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紹偉:張五常為什麼敢說中國的「貪污下降」?
張五常的「貪污下降論」出自其《中國的經濟制度》。2008年,張五常為科斯自辦的「中國經濟改革芝加哥研討會」寫下了《中國的經濟制度》的長文,該文後由中信出版社中英文同書出版
,張五常自譯的《中國的經濟制度》中文本在網上也被廣為傳看。張五常以其「合約理論」成為引人矚目的新制度經濟學家,但是,他是如何從其「合約邏輯」或「契約邏輯」導出中國「貪污下降」的呢?
1,對「中國做對了什麼」進行「經濟解釋」
不少人靠批評「中國做錯了什麼」贏得喝彩,張五常卻認為更重要的是對中國三十多年來的成就進行「經濟解釋」。張五常的「經濟解釋」影響很大(2002年成書),要知道張五常的理論「錯在哪裡」,首先必須知道它「對在哪裡」。張五常思考問題的出發點的確有獨到之處,他認為經濟學其實就是實證而非「福利經濟學」那樣的「經濟解釋」,實證的第一步是找到需要解釋的現象,最愚蠢的學者「試圖解釋從來沒有發生過的事」,而「經濟解釋」可以簡化為「需求價格分析」和「局限條件分析」
。
那麼,「中國究竟做對了些什麼才出現了大家見到的壯觀表演呢?」張五常從他最擅長的「合約理論」入手,認為「分成合約」的擴大和「縣際競爭」的展開是問題的答案。
「分成合約」和「縣際競爭」是什麼?這要從張五常早年的博士論文《佃農理論》說起。《佃農理論》以東亞地區普遍存在的土地分成制,挑戰了分成租金比固定租金效率更低的傳統經濟理論
。張五常認為,問題要點是,雖然地主監督佃農的勞動投入太費事,但地主可以調整自己的資本投入和地租的分成比例,佃農也可以根據土地的質量和投入的風險來確定地租的分成比例,從而使土地的「分成合約」同「固定合約」一樣有效率。
在張五常看來,「中國經濟改革的重點,是要把等級界定權利轉到以資產界定權利的制度去」,土地的利用效率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的關鍵,土地資產的權利界定因此是問題的核心(張五常認為土地「長期使用權」近似於「私有產權」)。中國決定土地使用的實際權力在縣一級,一個縣可以被看作一個由一家企業管理的購物商場,分租這商場的客戶可以比作投資者,商場租客除了交增值稅的分成租金外,還有交一個固定的最低地租。
張五常運用了《佃農理論》中的觀點,認為縣與縣之間吸引投資者的競爭,使各縣的土地租金波動在無償提供和定額出讓的一定範圍內,作為「地主」的縣政府與投資者之間達成的就是一個「分成合約」。一方面是投資者與縣政府之間的租金分成,另一方面是縣與上頭高層的稅收分成,這就是多層「分成合約」的「縣際競爭」。中國的經濟制度的重心,就是把農戶和國企的層層承包,引用到有地理界線劃分的地區去的層層承包。中國的經濟就是從「分成合約」和「縣際競爭」的效率中得到了發展。
2,張五常的「貪污下降論」
接下來就是張五常的「貪污下降論」:「要怎樣才能把等級界定權利的制度轉到資產界定權利的制度去呢?意識形態與政治考慮不論,八十年代初期出現的一個大困難,是這個轉移含意著收入的分配要重新洗牌,既得利益份子不會接受。……一九八五年四月,我為文建議國家出錢把等級權利買斷。這建議帶點幻想而又明顯地困難,出乎意料地得到北京的一些言論支持。可是把等級權利買斷終究沒有出現。另一種補償的方法出現:貪污。一九八四中期,貪污開始盛行。起初我是欣慰的,因為貪污是替代了早些時的後門交易。這清楚地顯示著等級排列的制度開始瓦解。但當北京於一九八五公布他們計劃把產品分類管制,我立刻大聲疾呼,說中國正在走上『印度之路』,指出如果貪污的權利被管制法例界定了,中國的改革會停頓下來。警告之下,北京的支持聲浪變得強大了。產品分類管制是放棄了的。
