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征意見結束 「被精神病」仍防不勝防
6月10日,備受關注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歷經26年漫長孕育終艱難面世,國務院法制辦就草案向社會開展的首次意見徵集昨日截止,社會各界通過不同方式參與討論,另有多家專業機構遞交了修改建議書。
視頻:全國首例「被精神病」者獲賠償
除了精神障礙患者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社會各界關注焦點還包括如何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如何保護患者合法權益等問題。
在此期間,本報記者多方採訪精神衛生障礙患者及其家屬、精神科醫生、法律界人士和草案起草人,聽取他們對上述焦點問題的看法。同時,我們選取華中地區一家精神病專科醫院為樣本,調查解析我國精神衛生領域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探索解決之道。——編者
如何設置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是精神衛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難點中的難點。
究竟什麼樣的人應該強制收治?誰有權力把人送進精神病院?有病沒病誰說了算?強制收治屬於醫學範疇還是司法範疇?相關各方暗戰猶酣。
在遞交給國務院法制辦的修改建議書中,民間公益組織「精神病與社會觀察」和「衡平機構」提出,作為強制收治的適用條件,「擾亂公共秩序」容易被濫用,應予刪除;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則認為,這個概念過於寬泛,應予細化;來自中國醫師協會精神科醫師分會的專家則認為,草案確定的強制收治適用條件過窄,可能導致很多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
什麼樣的患者應該強制收治?
>>爭議1
草案明確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即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擾亂公共秩序」容易被濫用
著名公益律師、深圳「衡平機構」負責人、《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主筆人黃雪濤表示,「擾亂公共秩序」內容相當寬泛,《刑法》確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務罪」「招搖撞騙罪」等28個罪名,《治安管理處罰法》確定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則包含「破壞選舉」「追逐攔截他人」等20種行為。如果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使用條件,無疑存在被濫用的可能。
國際標準無「擾亂公共秩序」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軒表示,由於「擾亂公共秩序」詞義的開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濫用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給予治安、刑事處罰的借口,如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應對這一概念予以細化。在有關精神障礙患者強制收治的國際標準中,並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或「擾亂公共秩序的危險」這樣的條款。
採用「危險性標準」存在隱患
曾經參與起草《精神衛生法》的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認為,草案對非自願住院患者採用的完全是「危險性標準」,即只有當患者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時,才能強制收治。其實精神病患者中有極端行為的並不多,我國現有1600多萬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險行為」,大部分是胡言亂語、不吃不喝、裸露、妄想等。現在的規定有可能導致這些實際上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
誰有權力把人送進精神病院?
>>爭議2
草案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監護人權力過大易出現惡果
黃雪濤認為,草案對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設計了監護人主導的原則,導致監護人權力過大。一旦進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親屬就自動被視為監護人行使監護權。
這種親權對成年公民自決權的侵犯,不僅在法理上存在嚴重漏洞,現實中也出現惡劣的社會後果。「深圳鄒宜均案」「廣州何錦榮案」「南通朱金紅案」和「福建陳國明案」都因家庭財產糾紛,當事人被近親屬以綁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黃雪濤建議,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患者,有權委託監護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訴訟及異議權利。
醫生有時候無法認定監護人
唐宏宇表示,雖然監護人在民法中的定義已經非常明確,但在操作上確實存在一些問題,這也是此次草案中的難點。「患者被送過來,我們作為醫生,有時無法確認送他來的就是監護人。」唐宏宇說,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但如果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間存在意見分歧,法律沒有提供必要的解決手段。一旦爭議出現,就需要醫生做出選擇,這存在一定困難。
強制收治歸屬醫療還是司法?
