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天皇的待遇及變化

日本天皇的待遇及變化

孔健

一、美國最初對皇室的政策

日本無條件投降後,美軍佔領日本,並於1946年9月公布了《美國初期的對日方針》,規定解散日本的大型壟斷工商業、產業和金融機構,「作為達到佔領的各項目標而採取的措施,皇室財產也不能排除在外。」這是因為美國當時認為,皇室是日本最大的金錢強盜,把廢除舊政治機構的天皇制特權,作為實施民主化政策的中心環節。

1946年11月,駐日美軍司令部向日本政府遞交了《關於日本皇室財產的備忘錄》,著重指出,未經美軍司令部同意,除皇室經常費用外,凍結全部皇室財產,禁止皇室行使擁有的股份主權,不準挪用皇室預算,不準皇室進行一切活動。明確規定,在1945年8月15日以後,皇室財產的移動一律無效。還規定在1946年度以後的皇室預算,必須取得聯合國軍方面的承認。

當時的幣原內閣主張皇室財產應有天皇主動處理,不應向皇室課稅,但美軍司令部要求實行財產稅,皇室財產也不能免稅,廢除了過去對皇室財產均免稅的法令。美軍司令部經濟科學局官員強調:「指令強調的是,關於金融經濟財產問題,對民間財閥和皇室之間不加區別,同樣對待」,「這個指令在日本經濟產業生活方面,是削減皇室勢力的手段,同時也是使商業及生產手段的所有權走向民主化的重要一步。」

二、新憲法和財產稅法對皇室財產的規定

1946年10月,日本內閣提出的憲法草案被多次否決後,只得通過了以麥克阿瑟方案為基礎的新憲法。

新憲法規定:「皇室的所有財產屬於國家。皇室的一切費用必須列入預算,經國會決議通過。」「授予皇室財產,皇室承授或賜予財產,均須根據國會的決議。」

做此規定之目的,在於防止天皇再積累巨大財產,並運用這些財產恢復皇室的政治權力。規定天皇作為國家的象徵參加一定的國事活動,皇室經費由國庫支付,說明不是簡單地沒收了皇室財產,而是一種高價收買。

1946年,日本還公布了財產稅法,規定對個人財產徵收高利率的累進稅:收入10萬日元以下者免稅,1500萬日元以上者徵收90%的累進稅。按財產稅法規定,皇室財產要交九成,留一成。

新憲法第八條規定皇室的賜予和受贈都要經國會批准,目的是嚴格限制皇室擴大財產。但《皇室經濟法》對此作出較為緩和的規定:賜予和受贈的限額只要不超過規定的限額,就不需經國會批准。1964年規定天皇的賜予限額為650萬日元,受贈限額為220萬日元。

三、皇室財產的解體

根據上述規定,對皇室財產進行分類處理:

首先交納實物稅。當時對皇室財產的評價額為37.1562億日元,應交納實物稅額33.4286億日元。交納的實物主要是皇室林野局的有收益財產、土地、建築物、現金、有價證券、美術品等,幾乎全部財產稅都是交納的實物稅。這樣,皇室財產便有九成交了出去。

接著是確定皇室財產。因為皇室財產雖大部分交給了國家,但天皇仍是日本這個國家的象徵,也從事必要的社會活動,所以有的財產還要由皇室使用,這就需要確定皇室使用財產的範圍。於是把皇室、住宅等2.17億日元的財產的所有權劃歸國家,但供皇室使用。

其次要確定皇室私產。因為有很多財產不易分清公私。當時作為皇室私產保留的大致有數量有限的有價證券、裝飾品和一些圖書用具,還從現金存款中確定1500萬日元為皇室的私產。

歸結起來,舊皇室財產基本上分為三種:一是純粹作為皇室私產保留的,約佔1~2%;二是完全交給國家的,佔91~92%;三是介於上述二者之間,所有權歸國家,但歸皇室使用,佔7%左右。

