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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緣何選擇上訪而不是上訴

文章原標題:農民選擇上訪而不是上訴的原因分析東林黨世紀之交的中國,改革進入攻堅階段,各項一再推遲的改革難題浮出水面,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領域中的各種深層次矛盾互相激蕩,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面臨深刻調整。在這一特殊的歷史時期,出現了許多關係改革進程的重大社會現象,其中上訪就是特別需要我們加以注意的社會現象之一,對上訪這一現象的起因、過程、結果、性質、類型、數量以及發展趨勢做出深刻的分析,將是我國學者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本文在對以往學者以及實際工作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一個新的角度闡釋上訪現象,即農民為什麼選擇上訪而不是上訴。[1]為便於深入分析,本文將上訪主體僅限定為農民。近年來,農民上訪量大幅度增加。據《鄉鎮論壇》雜誌1999年第11期刊載的文章介紹,僅1994年上半年,東北某省到省委、省政府上訪請願的農民就達76批,2295人。河南省1998年上半年農民集體上訪187批,24203人分別比1997年同期上升33.6%和44.9%,1999年河南省民政廳僅接待由於村民委員會選舉而引起的上訪就達1143起。[2]我們雖然沒有其他省份的統計數據,但無疑在其他省份上訪也是大量存在的。最近幾年也沒有數據表明上訪數量有所下降。因而對農民上訪問題的研究,不僅具有重大理論意義,還有重大應用價值。學者對農民上訪這一社會現象的研究不多,其中出版且有重大學術價值的尤其少,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而實際工作者,尤其是經常與上訪群眾打交道的人員,有一些關於農民上訪問題的文章發表,但他們的文章往往局限於個人經驗和應用目的,缺乏理論上的深入討論,雖有益於實際工作,卻難以做出普遍性的理論闡釋,難以為我們深入了解上訪現象做出貢獻。因此我將僅簡要評述關於農民上訪問題的兩篇較優秀的學術文章《上訪行為的經濟分析》和《對農民上訪問題的思考》,並進而與我所採用的方法、分析框架以及理論觀點進行比較,以期加深對這一現象的進一步了解。常偉在《上訪行為的經濟分析》中[3],對上訪行為的成本與收益進行了分析。他認為,上訪的成本包括:首先,上訪者在上訪期間需支出一筆錢以維持基本生存需要,這是上訪的直接成本。其次,上訪者為上訪需耗費大量時間,而在此段時間內若從事經濟活動還可以獲得一定收入。這筆由於上訪而無法獲得的收入常偉稱之為上訪的機會成本。再次,上訪會給上訪者帶來體力和精力上的極大不快。最後,一些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對於上訪行為在各方面加以限制,因而上訪還伴隨著很大風險。從上訪者角度而言,常偉認為上訪的收益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首先,上訪者通過上訪引起社會同情,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對有關政府部門施加壓力,其自身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維護,可獲得實實在在的經濟收益。其次,上訪者通過上訪行為可獲得一種心理上的滿足。最後,在上訪過程(尤其是集體越級上訪)中,居民組織起來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可以迫使政府做出重大讓步,撤換一批嚴重侵害群眾利益、不受歡迎的官員。常偉進而認為,他們是否會採取上訪行為來解決問題,完全取決於他們對上訪預期成本和預期收益的判斷。