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朗索瓦·岡紹夫的「封建主義」概念

比利時著名歷史學家弗朗索瓦·岡紹夫(F.L.Ganshof)的名作《何為封建主義》,已由清華大學張緒山教授譯成中文,即將由商務印書館出版。這是學界應予關注的一件事,因為岡紹夫的名字與20世紀西歐封建主義研究連在一起,是封建主義研究的旗幟人物之一。

岡紹夫1895年出生於布魯日,後在根特大學學習並長期執教於此。1930年他接替著名歷史學家亨利·皮朗任中世紀史教授,直至1961年退休,1980年在布魯塞爾逝世。岡紹夫以研究法蘭克王國特別是加洛林時期的法蘭克王國知名,勤於著述,成果豐碩,但使其揚名於整個西方史壇的則是1944年出版的《何為封建主義》。

中世紀的人們並不知曉何為封建主義、封建制度、封建社會,那個時代還沒有這些抽象術語,用這些概念指稱中世紀的制度和社會是近現代以來的事情,所以這些詞語都是中世紀以後的一種理論建構。近現代以來,「封建的」、封建主義等一套辭彙在學界和社會廣泛使用的同時,其含義也變得多種多樣,各不相同,甚至近於對立。

到20世紀前半葉,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使用的封建主義概念呈現廣義與狹義的分野。所謂廣義封建,指代的是中世紀各種社會現象,所謂狹義封建則專指封君、封臣以及封土。闡釋廣義封建與狹義封建的兩部經典著作都是法語學界奉獻的,前者是法國史學大家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會》,後者則是岡紹夫的《何為封建主義》。

何為封建主義?岡紹夫在書里給出了一個明確、嚴格的定義:「『封建主義』可以被視為一套慣制,這套慣製造就並規定了一種自由人(封臣)對另一種自由人(封君)的服從和役務——主要是軍役——的義務,以及封君對封臣提供保護和豢養的義務。這種豢養義務通常所產生的結果之一,是封君授給封臣一塊土地,這塊土地稱作封土。」他進一步說明,「我討論封建主義僅限於這個詞的狹隘的、技術性的與法律的意義」,封建主義的這種含義「更具限定性且更為專門化」,「可以視之為該詞的法律含義」,這就是「表示封地-封臣慣制體系的狹義封建主義」。

岡紹夫曾在經濟社會史大家亨利·皮朗的指導下學習和工作,然而他在治學上並沒有追隨皮朗,而是走出一條自己的路。岡紹夫的研究領域和主題屬於法律、制度史,這種學術路徑決定了其研究封建主義的視角和出發點。他把封建主義歸結為一種法律關係、一種制度,即「自由人」內部的法律關係或制度。何為「自由人」呢?「自由人」是中世紀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自由」在法律上的首要意義是擁有在公共法庭(伯爵法庭)接受審判的合法權利。但是,「自由人」在法律概念上的同一性,遠不能排除其在實際生活中的巨大差異性,「自由人」的社會地位可以千差萬別,貧富懸殊。出現在岡紹夫的封建主義定義和論述中的「自由人」,顯然是指貴族。封臣的主要義務是服軍役,而從8世紀末以後,貴族已逐漸成為這樣一個社會群體:他們是「打仗的人」,作戰是他們的「天職」,只有他們才能夠服軍役。由此可見,岡紹夫闡釋的封建主義,是貴族階級內部的一套法律關係或制度。

此外,《何為封建主義》一書重點討論10-13世紀,這是封建主義的「典範時代」,著重闡述的是盧瓦爾河與萊茵河之間的地帶,這是加洛林政權統治的核心地區,封建主義就發源於此。岡紹夫使用法律文書等所謂規範性資料,辨析精細,闡述清晰,概括簡要。該書雖篇幅不大,但對封建主義的闡釋,卻成為西方學者論述狹義封建主義的基本模式,影響廣泛。書中的一系列論述和結論為西方學界熟知並廣泛接受,以致人們普遍把「封土-封臣」體系與岡紹夫的名字聯繫起來,並把岡紹夫的定義視為最精確的封建主義概念。