我不同意一些人的看法,他們認為在管制法例下的貪污對經濟發展有利。中國的經驗不支持這觀點。貪污與經濟增長之間的反向關連,推翻了貪污對經濟有貢獻的說法。但是,如果一定要說一點貪污的好處,那就是用金錢補償特權份子或減少他們對改革的抗拒。我也不同意中國今天的貪污無所不在的觀點。仍然普及,但比起八十年代與九十年代初期,貪污下降了不少。我認識不少幹部對自己的工作引以為傲,足以推翻貪污無處不在的說法。自一九九三起肅貪的行動有看頭,而我將指出,肅貪是得到地區之間的競爭協助的。我認為比起其它亞洲國家,中國目前的貪污水平是偏低的」。
要理解上述分析,必須首先理解張五常對約束競爭的「權利結構」或「廣義合約」的分類:「第一類是以資產界定權利,也即是私有產權了。第二類是以等級界定權利,也就是昔日中國的幹部同志按資歷級別的排列。第三類約束競爭的法門是通過法例管制。最後,競爭也可以受風俗或宗教的慣例約束。因為約束競爭含意著互相同意的行為,或暗或明,或自願或強迫,這就含意著合約的存在。不一定是在市場以市價交易的合約」。
這個分類的出發點是:稀缺資源有競爭性的用途,資源競爭不受約束就會造成資源價值的消散,這種「租值耗散」可以是產權「無主」時的資源濫用(即「公地悲劇」),也可以是政府限額限價的法例管制,迫使部分資源價值,要麼進入政府官員控制的領域而造成腐敗,要麼進入「無主」的公共領域,造成合約成本的提高或替代品的出現。
張五常由此認為,等級權利下的「後門交易」不是貪污而只是「偏袒的買賣」,從等級權利過渡到資產權利會出現補償性質的貪污,但貪污本身主要是由法例管製造成的。由於「分成合約」的「縣際競爭」實現了從等級權利到資產權利的制度轉變,又避免了印度計劃經濟時期的法例管制,加上「有看頭」的肅貪行動,所以,即便有補償性質的貪污,中國總體的貪污水平仍是下降了,用張五常自己的話說:
「流行的報道說中國的幹部例行地貪污,不可能對。他們之中很多有智慧,對國家有貢獻。一種競爭的風氣使我想到六十年代初期在洛杉磯加州大學作學生時的感受。在一組同學中大家知道或聽過誰是誰,對大家的本領互相估計,然後玩那成績排列的競爭遊戲。彷佛沒有其它目的,只是要看誰能爬得高一點。那位到我家來求喝一杯葡萄酒的縣長是個例子。他工作拼搏,但工資低——每月約三百美元——使我懷疑是些什麼驅使他奔走。是貪污錢嗎?是升職嗎?是聲譽嗎?我試圖很含蓄地找出他的動力根源。過了好一陣他知道我要問的是什麼,說:『教授呀,我只想為國家做點事。』不難想像,氣氛環境適當,可以有很多像這位縣長的人。」
可是,張五常為什麼會不信「流行的報道」而寧願輕信這位縣長的話?
3,「貪污下降論」的邏輯困境
張五常把「經濟解釋」簡化為「需求價格分析」和「局限條件分析」,用「廣義合約」與「租值耗散」來分析資源競爭,這些都是顯示原創境界的精彩理論。但是,由這些令人嘆為觀止的理論邏輯推導出來的「貪污下降論」,為什麼與我們在中國日常生活中的感受不大一樣呢?張五常說批評中國很容易,分析「中國做對了什麼」卻難得多;在「貪污下降」這件事上,我們可以拋開「批評中國」只談事實,到底是我們的感覺錯了,還是張五常的感覺和推論錯了?