當上訪的預期收益很大而成功的可能性又很大時,那麼上訪的動機無疑會是相當強烈的。顯然,常偉的分析只是理論上的探討,他分析的前提是人是理性人,而這種理性又假定為工具理性。上訪者似乎有充分的可能性在成本與收益之間進行權衡,在目的、手段和結果之間探尋最有利的行動方案。而事實上,上訪者的實踐具有一些明顯不同於這種理論分析的特徵,正如布迪厄所指出,實踐的重要特性就是緊迫性和經濟必需條件的約束、模糊性以及總體性。[4]實踐具有緊迫性,行動者需要在有限的時間內迅速「做出決定」,採取行動,而旁觀者和理論者則沒有這樣的約束;而且,這種緊迫性並不僅僅意味著行動者是生活在瞬時性的現在,相反,實踐的緊迫感正意味著行動者必須面對即將到來的未來。實踐的緊迫性預先就排除了許多在理論上完全可能的行動路線。同樣,行動者在實踐中還面對許多不可或缺的經濟條件的限制,不可能隨心所欲地採取各種行動方式。[5]上訪者是在有限的時間內做出上訪決定的,一般說來,他們並沒有充分的時間與能力去比較上訪與上訴的優劣,並進而選擇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好方式,同時,他們對上訪的預期成本與預期收益的認識也是模糊不清的,並不象《上訪行為的經濟分析》所假定的那樣,農民在對上訪預期成本和預期收益的清醒認識基礎上,為了最大化自己的收益而選擇上訪。這就引入了實踐的又一特徵——實踐的模糊性。因而布迪厄才將實踐看作是一種「實踐感」,一種遊戲,它是前認知性的,模糊不清的。[6]對上訪進行經濟分析之所以錯誤,就在於他從上訪的實踐中挖掘出的邏輯根本不屬於這種實踐,是以「邏輯的實踐代替實踐的邏輯」。實踐的另一重要特性是實踐的總體性。社會實踐本身並不像研究它的社會科學一樣分裂成各種不同學科的碎片。而且實踐感的模糊性本身也要求跨越各種學科的界限來考慮實踐問題。[7]《上訪行為的經濟分析》一文僅僅採取經濟學的視角,對上訪行為的分析無疑是片面的。同時該文也沒有指出在行動者可以選擇上訴的情況下,為什麼依然選擇上訪,支配行動者放棄上訴而選擇上訪的邏輯是什麼。藍華、王國輝的文章《對農民上訪問題的思考》,[8]對上訪問題的分析也有一定深度。該文認為農民上訪事件的增多主要有如下原因:1、改革深化過程中,農民政治主體意識的覺醒和增強。首先,農民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他們不僅知道什麼是自己的基本利益,而且也知道如何表達和維護自己的基本利益。其次,農民的平等意識逐漸形成。因而他們對政府和官員也就少了那份戰戰兢兢的恐懼感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絕對服從。第三,當前農民有了一定的「維權」意識。2、農民的利益受到嚴重侵犯的情況確實存在。這是造成農民上訪事件的客觀因素。農民們正是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而問題又得不到有效解決的情況下,才走上了漫漫上訪路。3、一些鄉村幹部的工作作風和腐敗問題也引起農民的強烈不滿。4、上訪行為的客觀實效性,是農民上訪頻繁的又一原因。在上級領導部門的調查和干預下,很多上訪農民所反映和投訴的問題都得到了解決。農民從上訪的實效中體會到,上訪是保護自身利益、引起上級部門關注,從而使問題得以解決的有效途徑。該文對農民上訪事件增多的原因,或者說農民上訪的原因,從多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分析既注意到客觀因素,又考慮到主觀因素,比較客觀全面,作者的觀點較有說服力。但該文作者似乎忽略了很重要的一點(或許該文主要關注點並不在此),而對這一點的探討,對於深入理解農民選擇上訪的邏輯至關重要。這一重要方面就是,當農民利益受到嚴重侵犯,鄉村幹部的工作作風和腐敗問題引起農民強烈不滿,而同時農民的權利意識、平等意識和維權意識又覺醒和增強時,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除上訪外,還有上訴、投訴等,其中上訴尤為主流社會推崇為維護權益的常規方式。而為什麼農民在可以選擇上訴的情況下,依然選擇上訪而不是上訴呢?