲的信息交互記錄。應注意檢查涉嫌違法經營當事人的計算機及手機桌面中是否有上述軟體圖標或者正在運行的上述程序。

2.現場筆錄要點:現場筆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製作。涉及電子證據時,執法人員應將取證證據種類、方式、過程、內容等取證情況通過現場筆錄進行固定。

一般情況下,涉及電子證據的現場筆錄包括:①檢查時間;②檢查地點;③當事人身份信息;④檢查人員身份信息;⑤檢查目標及證明對象;⑥電子數據原始載體保存情況;⑦取證使用的方法和工具;⑧取證步驟;⑨證據形成數量及保存方式;⑩執法人員和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蓋章;證據提供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並邀請適合見證人在筆錄簽名或蓋章予以見證。

二十、網路違法案件的詢問調查要點

1.詢問調查注意事項:在網路案件調查階段,調查人員應注意以下幾點:(1)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的個人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和商業秘密,減少當事人的排斥抵觸心理;(2)調查獲取電子證據之外的其他傳統證據加以補充,並儘可能使相關證據相互印證、相互聯繫,形成更強的證據鏈條;(3)儘可能靈活地將獲取的電子證據轉化成其他法定類型的證據予以固定,規避爭議。

2.詢問筆錄要點:製作詢問筆錄時,對於現場檢查記錄、列印書證、拷貝複製文件時已經取得的電子證據內容,應專門詢問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證人,並詳細記載回答內容,使詢問筆錄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一般情況下,涉及技術方面的計算機操作終端取證詢問重點包括:①計算機操作系統和軟體程序的密碼設置情況;②計算機系統中軟體安裝、軟體來源、軟體日常維護、軟體的修改調整記錄等情況;③計算機的日常管理方式,具體管理人員,故障的出現和排除情況;④案件所涉及的資料存放於存儲設備的什麼位置,有無其他備份等情況。

二十一、電子取證的方式

電子證據即電子數據證據,是以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為基礎的證據類型,是存儲於介質載體中,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的電子信息數據及其附屬物。電子取證就是運用一定的手段依法、有效獲取和保全電子數據的行為。執法人員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電子取證:

(1)網頁、操作界面截屏:使用計算機自帶的「PrtSc」屏幕截屏功能或者專門的截屏軟體,對計算機屏幕中打開的網頁、運行中軟體等數據顯示界面進行截圖,保存成圖片格式文件。

(2)網頁離線保存:使用網頁瀏覽器自帶的離線保存功能或者專門的離線保存軟體,將目標證據網頁保存成HTML、HTM、MHT等格式文件。

(3)列印輸出:直接將與案件有關,以文字、符號、圖形、圖像等形式表現的電子數據,列印輸出,並按照提取書證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

(4)複製備份:將與案件有關的目標電子數據複製備份到硬碟、U盤、光碟、磁碟等電子數據儲存介質中予以保全的方式。複製前,檢驗確認用於拷貝的儲存介質不存在物理損壞、病毒感染、數據殘存等情況。複製完成後,及時檢查複製質量,防止複製不成功或者複製盤感染上病毒並將複製盤封存在電子證據介質存放袋中。

(5)拍照、攝像:對於具有視聽資料證據意義的目標電子數據,可以採用拍照、攝像的方法進行證據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證據的證明作用。同時對取證全程進行拍照、攝像,還具有增加證明力、防止當事人翻供的作用。有聲音的還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由取證人員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確認。

(6)公證保全:委託公證機關對電子數據取證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以國家證明權賦予電子證據更強的證明力。

(7)委託鑒定:執法人員填寫委託書,同時提交查封、扣押的計算機存儲設備或相關設備清單。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證據鑒定機構或司法部門對目標電子數據進行分析,並出具鑒定結論。

(8)其他電子取證方式:除上述方法之外的電子取證方式。

採用以上方式獲取的電子證據,在紙質介質或其他類型存儲介質的封存袋上都須註明原始數據來源、取證方法、取證人員、證明對象、取證時間等信息,並標明「與原始數據一致」等字樣,同時由取證人員和當事人或見證人簽名確認後妥善保存。

二十二、對電子數據載體設備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為了防止涉及案件的電子數據原始載體被轉移、藏匿、損毀、破壞,執法人員在用於違法經營的計算機系統中發現涉及違法經營的證據材料後,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對計算機或其他電子數據載體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對電子數據載體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措施需要依據辦案程序規定,辦理有關事項審批,送達行政強制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後方可執行,需要注意以下幾個事項:(1)採用的查封、扣押方法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扣押狀態的情況下,無法使用或啟動電子數據載體設備;(2)查封、扣押前後應當拍攝被封存電子數據載體設備的照片或視頻,從各個角度反映設備封存、扣押前後的狀況,清晰反映封口或張貼封條處的狀況;(3)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電子數據載體設備被查封、扣押前進行完整性校驗,並記錄校驗值以便日後核查;(4)製作筆錄詳細記錄實施強制措施的全過程。

二十三、網路違法案件的處罰和執行

查處網路違法行為要注重社會效果,堅持教育與處罰、預防與懲戒、整頓與規範相結合,根據情節輕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網路經營主體相應做出提示、警告、告誡、責令改正、處罰等行政措施。

對於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網站主體負責人無法查找,行政處罰無法依法做出;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網路違法行為,但當事人拒不配合等情形,辦案機構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通信管理部門暫時屏蔽、停止接入服務或者關閉該違法網站。辦案機構應向上級部門提交申請關閉的建議、相關證明資料(註銷、吊銷證明,責令整改通知書或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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