張五常對腐敗問題早有研究:「二十年前我說過一句舉世嘩然的話。提到貪污,我說如果你把一個美人,脫光了衣服,放在我的床上,要我不想入非非極之困難。後來我寫了一篇短文,弗里德曼見而愛之,發表後在國際學術界搞起了一點波浪。我說不是管制法例引起貪污那麼簡單,好些法例是為方便貪污而設立的!」
除了這個「裸美人」的比喻和「政府管制創造貪污」之外,張五常還提到一個「五十六歲的假說」:六十退休,到了五十六而積蓄不夠,幹部貪污的傾向上升。他認為「有些管制,例如交通法例,不可無,貪污也因而無可避免」。「今天中國的腐敗貪污,還有兩種。其一是權力或權利混淆不清,於是導致混水摸魚的行為。其二是公非公、私非私——例如今天國內的教育與醫療」
。要根除腐敗,唯一有效的辦法就是明確產權、消除產生腐敗機會的法例管制
。
在如此清晰的邏輯下,唯一可能出問題的只能是張五常的某種「理論傾向」和「感覺偏差」。張五常以下的三個「理論傾向」值得特別注意:
第一,張五常從「合約的局限條件」及「不管權利屬誰」去理解「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認為,不管權利屬誰,只要權利清楚界定,合約自願的市場競爭,就能使資源的使用實現最大效率和最高收入。另一位新制度經濟學家巴澤爾強調「與收入最大化相一致」的權利分配
,張五常則強調「不管權利屬誰」,並由此認為政府管理可以同運用市場同樣有效,「不用政府策劃而單靠市場必然較有效率的看法是錯的」。
第二,交易費用是權利界定的局限條件,同時也是選擇不同合約的局限條件。權利界定可能發生在達成合約之前,但在交易費用太高而權利邊界模糊時,權利界定也可能等到達成合約之後才發生。在土地國有變成土地私有不太可能或交易費用太高的情況下,土地國有可以通過「永久使用權」的界定而「私有化」,徹底的土地私人產權並不是合約的必要前提。
第三,腐敗是由產權不清和法例管製造成的,在「分成合約」的「縣際競爭」中,通過土地「永久使用權」的界定,通過法例管制的避免,腐敗就必然下降。
就象衛星電視接收器一樣,細微的偏向會由於與衛星的距離遠而導致極大的偏差。這三個表面看來無懈可擊的「理論傾向」存在的問題是:
第一,自願合約的市場競爭能帶來經濟效率的提高,但經濟效率不可能完全脫離權利分配。「不管權利屬誰」會有大問題,因為「權利屬誰」問題很大。重視降低「交易費用」和提高「交易效率」是對的,但我們還要問的問題是:降低的是誰的「交易費用」?提高的又是誰的「交易效率」?這裡的「主體性問題」是無法忽略掉的,不同的初始權利也會使市場合約出現不同的交易費用
。「主體性問題」的實質是,「交易費用」與「交易效率」同「交易權利」與「交易過程」是分不開的。換句話說,效率和權利分配問題交織在一起,想分都不開。這個道理當然誰都懂,但問題是「縣際競爭」的理論過分強調了似乎很客觀的純經濟效率,誇大了效率和分配的相對分離。實際上,效率和分配問題往往表現為權力與公正問題,表現為權力在實際運作中對不同主體的不平等待遇。張五常對「福利經濟學」的貶低似乎是其理論困境的一個因素。
第二,核心的問題是,「縣際競爭」的「分成合約」過程中,權利分配的機會是否可以假定為平等公正的?應該指出的是,我這裡關心的還不是平等公正好還是壞,我這裡更關心的是平等公正的假設對還是錯。新古典經濟學假定政府官員是無所不知和平等公正的,由於交易費用和信息費用問題,新制度經濟學假定政府官員「有所不知」但平等公正
;張五常則似乎假設,政府官員「有所不知」也「比較公正」,他們「只想為國家做點事」,「我認識不少幹部對自己的工作引以為傲,足以推翻貪污無處不在的說法」。
第三,問題不僅在於平等公正的假設上,問題還在於,「腐敗由產權不清和法例管製造成」的判斷,排除了等級權利和產權界定中可能出現的腐敗。最令人費解的是,張五常把「後門交易」看成是基於不同的等級權利的「偏袒的買賣」,明確地否認「後門交易」是一種貪污。我把「後門交易不是貪污」及「產權界定沒有腐敗」稱為張五常「用邏輯對現實的第一種扭曲」,這也是他比等級權利和法例管制更偏愛產權界定的「第一個理論需要」。明確產權的確有助於減少腐敗,但這卻絕不意味著界定產權本身(如地方政府賣地)能夠避免腐敗,因為問題已經不在於明確產權的經濟行為,問題在於對明確產權經濟行為的「行政壟斷」。
