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讓人愛恨交加的制度
香港刑事司法系列評論之三 郭國松 坐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的旁聽席上,看著眼前專心聽審的陪審團,我突然產生了一個杞人憂天的想法:公民陪審團制度有一天會不會從香港的法庭上消失? 就現狀而言,雖然香港的4級法院都有刑事審判的職能,但只有受理一審刑事重罪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設置了陪審團(死因裁判庭的陪審團較少使用)。 但是,在全港司法系統,由於高等法院原訟庭主要負責一審刑事重罪案件的審理,所佔的比例只是司法系統受理的刑事案件的0.1%左右,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審理是在底層法院完成的,並沒經過陪審團的審理和定罪。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香港的公民陪審團制度已經不是政治學意義上的理想主義模式,它更多地是普通法的一個符號,一個象徵。當今世界,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還保留著正統的陪審團制度,且在司法實踐中使用最為普遍的主要在美英等國,其他大陸法國家在引進陪審團制度後,或因「水土不服」而夭折,或者已經變得有名無實。 美國大約是個例外。在人類能夠設計出的所有制度中,只要有助於制約公共權力,讓人民主權從政治學家的理想中變為現實,這種制度就一定能在美國紮根繁殖。 總統是靠不住的,警察是靠不住的,美國人堅信自己的判斷。問題是,法官是不是靠得住呢?在美國的權力架構中,聯邦法官一律由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批准後任命;各州法官既有州長提名,也有通過選舉產生。但無論哪個層次的法官,是終身任職還是干幾年就走人,行政首腦簽發了委任狀,法官立馬就像斷線的風箏,從此失去了控制,此後,只要不幹「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勾當,老百姓多半也沒有什麼辦法。 這如何得了!以美國人的脾氣,將如此重要的國家司法權交到這夥人手上,那是斷然無法高枕無憂的。法官們的待遇不僅比一般老百姓的收入高得多,而且憲法還規定,對他們的待遇不能減少。衣食無憂,高高在上的法律貴族,他們還能將升斗小民的疾苦掛在心上嗎?他們如果與權力集團沆瀣一氣怎麼辦?或者說,基於憲政和人權保護的理念,人們對於法律能否確保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是否能夠獲得公正審判,依然心存疑慮,於是,公民陪審員制度就成為人民防範司法專制或濫權的一種有效手段。 正是出於對權力的戒備心理,司法權被拆分為定罪和量刑兩個相對獨立的部分,將定罪的權力交給陪審團,由他們根據自己的社會經驗、知識、良心以及社會的普遍價值觀,對控方提出的用以指控犯罪的事實是否成立,作出獨立判斷;而量刑是一個較為專業的問題,需要由法官完成,二者並行不悖。 這種制度設計,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滿足美國普通百姓的權利慾望。他們相信,將涉嫌犯罪的人交給同屬一個社會階層的普通公民審判,相比精英階層的法官來說,更值得信任。 200多年來,美國人對公民陪審團的感情,用「愛恨交加」來形容是比較貼切的。1991年3月3日,美國洛杉磯市發生了4名白人警察野蠻毆打黑人青年羅德尼·金的事件,再次觸動了美國最為脆弱的種族神經,引發眾怒,4名警察隨後被送上法庭。經過一年的審理,加州地方法院陪審團(其中白人10名、亞裔和非洲裔各1名)作出裁決,4名警察無罪。裁決引發了洛杉磯市的大暴亂,槍聲伴隨著烈焰和滾滾濃煙,很快吞噬了四分之一的城區。 此刻,人們早就把設計陪審團制度時編織的美麗夢想拋到了九霄雲外。陪審團成了洛杉磯大暴亂的罪魁禍首,被斥為「納粹種族分子」。在強大的壓力下,聯邦地區法院接下這個燙手山芋,重審此案———根據美國憲法,陪審團的無罪裁定是一錘定音的買賣,具有終局性,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能援引先例而不受此限———陪審團裁定其中兩名警察有罪,另外兩人無罪開釋。此案一直鬧到聯邦最高法院,最終維持原判,兩警察各領刑兩年半。 時隔3年,老傷心地洛杉磯市風波再起,又一次轟動世界,這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但是,這起被控方和社會輿論認為「血證如山」的惡性謀殺案,卻因為警方的嚴重程序違法,被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辛普森無罪。 與3年前一樣,陪審團遭到了猛烈抨擊,只是這次受益的辛普森是黑人,沒有人鬧事而已。 反觀陪審團制度在香港存在的百年間,似乎波瀾不驚。當年英國人佔了香港,帶來了它的普通法,卻在陪審團制度上留了一手,僅在審理重罪案件的原訟庭開了一扇小窗口,讓陪審團制度在港島尋得棲身之地。 而以判例法為主的普通法浩如煙海,英國人當年根本就沒有打算將其譯成中文,法官、律師基本都是英國人,法庭審案用英語進行。至少在1960年代之前,香港還比較落後,華人受教育程度較低,懂英語的人不多,也就沒有資格擔任陪審員。從1997年之後,香港法庭才使用中英文,且今天的香港,英語已經成為多數人日常交流的語言,我從去年至今先後兩次旁聽,所見到的4個陪審團,全是華人。 從上述意義上說,由於歷史的原因,香港的陪審團制度是不完整的,因為適用的範圍過小,僅設在中間一個審級的原訟庭,大量的刑事案件無法獲得陪審團審理和定罪的機會。再則,陪審團在裁決案件時,採用多數原則,而不要求一致性。今年6月13日,在高等法院第11法庭,一起強姦案的審理已接近尾聲,進入法官向陪審團發出指引階段。法官在詳細歸納總結了本案的證據後,對陪審團說:「法庭希望儘可能達成一致裁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庭能夠接受的是6∶1或5∶2的大多數裁決。但4∶3不是大多數裁決,法庭不能接受。」 或許,這一切真是杞人憂天,即使有一天陪審團在法庭上消失了,也沒有太多的遺憾。因為香港擁有很多地方無法比擬的條件———對法律高度信仰、對法官信賴的社會環境,獨立、中立的司法體系,廉潔高效的政府,刑罰的人道主義以及普遍的輕刑化,構成了整個社會的主旋律。(待續,作者系本報高級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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