>>爭議3
目前,我國立法將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治歸於醫學範疇,沒有把它歸於社會或是司法範疇,這與歐美一些國家的法律有區別。對於這一點,各方爭議非常大。
強制收治應當獲得法院准許
黃雪濤認為,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民事行為能力由精神科醫生診斷確定,且在確定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設定監護人的環節上,採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設計,「由醫生肩負社會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這是一個結構性錯誤。」黃雪濤說,這在事實上形成了由醫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限制。
黃雪濤建議建立異議審查機制,即住院患者就非自願住院治療問題,可委託代表人向第三方機構獲得司法授權。醫院對患者實行非自願住院治療,應當在非自願住院後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精神科醫生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參加庭審。
衛生部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委員邱仁宗認為,草案能否從根本上保護精神障礙患者權利並杜絕收治過程中的權力濫用值得思考,精神科醫生只能提供專業的診斷和建議,至於當事人是不是應該被強制收治,應該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程序上的規定。
建議設立獨立的審核委員會
唐宏宇認為,精神病作為一種疾病,不論是自願收治還是非自願收治,其鑒定結果都是由精神科醫生做出的。從目前草案可以看出,對非自願住院患者實行的是司法後置,即先治療,但有三道防止「被精神病」的關卡:如果經過醫院診斷不是精神病的,任何人不得限制其離開,原來是誰送誰接,這是最大的亮點;如果是,經過治療無需繼續在院內進行治療的,任何人也不得限制其離開;患者或者家屬本人對診斷結果提出異議,經過司法鑒定,是則繼續治,不是就放人。
唐宏宇建議設立獨立的審核委員會專門處理異議,這個審核委員會應由法律界人士、患者及家屬、一般公眾、專業人士等組成,其重點任務是審查執行收治的程序。
>>案例
金店老闆被妻強送精神病院
45歲的福建人陳國明(化名)在南平經營一家金店,今年2月10日晚,他被妻子及岳父等四人強行捆綁,送往當地一家精神病院。其妻向值班醫生表示,陳國明「已經失眠兩年了,總是懷疑有人要害他,很衝動,還傷過人,毀過物」。
4天後,姐姐打聽到陳國明被送往精神病院,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警方介入後,妻子才允許給陳國明做精神病鑒定。但直到56天後,陳國明才從精神病院離開,「出院小結」上寫著:「患者目前無精神病癥狀。」陳國明出院後發現,不僅金店裡價值400多萬的珠寶不翼而飛,自己股票賬戶上近80萬元也都被人套了現。
昨天,陳國明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他目前已離開南平前往深圳,和妻子的離婚官司正在進行中,對於自己住院期間數百萬元財產不翼而飛一事,當地警方至今沒有立案。
陳國明說,和自己有利害衝突的妻子被認定為「監護人」、明明沒病卻被醫院強行收治、事發後索賠無門,現行精神病患者收治制度中的種種問題,在他身上都有體現。
《精神衛生法(草案)》出台後,陳國明花了兩周時間潛心研究,準備結合自身經歷提出修改意見。
在「非自願收治標準」「監護人判定」等內容受到各界爭議的同時,「列入財政預算」的條文被醫學和法學專家認為「形同虛設」。
參與起草《精神衛生法》的醫學專家、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稱「政府必須確保有足夠的財政投入來支持法規的實施」,也有專家認為「必須明確財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額」。
財政投入
焦點一
「列入財政預算」被指無執行力
「草案中的亮點很多,但財政保障這一基礎問題卻沒提及。」唐宏宇說。
作為參與起草《精神衛生法》的醫學專家之一,在1999年至2007年間,他共參與研究論證了第11稿至第17稿。
「與發達國家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療康復經費多由政府『埋單』不同,我國精神疾患的治療費用則主要由患者、家屬和單位三方承擔。」唐宏宇說,由於精神疾病須長期服藥和治療、反覆發作且喪失了一定勞動能力,所以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情況並不鮮見。一項統計數據顯示,精神病人的貧困率是一般人口貧困率的20倍。
此次公布的草案,並未將精神疾病列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這意味著「無底洞」般的支出仍由患方自己扛。
對於精神病患者的治療費問題,公益律師黃雪濤認為,與高發病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家經費投入過少。國外精神衛生投入占衛生總投入的比例約為20%,而我國僅有1%。這有限的投入卻要負擔起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財政投入嚴重不足使我國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沒有接受有效治療。
此次草案中,除第55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外,再無具體說明。對此,醫學和法學專家均認為,如無相關配套細則明確財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額,則此條款基本「形同虛設,無執行力」。
>>觀點
精神疾病的治療是成體系的,度過急性期的患者本來可以回到社區進行康復治療,但目前由於國家財政投入不足,從社區確診到醫院治療再回到社區的完整救治體系並不健全,現在是發病後直接送醫院,出院後又回到家,這無疑導致了患者病情易反覆發作。——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
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藥物治療急需納入政府的財政保障中,因為重性精神病患者大多需要終生服藥,但他們基本喪失了工作能力,沒有經濟來源,如果這部分人不能按時吃藥和堅持治療,肇事肇禍的風險也會加大。——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
患者權益
焦點二
應按比例安排患者就業
草案第51條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為精神障礙患者創造適宜的工作環境,對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予以鼓勵」。
但當下出於被歧視、病恥感等原因,精神病患者對自己的病情多難以啟齒,甚至寧願自己支付藥費,也不願走公費報銷,以免被他人取笑,因此對於草案中的該條文,不論是精神病患者、醫務人員還是法律界人士都對其是否具有保障患者的正當權利不受侵犯、保證正當就業權等功效表示質疑。
「殘疾人保障法中有一條是各單位要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據此,精神衛生法應加入『按比例安排精神病人就業』內容,如不安排的話就繳納保證金,精神病人也屬於殘疾人的一種,為什麼在權利保障上不能同等對待呢?」唐宏宇說,每個單位應按照總人數的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這需要精神衛生法的配套細則進行明確要求。
>>觀點
一般精神障礙患者只要經過治療,且堅持服藥一段時間,即可回歸到正常的工作、學習中,即使是處於康復期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中,除了1/3很難治癒外,另2/3也可以回歸到社會中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實際只有1/5能回到社會的工作崗位中。回歸社會將大大降低其病情的反覆發作性,但需要社會廣泛的尊重、接納和理解,法律中應有明確的引導性和可行性規定。——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李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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