這背後的邏輯問題是,張五常拒絕了「廣義腐敗」的觀念,否定「後門交易」是一種腐敗;同時又進一步拒絕了「廣義管制」的觀念,否定「土地壟斷」也是一種「政府管制」,也會由於超額租金專有權的不確定和租金收入的靈活行政裁量而導致腐敗。我把「土地壟斷不是政府管制」稱為張五常「用邏輯對現實的第二種扭曲」,這也是他比權利分配和權力制約更偏愛經濟效率的「第二個理論需要」。張五常的「廣義合約」觀念十分中肯,如果能由此進入一種「廣義管制」和「廣義腐敗」的觀念,就能把問題的焦點就落在「政府公權」上,而根本不需特別考慮「政府公權」的對象物是否產權明確,也不需特別關注「政府公權」是用於劃分等級、界定產權還是推行管制。是「政府公權」的「軟制約」導致腐敗,公權掌握下的資源產權明晰度、公權對各種權利結構的安排,都只是次一級的影響腐敗程度和範圍的因素而已。張五常的邏輯問題是要在兩個方面都「佔好處」:一方面是政府土地壟斷好,另一方面是政府壟斷土地產權界定還使貪污下降。難怪在「芝加哥會議」上,德姆塞茨不同意張五常的所有權不是產權的組成部分的觀點,認為中國的土地私人沒有所有權是不完整的。
應該注意的是,這裡不是要否認法例管制更容易引起腐敗,這一點在政府範圍小的發達市場國家中尤其明顯。但有的國家並沒有因為取消了法例管制而減少腐敗,這說明腐敗自有更深的原因。在「全能式政府」的中國,腐敗有它的獨特之處,不管產權是否明晰,也不管是等級權利、產權權利還是法例管制,腐敗隨時隨地都可能發生。「權利混淆不清」產生腐敗,「政府劃清權利」的過程產生腐敗,「政府劃清權利」之後的權利維護也會產生腐敗。等級權利的計劃經濟時代不是沒有腐敗,而是計劃經濟使腐敗更隱蔽、範圍更狹小而已。歸根到底,腐敗是由公權及其「軟制約」引起的,只要經濟權利的分配、界定、交易和維護都需要公權,腐敗就必然因公權的「軟制約」而存在。張五常說維護法例是為方便貪污,其實,維護公權「軟制約」才是方便貪污的關鍵。
4,對腐敗的一種「本土感覺」
「縣際競爭」的確是中國經濟發展的驅動器,但問題不在於「縣際競爭」之下的經濟動力,問題在於不同群體的權力地位和規模結構,導致了經濟競爭在權利、代價、阻力和難度上的不平衡。我們所觀察到的實際情況是,中國的「縣際競爭」在縣與縣之間是不平等的,特區政策和各種區域傾斜政策都加大了這種區別對待;在縣區內部,投資者之間的競爭就更是不平等,內資「出口迴流」以獲得只給外資的優惠,投資者通過特殊關係獲得更優的資源和機會,這些都是被社會廣為默認的「潛規則」。中國的經濟競爭從來都是有歧視的競爭,問題只在於社會歧視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認為理所當然,就如同求職者在年齡和相貌上受區別對待那樣正常。中國文化不可能不講親疏貴賤,當代的「行政性市場經濟」只是在實踐這種文化傾向而已。
張五常說:「縣的競爭也協助了減少貪污。有同樣條件的地區,只有無知的投資者會到一個貪污知名的縣下注」。同「只想為國家做點事」的說法一樣,這種話實在讓人有「在國外呆的時間太久」的感覺。實際的情況往往是,對有些人來說,「貪污知名的縣」反而可能是「好辦事」的縣,因為按原則辦事的地方對有些人未必就能有機可乘。不可否認,有些官員的確能擋住「裸美人」的誘惑,他們也確實「只想為國家做點事」,但問題恰恰就在張五常由於上述兩個「理論需要」而顯得過於偏聽偏信。
在政府部門「泡過」的人都知道,貪污與「只想為國家做點事」其實根本不矛盾。實際的「環境氣氛」是,在一種「人情和關係至上」的「本土感覺」下,不腐敗反而根本無法「為國家做點事」。問題不在於能不能擋住「裸美人」的誘惑,因為當「裸美人」很少時,抵擋誘惑是可能的,而當周圍到處都是「裸美人」時,即便你想坐懷不亂,別人也會把你當成一個「假正經」或「嫌開價低」的「裸美人」。在一種真切的「本土感覺」下,別人是「裸美人」,你也是別人的「裸美人」;腐敗只是一種「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而已,你擋住了誘惑反而讓人覺得「不近人情,不懂規矩」,只想「為國家做點事」反而可能因「吃不開」而處處受阻。在這種環境下,許多腐敗實際上都已經不被當成腐敗了。
即便是「大案要案」才算腐敗,張五常可能還是過分自信自己的親身經歷,對中國大陸的文化氛圍缺乏一種「泡出來」的「本土感覺」,以至於認為「流行的報道說中國的幹部例行地貪污,不可能對」。我把「缺本土感覺」和「不信流行報道」稱為張五常「用邏輯對現實的第三種扭曲」,這也是他比間接經驗更偏愛親身經歷的「第三個理論需要」。