農民這麼做,其邏輯是什麼?該文作者並沒有對此做出探討,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而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將引導我們理解農民上訪的深層次原因,並進而探討農村的法治之路。同時該文還提出了上訪行為的客觀實效性作為上訪增多的原因,但並沒有進一步與上訴的客觀實效性進行比較,並且也沒有提出上訪客觀實效性的證據,因而其分析是初步的。那麼,現在的問題是:農民何以選擇上訪而不是上訴,其內在邏輯是什麼。本文希望回答這些問題,所用方法是,首先對以往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評論,並在此基礎上,以布迪厄的實踐理論作為指導性理論,並以韋伯的投入理解法[9]和理想類型[10]作為分析工具,從而得出嘗試性的理論解釋。當然,這一理論解釋還有待於得到實地研究成果的驗證。本文主要採用文獻研究,研究設計類型是解釋性研究。本文所使用的文獻部分來自中國期刊網資料庫,通過輸入關鍵詞「上訪」搜索相關文章,然後從這類文章中找出關於農民上訪的文章,接著列印出來。通過認真的閱讀、作摘要、評論,對這些文章進行梳理、篩選,並從中挑選出兩篇較高質量的文章進行重點評論。所搜集的20餘篇文章,總體上質量不高,學術性不強,大部分來自實際工作部門,如公安局、鄉政府、鄉黨委,以及宣傳性刊物等。當初其寫作目的學術性不強,只是出於實際工作的需要,所得成果也僅限於作者個人的經驗,以及對實際工作的個人心得。由此可見這一領域研究成果的貧乏,這與其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是不相符的。中國期刊網資料庫是一個大型的資料庫,包括了很多中文期刊,可以說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該課題的研究狀況。本研究還參考了一些社會學專業文章和書籍,儘管這些文章的主題與上訪關係不大,但其理論觀點和視角為本研究提供了新的解釋路徑和理論架框,尤為重要的是開闊了本研究的理論視野。本文主要採用文獻研究,而高質量的文獻又極少,因而本研究受到很大的局限。對於本研究的主題,最有效的方法是實地研究,只有研究者深入實地,到農村,到上訪群眾中去觀察、訪問,才能獲得真實、可靠的第一手資料。只有親自聽聽上訪群眾如何解釋選擇上訪而不選擇上訴的原因,通過觀察、詢問、體驗的方式了解上訪者的行為方式、經驗、村莊歷史以及與官方的互動過程等,才能深入理解農民群眾這一抉擇的真實邏輯。筆者在今後適當的時間,會進一步做實地研究,以驗證、深化、補充、修正本文提出的理論觀點。同時希望其他研究者能在實地研究的基礎上對本研究批評指正,以進一步彌補本文的缺陷。我們的問題是,農民為什麼選擇上訪而不選擇上訴呢?本文認為主要有如下原因:1、從制度層面上說,司法不獨立是阻止農民上訴的制度性原因。上訪事項大多為農民與基層政權(鎮鄉村兩級政權)或其成員的利益爭執,在這一爭執中,一般而言群眾處於弱勢地位,而基層政權及其成員處於強勢地位。如果不對強勢群體進行有力的監督和制約,弱勢群體的權益將極易被侵犯。而有能力對政權機關及其成員進行最有力的監督和制約的,只能是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維護社會公正,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不為強勢群體侵犯,約束當權者的權力,監督其權力在法定範圍內使用,不得濫用以侵犯公民權利。而我國的司法機關不獨立,在人事、財政等諸多方面受制於黨委、人大、政府等機關。在農民與這些機關或其成員或利益相關單位的爭執中,司法機關很難主持正義,互不偏袒。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司法機關也無法公正行使權力時,弱勢群體的利益就喪失了制度性保障。當司法不公進入農民的經驗(或者親身經歷不公,或者周圍農民承受不公。