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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強拆」並非城市化所必需

  「產權」不僅只是一個經濟概念,它與人的生存權密切相關,尊重和保護產權就是在尊重生命。與其它任何社會目標相比,保護生命都有著更高的意義。而「強拆」就是對尊嚴的踐踏,對生存權的損害,和對生命的蔑視。

  「會打架,就能當縣委書記」。

  這句話並不是我的意思,而是從最近流行的一位縣委書記的「名言」中引申出來的。這句「名言」就是:「不強拆,你們知識分子吃什麼?」翻譯成嚴肅的語言就是:「如果不使用暴力,就不能創造財富。」豈止知識分子沒的吃,大家都要受窮。這樣說有道理嗎?

  恰恰相反,「強制」和「暴力」的反義詞———「自由」和「自願」才真正能夠創造財富。實際上,價值的多少取決於人們內心的判斷。除了人們自己的表達,其他人是無法知道的。表達的方式,在市場中,就是討價還價;在公共選擇中,就是投票。當一個人認為一樁交易划算時,就會表示同意;否則就會反對。因此,「同意」在經濟學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一個雙方或多方都同意的交易,意味著沒有一方受損,至少有一方獲益。這種交易比強買或強賣的「交易」要能創造更多的財富。所謂「強買」「強賣」,就是至少一方並不「同意」,卻被迫成交。這意味著至少一方會受損,因而很自然,要比各方皆大歡喜的交易效率要低。

  推廣到全社會,自由自願的交易越多,社會就越富裕。道理很簡單,既然一個雙方都同意的交易要比至少一方不同意的「交易」能創造出更多的價值,顯然前一種交易越多,創造的財富也越多。自由自願的交易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自發形成一個價格體系,用來指導資源所有者將資源投入到不同產業領域中去,形成資源的最佳配置。再進一步,由於眾多交易形成的競爭壓力,會導致分工深化、技術創新和制度演進,更提高了創造財富的效率。與之相反,如果一個社會中存在眾多強制性的「交易」,就會扭曲價格體系,並且妨礙分工深化、技術創新和制度演進。如此看來,強制性的暴力倒是導致貧窮的原因。

  實際上,在今天的中國,有關財富原因的這些議論只是常識。這不僅由於經濟學知識的普及,而且由於中國奇蹟鐵一般的事實。三十多年的改革,就是一個強制性「交易」(計劃指令)不斷減少、自由自願的交易不斷增加的過程。而有關財富產生的原因,我們知道,亞當·斯密的《國富論》的全名叫《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他告訴我們,社會的繁榮是自由自願的交易所致。到後來,詹姆斯·布坎南教授將這一觀念提煉為「一致同意原則」,即各方都同意的一個決定是最好的決定;並上升為一種政治原則。他說,「一致同意原則是帕累托最優的政治對應物」。換句話說,這是保證經濟效率的政治原則。

  保護產權,政府才能「惠而不費」

  當然,市場有失靈的時候,這才是政府存在的原因。然而,正是這種微妙位置,才對政府有較高要求。第一個要求就是,知道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這首先要求承認市場是人們創造財富的最基礎性的制度,而不能隨意干預。第二個要求才是知道政府邊界內的事情。但組成政府的人並非超凡入聖,並且政府因其擁有公共暴力資源而在其它制度面前具有強勢,經常會越出邊界;因此一個社會才需要有一種機制,既發揮政府的作用,又約束它不要越界。

  在傳統中國,對政府的外在約束相對較弱,對之加以補救的是以儒家與道家為主流的政治文化傳統。這一傳統認為,公共治理的最高境界是「無為而治」,「順其自然」,等而下之的才是「因勢利導」。所謂「無為」是政府無為,百姓才能有為;所謂「自然」就是人的趨利避害的本性,以及由此驅動的自由自願的交易。孔子說,「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即言自然秩序本身就會帶來良好結果。所以儒家在傳統上主張「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和「不與民爭利」,都是在勸告政治集團要將強制性減到最低,反而會產生「大治」的結果。