在中國,腐敗其實是一種「集體無意識論」,問題只在於如何在一定條件下能被喚醒和激活。令有些莫名其妙的人所懷念的「毛澤東時代」不是沒有腐敗,而是計劃經濟的時勢不能徹底地把腐敗的「集體無意識論」喚醒;如今有了全球化的市場經濟的激活,說「貪污下降」就真的更加莫名其妙了。除了上述的腐敗與「為國家做點事」不相矛盾外,要注意的還有張五常的「縣際競爭」的「實際過程」,因為中國的事情並不只在「競爭規則」,更正於「競爭規則」的實際運行。「縣際競爭」有助於減少貪污肯定是一種幻想,實際上,最腐敗的案例集中在與土地和資本相關的領域,這決不是一種偶然。
中國的貪污水平可能不是最高的,但它肯定是偏高的,即便說中國目前的貪污水平比最糟的其他亞洲國家偏低,這其實也是一種錯覺,因為中國的特色是腐敗的有效性掩蓋了腐敗的普遍性。腐敗有效表明腐敗能辦成事,腐敗因為「交相利」而更少被曝光,但這卻不是說中國人在遵循「潛規則」上更自覺,而只是表明公權在中國因為更少受制約而更加通行無阻。如此習以為常,即使腐敗了也不覺得是在腐敗,腐敗的標杆因人情世故而升高了。這就同中國的交通犯規一樣,如果嚴格執法,交警肯定忙不過來。如果在相關的事情上非較這個真,中國的執法和司法行業至少還可以解決一千萬個就業崗位。可這樣一來,代價就會是「嚴重地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中國人的散漫遠遠超出了我們自己的想像:睜一眼閉一眼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凡事都那麼認真累不累啊?
張五常否認「貪污有利於經濟發展」或「管制法例下的貪污對經濟發展有利」,其實,這同說「貪污不利於經濟發展」一樣有問題。在中國當前的「行政性市場經濟下」,問題已經不在於「腐敗利不利於發展」,而是貪污腐敗根本就無法與經濟發展相互剝離開來。尋租式的「分配性努力」既推動又阻礙經濟發展,這其實也是一種「中國特色」。
5,「廣義合約狹隘化」與「市場合約同質化」的困境
上述張五常「第三個理論需要」的直接結果,就是認為中國的經濟制度「是最好的」
。張五常經常有驚人之語,他說中國的經濟制度「是最好的」就曾「雷倒」不少人。中國的經濟制度到底好在哪呢?一個人只要自信自己的理論邏輯,他就不會覺得自己的結論是「驚人之語」。張五常的「合約思想」受到科斯的推崇,其「合約理論」又幾乎與「科斯定理」齊名,從「分成合約」推導出來的「縣際競爭」的確令人耳目一新,張五常就是用這個「分成合約」的「縣際競爭」來說明中國經濟制度的好的。
張五常堅信,「縣際競爭」的經濟制度只需微調,中國的經濟制度就能繼續保持有利於增長的態勢。「縣際競爭」真有如此的威力嗎?提出這個疑問,並不是要否定「縣際競爭」本身對經濟發展的推動,實際上,這種推動恰恰是中國特色的「投資饑渴」、「產能過剩」和「經濟過熱」的原因。張五常對「縣際競爭」的迷信,主要問題出在「廣義合約狹隘化」、忽視土地以外的「生產性分配」(如工資、公司福利)和「非生產性分配」(如尋租腐敗)等方面。當張五常說中國現在的經濟制度是「最好的」時侯,他低估了土地以外的其他生產要素的作用,低估了分配和「分配性努力」的影響,而分配和尋租問題正是通過抑制創新而最終影響經濟效率的。
出於駕輕就熟的理論原因,張五常在運用「廣義合約」的觀念時,僅僅局限於分析土地合約,忽視了資本和人力這兩個同等重要的生產要素。這種「廣義合約狹隘化」的結果,就是以「分成合約」對土地效率的內部解釋力,去犧牲「合約理論」潛在的對整個經濟效率的外部解釋力。即便在土地效率上,其內部解釋力也因忽視分配問題和尋租問題而削弱,這種忽視還使他低估了腐敗的程度。在總體經濟效率上,如果沒有資本市場和人力市場的發展,沒有資本和人力要素在流動性上的提高,中國經濟在過去三十多年的成就是無法想像的。土地「分成合約」的「縣際競爭」理論因此只是張五常「佃農理論」的自然延伸,不足以解釋中國經濟發展的全局。即便認為「分成合約」的「縣際競爭」包含了人財地所有要素,這個解釋依然不足以解釋中國經濟發展的全局,因為中國的經濟發展不是一個純經濟問題。
在《經濟解釋》一書中,張五常對「用理論解釋現象,不能用現象解釋現象」有過精彩的論述[10]。與那些靠羅列經濟現象來解釋中國發展的經濟學家相比,張五常的「縣際競爭」的確是解釋中國發展的一個突出且自成一體的「經濟理論」。但它也僅僅是一種「純經濟的理論」,因為解釋中國的經濟發展更需要的是「政治經濟的理論」,如周黎安和張軍的「政治晉陞錦標賽理論」[11]和我所提出的「三層制度發展論」[12]。