同時,現代媒體的發達,使此種信息傳播的速度更為迅速,範圍更為廣闊),農民就可能拋棄剛剛為官方植入其信念的、對法律的初步信任。僅僅根據官方媒體的報道,民告官明明有理卻無法勝訴的事例不勝枚舉。上訴人經常遭受各種不公正的對待,甚至打擊報復,被搞得家破人亡的也時有發生。司法機關不僅難以公正審判,甚至也不能有效約束當權者對上訴人的打擊報復,因而農民對司法訴訟的信心趨於瓦解就可以理解了。上訴作為維權方式被農民的經驗否定了,上訪自然成為維護自身權益的主要途徑。2、農民缺乏對法律的基本信任,與法律相比,他們更相信人——熟人,有權有勢的人。傳統農村是一個鄉土社會,人們長期共同生活在一個社區中,彼此熟悉,因而又是一個熟人社會。社區居民間發生著各種權利義務關係,他們的交往是長期的,任何為眼前利益而侵犯對方的人,將在長期利益上遭受損失。同時這種交往關係受到社區群體的監督與制約,任何違犯社區規範的行為(如背信棄義)都將受到社區居民的抵制、懲罰,違規人將難以在社區立足。同時,社區道德、風俗習慣深入人心,為社區居民真心服膺,自覺遵從。這樣,在傳統農村,熟人之間的信任就建立起來了。人們一旦遇到困難,首先就會想到向熟人尋求幫助。生活告訴農民,熟人才是可靠的,陌生人是不可信的。今天的農民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農民正處於由傳統向現代的變遷中,對熟人的信任,仍然延續,而對熟人之外的其他人、物則保持著慣有的警惕。法律、法官對農民而言都是異已物,它們到底是敵是友,農民們正抱著懷疑的態度拭目以待。因而在遇到問題時,農民首先想到的還是熟人,或者熟人的熟人。只有找到熟人,農民才放心,似乎只有如此自身利益才獲得了堅實保障。除日常事務外,這熟人往往不同一般,通常有權有勢,或在某政權機關工作,或交際甚廣,結識有頭有臉的人物。當然,這種熟人心理,對中國各個階層都是適用的,並非僅存在於農民,本文只是出於分析的需要,才以農民為例。前文指出,農民對有權有勢的人是信任的。如果有權有勢的人是熟人,這自然是最理想的。有些農民為謀求這種理想狀況,不惜花費很多金錢托關係,走門路,攀親戚,終於捌彎抹角在政權機關找到了熟人或熟人的熟人。那麼,如果這種理想狀況無法實現呢?偏偏沒有一個熟人有權有勢,或者有權有勢的熟人竟不肯提供幫助,這自然很無奈,但也並非走投無路。在自身利益遭受嚴重侵犯時,農民還有一條路——向有權有勢的官員告狀,即上訪。上訪本身就表明農民對當權者尚存信心,相信他們能夠主持公道,伸張正義,為自己做主。而農民對法律的信任則嚴重缺乏,這種心理的生成,是歷史與現實相互作用的結果。幾千年來,中國一直是人治的,所謂法律不過是治理平民的工具,對達官貴人往往無效,可以變通使用。法律由統治者制定,他們可以根據統治集團的利益和意志制定、修改、解釋法律(儘管並不是隨意的)。歷代王朝,平民的權利沒有法律的切實保障,其生命權、財產權經常遭受統治集團或個別統治者的侵犯。因而傳統農民不信任法律,他們遵從法律只是為了避免懲罰。對農民的生活而言,法律是外來的,具有壓制性的,不是他們生活的需要,而是闖入進來的異已物,因而農民始終對法律保持著固執的不信任。此種不信任與環境相適應,使農民們可以更好的順應環境,在逆境中求得生存。歷經千年的積澱,農民群眾對法律的不信任根深蒂固,此種不信任通過個體的社會化,世代傳承。生存的境況不僅沒有產生變革這種心理的需要,反而持續不斷地強化著這種心理、信念。新中國建立後,政治運動風起雲湧,極大地衝擊了我國法制建設。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將法律、法規當作一紙空文,拋開法律鬧革命,一時間公檢法機關陷入癱瘓狀態,法律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蕩然無存。這使法律的權威受到極大衝擊和破壞,大大助長了農民懷疑,甚至輕視法律的心理。那麼,今天情況是否發生了變化呢?我國已提出依法治國的方略,黨和政府也表示了依法治國的決心,立法上也取得了很大成就,我可以說國的法律體系已相當完備。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在我國國民生活中已佔有重要地位,然而由於體制的弊端,如司法不獨立,各權力機關的關係難以理順等,法律的地位依然尷尬,法律尚未深入人心成為人們從內部衡量自身行為的最有效標準。