  當個別情況下市場失靈,民眾的自由意願不能合成社會的最佳結果,政府才要出手。但這時對政府的要求就是「惠而不費」,即成本要低,效果要好。這就需要「因勢利導」。即藉助人們的自利本能,對外部條件稍加調整,改變人們進行計算的經濟參量,就能達到引導人們的行為合成社會最佳的目的。這就如一個高明的藝術家在材料上稍加雕琢,就成就一件藝術品一樣。例如自由自發的交易有一個前提,就是明確界定的受保護的產權。但這不是分散的個人能夠做得很好的事情。如果每個人自己保護自己的產權,效率相對較低,因為不僅缺少規模經濟性,而且不同的人之間又會互為威脅。由於人與人之間在暴力資源擁有上並不相同,會導致弱肉強食的結果,甚至會產生暴力的競爭。在這時,政府提供保護產權的服務就大大提高了效率。

  其結果就是顯著降低了自由自願交易的費用。由於財產的歸屬沒有疑義,由於人們不再擔憂自己的財產無端受到侵犯,由於政府對產權的保護給人們以長遠的穩定預期,人們就會減少互相猜疑和防範成本,因產權所有者不確定而產生的談判成本,出現糾紛無法公正裁斷的成本,為防止意外喪失產權而不敢做長遠打算的機會成本,甚至人們之間直接暴力衝突的成本。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已經證明,單位交易費用的降低會帶來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單位生產成本的節約,以及價值的增加。正如張五常教授所說,在一個社會中,交易費用「減低少許,就大富;增加少許,就大貧」。只要將其中的「交易費用」理解為「單位交易費用」,這句話就是一語中的。

  因此,政府若想惠而不費,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眾多公共物品中優先提供對產權的界定和保護。由此會帶來自由自願交易的繁盛。在諸多有形財產中,土地應是一個極端形式。土地不僅本身具有生產力,而且是人的一切活動的綜合空間。由於土地的稀缺性,自由交易土地產權會在導致最佳配置的同時,也極大地節約了土地本身。一個政府若想推動社會經濟繁榮,惠而不費的方法就是保護土地產權,讓土地所有者之間自由交易。

  而保護土地產權最困難的方面,不是分散的土地所有者之間的衝突,而是要管住政治集團內部的人利用公權力侵奪民田。在傳統中國,如果一個朝代能夠成功地制止皇親國戚侵奪土地,也就基本上成功地保護了所有的土地產權。例如在西漢初年,皇親貴族強買民田就是重罪,所以有相國蕭何為了消除劉邦猜疑,「強賤買民田以自污」的故事。在唐朝律法中,明確規定「禁止在官侵奪私田。倚仗職權侵奪私人土地者,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至杖一百以上,五畝加一等,最重徒二年」。清代初年,清政府也及時制止了滿洲貴族的「圈地運動」。順治和康熙兩代皇帝為此多次下詔。如康熙八年,清政府「令自後圈佔民房地永行停止。今年已圈者,悉令還民間」。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土地產權制度,奠定了王朝經濟政治穩定的基礎。

  「強拆」不是創造財富的手段

  然而,有人會說,城市的形成比較特殊,需要政府較深的介入。其實並非如此。古往今來,除了政治中心,城市主要因貿易而形成,城市就是市場在空間上的有形存在。人們趨利避害,也要選擇節約旅行成本和運輸成本的地點進行交易。所謂城市,就是人因交易而聚集的地方。城市土地的價值來源於因人口聚集而形成的市場網路外部性,即市場中人數越多、規模越大,交易越有效率。不同區域因聚集程度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土地價值級差,只有通過自由交易才能被評價出來,從而為有效配置城市土地提供信號。如果政府依仗其強制力量,大大壓低土地價格,就會扭曲價格信號,導致土地配置的浪費。並且正如張五常教授在其《佃農理論》中所揭示的那樣,壓低地租並沒有把地主少得的部分完全轉移給了佃農,而是因資源錯誤配置而耗散掉了。同理,壓低土地價格雖然部分地起到了將財富從農村集體轉移到政府和開發商手中的作用,但因降低了土地價格而導致的資源配置效率降低,整個社會有一個凈損失。