與「廣義合約狹隘化」相比,張五常的「理論傾向」中最隱蔽的,是一個連多數新制度經濟學家也未必敏感的方法論問題,即在強調產權與合約時,是傾向於用產權還是用合約去解釋現實。我們知道,早在「企業的合約性質」(1983年)一文里,張五常就確立了偏向合約解釋的思想。科斯在「企業的性質」(1937年)一文里提出,企業的存在是出於節約交易費用而以等級組織取代市場合約。張五常則認為,等級組織與市場合約的邊界是模糊的,確定企業的性質其實不重要,因為企業本身實際上只是一個契約集合體[13],內部組織費用與外部交易費用的替代均衡,確定的並不是企業的規模,而是合約的選擇與替代程度。
上文在討論「交易費用」與「交易效率」同「交易權利」與「交易過程」的關係問題時,我曾指出張五常對「主體性問題」的疏忽。現在可以進一步指出,張五常對「主體性問題」的疏忽完全是出自於他的「市場合約同質化」的方法論。「市場合約同質化」的本質,就是用企業的原料產品和生產要素的「合約複雜性」來取消「企業的定義」,用張五常的原話說:「我們不能確知企業是什麼,企業是什麼也不重要。……企業可以小得象兩個投入者之間的合約關係,大得象由合約鏈的擴張組成的整個經濟」[14]。
「市場合約同質化」取消了「企業的定義」,也取消了「主體性問題」,最終取消的卻是「主體控制權」或「產權」。如同在討論土地「分成合約」時看不到資本和人力的作用一樣,在討論企業的「合約複雜性」時張五常也看不到「主體控制權」的影響。概念上,合約的不同種類與產權的不同主體是存在的,可在更關鍵的邏輯思維上,張五常的市場合約理念已經把產權的內容抽象掉了,「主體控制權」根本就不在他的邏輯線索里了。如此,競爭與效率在張五常那裡便獲得了一種「客觀主義」的特徵,競爭或效率彷彿就成為一個可以獨立決定的、可以與社會文化背景和政治權力邏輯相脫離的「自在之物」,是一個完全客觀的、外在的、可隨意觀察度量的東西,並且好象對想要得到它的任何第三者來說都是一樣的[15]。邏輯上的「合約同質化」以至於邏輯上的「主體同質化」和「產權同質化」如此隱蔽,難怪張五常會低估「分成合約」中的腐敗和高估「縣際競爭」中的效率。
在張五常的合約世界裡,彷彿由合約鏈構成的整個經濟只有「同質合約」的競爭,沒有「異質產權」的衝突。這就是我在上文提到的「衛星接收器」的比喻,在同時強調產權與合約時,只要稍稍偏向合約,邏輯上就會導致用「合約」否定「產權」(注意這裡說的是「邏輯上」而不是「認知上」)。當整個社會被張五常看成一個大企業、大合約體時,政府就可以為了降低似乎客觀的「交易費用」和提高似乎確定的「交易效率」而行動,彷彿政府總能「比較公正」地界定產權、推進競爭、實現市場總值最大化。這就是張五常的經濟觀念中那個幽靈般的「國家主義」,「國家主義」的好壞當然還要具體分析,但當張五常說中國的經濟制度是「最好的」時候,那個壟斷了土地和資本的「國家主義」似乎自然是好的。
「合約同質化」表明了張五常「實證主義」的「經濟解釋」還極不徹底,還遠遠沒到「充分實證」的地步。在一種更加徹底的「冷酷實證」觀看來,合約只是產權或組織、資源控制權的延伸,新的產權如果需要在合約中確定,那也只是表明有了資源控制權的人希望尋求更多的資源控制權。產權有不可進入合約的部分,進入合約卻從頭到尾都需要產權,一個沒有任何資源控制權的主體是根本沒資格進入資源合約的(如熟練勞力只能進入賣苦力的合約)。產權先於合約,沒有產權就沒有合約;進入合約總是因為某種產權已經存在或得到某種確認,如果這種確認出問題,合約就難以繼續存在;合約永遠是原生產權的合約,那種通過合約才能被清楚界定的產權只是派生產權。
張五常認為合約是中心,交易費用與產權界定是合約的局限條件。我認為產權更為關鍵,交易費用與合約責任是產權的局限條件,以產權理解現實更能把握稀缺常態下人類主體行為的「權力意志」本質。這個重大的方法論轉變不是能輕易被理解的。用張五常的老師阿爾奇安的話說:「經濟學家過於傾向把交易當作協作行為來考察,……考察交易的競爭或產權方面是更有趣的。……更直率地說,一個社會規定的產權形式和種類,可以界定或標識表現這個社會的性質特徵的競爭、區別對待和行為的種類」[16]。