當然,岡紹夫的封建主義闡釋收穫的也不全是讚揚。經濟史大家波斯坦(M.M.Postan)指出,法律、制度史家採用的狹義封建主義概念只注重封君封臣的權利與義務,這種從法律關係出發的概念不能說明「一個時代的真正的本質特徵」。馬克思主義史家認為,岡紹夫的封建主義概念固然嚴格和精確,但其意義有限,因為「封土-封臣」體系與農民階級沒有什麼關係。馬克思主義史學更加推崇布洛赫的封建主義概念,因為他在「封建」的名目下不僅討論貴族內部的關係,也闡述領主與農民的關係。

20世紀後半葉以來,封建主義概念,包括岡紹夫闡釋的狹義封建主義,受到一些學者的質疑與挑戰,學界就封建主義概念的意義展開了討論。質疑與挑戰派的兩員主將是美國學者布朗(E.A.R.Brown)和英國學者雷諾茲(S.Reynolds)。前者1974年在《美國歷史評論》發表長文,指出封建主義概念的廣泛使用甚至濫用,反映了一些學者把中世紀複雜多樣的政治與社會關係簡單化、概念化、模式化的趨勢。她認為必須扭轉這種趨勢,從定義和概念回到歷史實際。雷諾茲1994年出版專著《封土與封臣》,從根本上拒絕所謂「精確的」狹義封建主義概念,認為這個概念的內涵與中世紀的史料特別是中世紀前半期的史料不相符。接受布朗和雷諾茲看法的人並不多,但論者一致認為需對狹義封建主義進行反思,需對「封土-封臣」體系進行再認識。

綜合各家之言可以發現,當前論者普遍反對以「封土-封臣」替代中世紀複雜多樣的政治和社會關係,所以讀岡紹夫的這部經典,也應當與時俱進。《何為封建主義》一書概念精確、嚴格,線索清晰、簡潔,這些是其長處,但讀者也應進一步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從《何為封建主義》獲得的有關中世紀貴族內部「秩序」與「規則」的清晰印象,與歷史實際是怎樣的關係?岡紹夫在書里向讀者展示的畢竟是一些法律規範,它們當然不是憑空而來,依然是歷史實際的反映,但這種反映不是直接的、機械的,法律概念與歷史實際的關係總是複雜的。

藉助法律概念認識歷史是有益的,但要避免把法律概念與歷史實際簡單等同。法律顯示的往往是行為規範,其內容是規定性而非描述性的。沙特爾的主教富爾貝在1020年致信阿基坦公爵威廉五世,這封信全面闡述了封君封臣關係造就的義務,後被收入著名的法律文書《封土之律》,成為處理封君封臣關係的基本規則。《何為封建主義》全文徵引了這封信。富爾貝指出,宣誓效忠封君的封臣,應牢記「安全」「可靠」「誠實」等字詞,封君的所作所為也應與封臣的效忠相配,這就是標準的封君封臣關係。讀布洛赫《封建社會》中「封臣制的悖論」一章,可知中世紀實際生活中到處存在「君不君、臣不臣」的現象,封君封臣關係的法律規範與實際情況相差巨大。把握中世紀的一些法律規範,對於認識實際中的政治與社會關係具有重要意義,這也是《何為封建主義》在今天的主要價值。但是認識歷史不應削足適履,不應為複雜多樣的歷史實際強行賦予一些法律概念。西歐中世紀早期史研究在接近半個世紀的時間裡已取得長足進展,建構「封土-封臣」體系的一些歷史前提得以重新認識,西歐封建主義研究又面臨新課題,但作為研究封建主義的經典論著,《何為封建主義》還是需要且值得重溫研習的。

(作者單位:北京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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