  實際上,市場制度在城市的形成中扮演著更為重要的角色,有關土地的價格信號影響著城市的位置、規模和城市內的功能布局。世界上絕大多數城市是這樣形成的。直到非常晚近,我國大多數城市也是這樣形成的。近60多年來,雖然經歷了嚴格的計劃經濟時期,當下政府又對城市建設直接介入,許多城市中的交易中心或城市功能也還是自發產生的,比較著名的如北京中關村的電子一條街和798藝術中心;大多數城市的發展還是以自發聚集的所謂「城中村」為重要補充和條件。例如,在深圳,有40%的人居住在「城中村」,他們大多是打工仔。如果沒有密度較高的城中村提供廉價的居住環境,深圳今天的發展是不可想像的。

  當然,現代城市遠比過去規模宏大,功能複雜,還需要許多市政工程和公用事業。這需要有前瞻性的考慮和巨額超前投資。這往往被視為市場失靈的地方,其實也不盡然。近些年來興起的公私合作夥伴模式,已使大量民間企業進入到了公用事業及市政工程領域中來。甚至在有些城市,政府幹脆將成片城區交給企業開發。政府需要做的,只是組織制訂和實施城市規劃,對經營公用事業的企業進行監管,以及對進行巨額超前項目投資的企業予以補貼。最後,政府只有在為公益用途的項目(如道路、橋樑、車站和機場等)徵購土地時,才可以在對已按市場價值補償後仍拒絕遷出的被徵購者,在法院的同意下實施強制性拆遷。這種情況是少之又少的了。只要儘可能地利用經濟當事人的逐利之心,在他們「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合作,就能更有效地發展城市。

  還有人說,政府為籌集城市建設資金,不得不採取低價獲得土地的「土地財政」模式,他們為此辯解說,因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投資使鄰近的土地增值,所以他們有理由拿走全部增值的部分。其實,如前所述,城市土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人口聚集,其次才是基礎設施的改進。人口聚集帶來的增值是因網路外部性,所以只能由原土地所有者享用,就如同一個電話所有者因電話網路節點增加而坐享其成一樣。基礎設施投資帶來的增值則要由資本所有者享有。公平的做法是經濟當事人自由自願交易,政府對交易徵稅。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侵奪他人土地,又可以獲得至少不低於「土地財政」的資金,收到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回報。而在我國,這種稅收手段是現成的,即「土地增殖稅」;其稅率從30%到60%依增值額而累進。

  因而,「強拆」並非城市化所必需,更不是創造財富的手段。「強拆」所帶來的效率損失,不僅是破壞了土地價格體系所導致的土地資源錯置,不僅是失地農民的直接損失和痛苦,最嚴重的是破壞了土地產權制度。而我們知道,保護產權制度是一個政府服務於公眾的最為「惠而不費」的形式。一個地方政府採取的強制性手段越多,這個地方越有可能貧窮。

  社會早晚要洗刷它的恥辱

  「強拆」更不公正。既然濫用強制性會導致社會財富損失,「不強拆就沒的吃」的說法就只有在財富再分配的含義上才有意義。自由自願的交易可以創造財富,而強制性的暴力只能轉移財富,甚至是毀滅財富。社會上可以認可的財富再分配是削富濟貧,且要通過法律的正當程序,如累進所得稅率;但用強制性手段將財富從農村集體轉移到政府和開發商手中,相當於劫貧濟富,這就突破了社會對公正的理解,而與掠奪無異。這會加劇社會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緊張,尤其加深受損害的失地農民的怨恨,埋下社會動蕩的禍根。