上述這種與「合約同質化」對立的「產權觀」,還進一步把國家政權也看成一種特殊的產權。在這個「產權國家論」看來[17],「社會契約」只是一種虛擬和事後規範的「合約觀」,國家政權從來都是「暴力」出來的而不是「合約」出來的。儘管由習俗所保障的產權在國家出現的前後都會存在,但現代社會中的產權與合約都需要得到國家政權的保護。在這個意義上,「企業的定義」不會因為張五常的「合約複雜性」而取消。在《經濟解釋》卷四《制度的選擇》里,張五常認為「從合約結構的角度看國家,歷史有載的準則包括三項:其一是處理收入分配與再分配;其二是處理產權與人權的界定;其三是人民要共享一個共同的文化。」這種從合約出發看國家政權的角度明顯缺乏主體性,因為國家本質上是一種由主權組織控制的集權組織,其要害不是「處理」,而是壟斷暴力、租稅、貨幣和疆土(甚至是壟斷市場和思想)[18]。
企業是這樣一種經濟實體,它用作為通用性資產的貨幣,去控制作為專用性資產的人力和物品。企業的控制權受到限制,因為存在一般的交易費用,存在產權人對國家和其他經濟主體的合約責任。以納稅交換國家產權保護是一種限制,以長期或短期合約換取各種投入也是一種限制,企業只有這個「產權異質化」因而「合約異質化」的「政治經濟定義」,一個由「邏輯上」的同質合約和交易費用所規定的企業「經濟定義」必定是偏頗的。上述討論的進一步含義是,只有類似的政治經濟的「產權觀」,才能在事實上的「國家主義」面前避免「邏輯上」的「國家主義」,而「邏輯上」的「國家主義」,正是本文所批評的學術偏見的最隱蔽根源。
總之,支撐「貪污下降論」的是張五常的「廣義合約狹隘化」和「市場合約同質化」邏輯,「貪污下降論」是有問題的「合約觀」、有問題的邏輯推導和有問題的個人感覺的結果。以「合約觀」邏輯地否定「產權觀」的結果是嚴重的,它導致張五常在討論「交易費用」與「交易效率」時,忽略了分配問題和權利問題,低估了尋租和腐敗的程度(即張五常的老師赫舒拉發所說的「力量的陰暗面」),誇大了土地「分成合約」的「縣際競爭」對中國經濟發展的作用。
6,結語:「廣義產權」觀念
當現實看上去不太現實的時候,出差錯的肯定不是現實,而是用於看待現實的那個理論。為了維護自己和自己的理論,任何人都會不顧一切地去否認一種事實的存在,去維護與自己的邏輯對應的另一種現實的存在。用張五常自己的話說:通往地獄的路不是由良好的願望、而是由良好的辯護砌成的[19]。應該補充的是:既得聲望往往能降低「良好辯護」的交易費用,但卻無法阻止相互理性的公開挑戰。
由於邏輯上的「國家主義」[20],張五常同許多自認為是「新制度經濟學家」一樣,骨子裡實際上依然是一個「新古典經濟學家」,產權合約與交易費用的認識,並不能使一個「新古典經濟學家」自動變成一個「新制度經濟學家」,「新古典經濟學」的要害不僅是零交易費用與完全理性觀念,而且是十九世紀機械物理論的「非主體主義」和「國家主義」的潛邏輯。如果「新制度經濟學」不可能避免「客觀主義」和「國家主義」的困擾[21],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對「新制度經濟學」表示不滿。
經濟學家與經濟學者的區別,是經濟學家有自己的理論,而經濟學者只運用別人的理論。在真正有自己理論的中國經濟學家中,張五常依然是傑出者。本文批評的不是張五常的「合約理論」和「經濟解釋法」本身,而是其「理論傾向」和這個傾向在運用中的偏差。這也許表明,用以進行這個批評的「廣義產權」觀念會是有競爭性的理論觀念
。
張五常:《中國的經濟制度》,中信出版社,2009年。
張五常:「我是怎樣研究經濟的」,見向松祚,高小勇:《五常思想》,朝華出版社,2006年。
張五常:《佃農理論》,商務出版社,2001年。
張五常:「中國貪污的防治方法」,《中國改革論壇》,2007-3-9。
張五常:「關於腐敗的簡單一般均衡理論」,見張五常:《經濟解釋—張五常經濟論文選》,易憲容等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第22章。
約拉姆·巴澤爾:《產權的經濟分析》(1989),費方域、段毅才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頁。
方紹偉:「制度效率論爭:主客觀思維的衝突與融合」,《經濟學動態》,2014-2。
此兩句來自布坎南對科斯的批評,見Buchanan, James M. 1973. 「The CoaseTheorem and the Theory of the State」, Natural ResourcesJournal, 13: 579-94.