經過這樣分類處理後,就皇室財產就基本上解體了。

四、新優厚待遇

根據日本新憲法規定,國家負擔皇室的費用,每年都要做出預算,經過會通過後,從國庫中支付。

皇室經濟法規定,皇室費用包括內廷費、宮廷費和皇族費三部分。

內廷費是天皇、皇后、皇太子等內廷皇族的日常費用和其他內廷費用,即天皇一家的生活費用,包括天皇一家人的伙食費、衣料費、醫療費、宮中祭祀費。其中人事費和日用費的比例是一比二。日用費包括服裝及隨身帶的物品,占內廷費的18%;伙食費、會餐費和廚房用品費佔13%;對日本學士院、藝術院、社會事業的獎勵金、災害慰問金和其他交際費等佔10%;研究費和教養費等佔7%;宮中三殿的祭祀儀式費為7%;醫療級皇家御用物管理費等佔12%。因為是法律確定了的費用,政府有義務將其列入預算,這就是所謂既定經費、義務經費。內廷費在每年的最後一個季度從國庫支付,天皇代理者、內廷經濟主管人收款後,就成了天皇的私款,使用情況不受會計監察院檢查,有節餘也可儲蓄。要變化內廷費金額,需要召開皇室經濟會議,向內閣提出意見,再由內閣向國會提出修改方案,然後根據國會決議列入預算。內廷費1947年定為800萬日元,1964年提高到6800萬日元,按現在貨幣價值為25700萬日元,平均每年兩億多日元。

宮廷費屬於宮內廳管理的公款,是天皇執行國事公務時的活動費和宮廷設施費。前者包括天皇及其家屬外出、出國訪問、宮中舉行的活動、接待國賓及政府邀請的外賓等。後者包括設置維修費和新的營建費。其細目有以下幾種:

講座酬謝費:主要是請有關專家進宮給天皇和皇室人員講解問題的酬金。

補償費:包括天皇和皇族出國訪問時禮品費、對吟誦和歌的評論會、講授書篇等的酬謝會、對著名人物去世時的供品費等。

禮義費:包括天皇、皇太子出國訪問時的專機費用、接待及陪同國賓的費用、在宮中設宴招待貴賓及贈送禮品等開支。

宮殿管理費:包括宮殿、離宮、皇室牧場、鴨場的保管維修管理費,向各種設施提供點和熱水的費用及清潔費。

賜贈費:天皇及內廷皇族的年度賜贈金額限於1800萬日元,收受金額限於600萬日元;其他皇族的賜贈及收受都是160萬日元。

天皇陵墓建設費:平成元年(1989年)度預算專門撥出昭和陵墓建設費16億多日元。

宮廷費根據財政法、會計法的規定實施每項經費的最終支出,都是由宮內廳負責。收支情況和一般國家經費一樣,必須受會計檢查院檢查。宮廷費1947年定為1524萬日元,到1965年提高到38億日元,主要是新建宮殿、皇居等項費用增加。

皇族費是支付給天皇親屬(不包括在內廷者)以保持其皇族品味的年金和臨時金。先決定已婚親王的定額,然後再將內親王、王、王妃、女王的定額,確定為已婚親王的1/2或1/4,支付年金。如已婚親王的年金定額,1947年為20萬日元,1965年提高到620萬日元。

皇室從國庫領取的皇室費,不徵收所得稅。其他個人所得要交納所得稅。

《皇室經濟法》規定,皇族成員脫離皇族時,為保持舊皇族品味可支付臨時金,但不能超過原年額的15倍(後來改為10倍)。1952年《皇室經濟修正法》又增加了皇族成員獨立生活時的臨時金(亦稱準備金),其金額相當於原年額的2倍。皇族費1947年5月為15萬日元,同年10月增為20萬日元,1965年提高到620萬日元。

從日本公務員的薪水來看,天皇的收入,在日本國內,永遠是遙遙領先的第一位,扣除稅款後的所得是6800萬日元,按現在的累進稅率計算,如包括稅款在內,每年的總收入應為8.1~8.2億日元,而1964年日本的前4名富翁上原正吉是5.48億日元,松下幸之助為4.93億日元,藤山愛一郎有3.84億日元,鹿島守之助22.83億日元。日本最高行政領導總理大臣的月薪為40萬日元,加上年終金,全年所得600~700萬日元,天皇所得是總理大臣的100倍。皇族的年金也較高,夫婦兩人每年930萬日元,每年應納稅額為2000萬日元,相當於電影明星和棒球選手的水平。

可以這麼說,現在的天皇已不是稀奇的財主了,但仍享有最優厚的待遇。

對此,日本評論不一。有人認為天皇作為國民的一員待遇太優厚了。也有人認為,天皇作為國家的象徵,所給的待遇太低了;更多人認為,現在給予天皇的待遇是適當的。(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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