  再則,「強拆」就要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就必然招致他們的強烈反抗。這會極大地增加縣政府的工作成本。他們動不動就出動大量暴力人員,為壓制和恐嚇當事人不惜動用武力。而導致的惡性事件,包括人員傷亡,則是更大的社會成本。而相反,「同意」之下的政府工作卻是成本最低的工作,因為各個當事人,包括土地所有者和開發商,都因交易至少不損害自己而有動力推動交易,幾乎不需政府出手。

  最後,「強拆」顛覆了社會的基本價值和倫理準則。有關「一致同意」的原則不僅是一個導致效率的經濟原則,還體現了對每一個人的尊重;一個人的意願受到尊重是個人尊嚴的重要部分。「產權」也不僅只是一個經濟概念,它與人的生存權密切相關;正如洛克所說,最普遍存在的小規模產權就是直接從生存權衍生出來的;尊重和保護產權就是在尊重生命。說到人的生命本身,應是一個社會的最大價值;生命的喪失就是成本無窮大;與其它任何社會目標相比,保護生命都有著更高的意義。而「強拆」就是對尊嚴的踐踏,對生存權的損害,和對生命的蔑視。

  顯然,宣稱「不強拆就沒的吃」的那位縣委書記既不道德,也不明智。一個社會的道德原則就是社會各個個人和集團之間的行為規範和利益均衡,因而遵循道德就是最大的政治智慧。一個地方政府的官員即使有自身利益的話,從長遠和整體來看,也應與社會價值相一致。因為本地人民的福址就是他的政績。如果他有功利之心,聰明的做法也應首先儘可能利用民眾的逐利之心,讓他們自由交易以達致本地繁榮。再進一步,如果他還要有所成績,就要盡量使用惠而不費的方法,保護產權,從中抽稅,當出現短期的局部利益與公共利益衝突的局面時,也要盡量因勢利導,避免使用暴力。這需要他清醒地認識一個地方官員的位置與作用,把握文化價值,理解市場機理,懂得政治智慧。

  儘管在強拆後面,有著不少尋租和腐敗,地方政府和土地部門的官員也經常因土地問題而落馬,我們寧肯相信,這個縣委書記是一心為了發展本地經濟。然而,這才是真正的悲劇所在。正是強拆破壞了產權制度,使得土地不能有效配置,造成大量的財富損失,才阻礙了本地經濟的發展。強拆更直接造成對民眾生命的損害,反過來導致對政府的怨恨,和政府實施成本的上升。這位鼓吹強拆的縣委書記不知自己才是本地民眾貧窮和經濟不發展的原因,甚至是民眾生命的威脅,卻以恩人自居,反差之大令人震驚。

  這種心態似乎還停留在三十多年前。當時的計劃當局官員也許會認為,假如自己不安排計劃,中國民眾都會去喝西北風。然而殊不知,三十多年的市場化改革取消了計劃指標,中國人民的財富增長了16倍。中國的工業化,在民眾和企業的「同意」下,已經大大推向前進了。這一邏輯也同樣可以用於城市化。只要儘可能地爭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我國的城市化會更為有效和迅速。

  我們知道,暴力是人類社會中萬不得已的下策,遇到問題就使用暴力是最不用動腦筋的做法。既不需要學習包含政治倫理的文化傳統,也不需要理解人性和市場機理的知識,只要懂得如何使用暴力就夠了。反過來,一味依賴暴力,人也會變蠢。如果「不強拆就沒的吃」是對的,選擇縣委書記的標準就可以很低,不需要有什麼文化和知識,只要會打架就行了。

  當然,我想這是一個偶然的錯誤。這些年來,我遇到過很多優秀的地方政府官員,他們對市場機理有深刻理解,對民眾的生命和產權高度關心,並不斷探索制度變遷之路。他們越是了解財富產生的原因,越是尊重市場的作用,就越不會「貪天之功」。他們是我尊敬的人。我相信,在全國的縣委書記中,這個「不強拆就沒的吃」的書記是排在末位的。即使如此,我也相信,終有一天他會為這句話感到羞恥。當然,如果不是這樣,我更相信,一個社會早晚要洗刷它的恥辱。

  盛洪 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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