原文:「三年前七十生日那天,我說中國的經濟制度是平生知道最好的,神州嘩然,跟著罵者不計其數。這裡補充,我的意思是考慮到人口與資源的局限,中國的縣競爭制度是我知道的最佳經濟制度。北京執到寶,希望他們重視這制度,修改一下,界定界定,放寬放寬,然後維護,從而再增加縣與縣之間的競爭活力。若如是,十個日本何足道哉?」見「中國經改三十周年志」,張五常的博客, 2008-12-22 15:56,http://blog.china.com.cn/zhangwuchang/art/350303.html
[10]張五常:《經濟解釋》,香港花千樹公司,2008年,第一章。
[11] 張軍、周黎安編:《為增長而競爭:中國增長的政治經濟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12] 方紹偉:「產權國家論:經濟發展的邏輯與『中國模式』的前景」,《領導者》,2010年10月。
[13]更詳細的討論見LouisPutterman, Randall Kroszner: The Economic Nature of theFir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14]張五常:「企業的合約性質」,見張五常:《經濟解釋—張五常經濟論文選》,易憲容等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第13章。
[15]對這種「客觀主義結果論」的批評見Buchanan, James M. 「Rights, Efficiency,and Exchange: The Irrelevance of Transactions Cost」, Liberty,Market and the State: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1980s, 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6,P92-107.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20世紀80年代的政治經濟學》,譯者:吳良健、桑伍、曾獲,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
[16]阿爾奇安:「產權經濟學」,《現代制度經濟學》,盛洪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上卷,第69頁。
[17]方紹偉:「產權國家論」,載《領導者》,2010年4、6月號。
[18]完整定義見方紹偉:《持續執政的邏輯》,中國發展出版社,2016年,第二章。
[19]張五常:「關於腐敗的簡單一般均衡理論」,見張五常:《經濟解釋—張五常經濟論文選》,易憲容等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第481頁。
[20]更多的討論見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20世紀80年代的政治經濟學》,譯者:吳良健、桑伍、曾獲,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但是,布坎南的不徹底之處是把「一致同意」悄悄地「客觀主義化」,另一方面又否定經濟效率中阿瑪蒂亞·森所說的可能存在的客觀成分,並把個人主義規範絕對化。此外,布坎南在用「公民倫理」去論證「憲政改革」時,又不自覺地落入了民主的確立用「無賴假設」與民主的運行用「倫理假設」的重大邏輯矛盾。布坎南的問題將另文專述。
[21]諾斯2009年的新著出現了令人驚訝的類似於張五常的強調「同質競爭」和忽視「分配性努力」的傾向,見North, Douglass C., John Joseph Wallis,Barry R. Weingast. 2009.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Interpreting Recorded Human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方紹偉:《持續執政的邏輯》,中國發展出版社,2016年,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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