法人、自然人(特別手握大權的)一旦有機會,就會違反法律規定,謀取非法利益,濫用職權侵犯他人利益。而司法機關既不能在事件發生之前監督、制約其他權力機關及其成員,又不能在事件發生之後予以有效地制裁。與權力相比,法律的地位並非至高無上,法律對於許多事件無能為力,這一點在法治建設滯後的中西部農村地區尤其明顯。可見,農民不信任法律的心理在某種程度上與環境仍然相適應。生活告訴他們,法律不可靠,法律在保護他們的權益方面是乏力的。因而,不信任法律不僅沒有削弱,反而增強了農民的生存能力,農民的這種心理的存在目前仍是合理的。那麼,此種心理何時會消失呢?根據社會學家威廉*奧格本的理論,在社會變遷中,社會觀念、社會價值準則和意識變遷最為滯後,它不僅滯後於物質文化變遷,而且滯後於社會制度變遷。[11]也就是說,在生產力已經發生較大變化,甚至制度已經發生較大變更,人的心理可能保持不變,即心理滯後於生產力、制度的變遷。但是如果生產力、制度不發生變遷,普便的心理、觀念、意識變遷將是不可能的。滯後不等於永遠落後,生產力、制度與心理、意識之間的張力將最終促使心理、意識與前者相適應。因而農民的不信任法律的心理發生根本性變化,首先必須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只有當現代生產方式徹底取代傳統生產方式,農民心理的變遷才獲得了穩定的物質基礎。目前,上訪現象大多出現在中西部農村地區就說明了這個道理。同時,制度的變遷也必不可少,它是心理、意識變遷的必要前提。當法律的地位名符其實時,農民對法律的態度才可能由不信任向信任轉化。當前,我們要求農民不上訪,指責他們不懂法律,愚昧落後,是不切實際的。正確的做法是,一方面大力發展經濟建設,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穩步推進西部大開發,使中西部落後農村早日擺脫貧困;另一方面,加強司法權力,實現司法獨立,不斷提高法治的水平。只有如此,農民才可能變上訪為上訴,尋求法律作為保護自身權益的基本途徑。3、對個體農民而言,司法程序有一定風險。當農民受到政權機關或其成員的侵犯時,他們個人往往無力與其抗衡,他們更希望受侵犯的個體聯合起來,共同對抗強勢的機關或其成員。而訴訟程序則要求群體訴訟必須推選或指定代表。在權力泛濫缺乏監督制約的社會,這一代表所面臨的壓力與風險,我們不難想像。處於強勢地位的政權機關或其成員很可能在司法訴訟之外,對這一代表施加各種壓力,甚至打擊報復,而作為個體的農民代表所能承受的壓力畢竟十分有限。因而在司法訴訟中,作為農民一方的代表將是難以出現的,無人願意充當這一有風險的角色。這就限制了農民選擇上訴的可能性。這一點,在上訪的過程中體現也是十分明顯的。我們經常看到集體上訪的農民群眾在上訪信上署名時往往把簽名弄成圓形,這們就無法看出誰是第一個署名的,因為圓形既沒有起點,又沒有終點,或者每個簽名都可以看作起點,也可以視為終點。通過這種方式,個人就隱藏在群眾中,變成不可見的了,這樣個人的風險就降低了,某些當權者通過署名識別出帶頭鬧事者的慣性簡單思維就失靈了。這是農民在與政權機關或其成員博弈時採取的一種策略,這種策略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起到一定保護作用。因而我們不難理解,何以僅僅訴訟代表的不可得就能阻礙農民選擇上訴。4、司法機關運作效率低,農民上訴的代價太大。我國的司法機關,由於體制安排、人事上的缺陷,容易受到其他機關、組織的干預,況且,司法機關人員素質不夠高,難以熟練運用日益繁雜的法律,因而有些司法審判或者有失公正,或者曠日持久,這在民告官的案件中尤其明顯。農民們,特別中西部落後地區的農民,尚停留在追求溫飽的階段,他們沒有精力,也沒有財力去應付曠日持久的訴訟。即使他們有勝訴的可能,他們也不能丟下地里的農活,誤了農時,一次又一次去法庭參加審判。他們寧願選擇在適當的時刻去上級機關反映問題,以期得到上級領導的注意,快速解決問題。5、傳統,或者農民對歷史的記憶,阻礙農民選擇上訴。在專制王朝時期,法律明確規定民不告官,因而在民告官案件中,平民即使勝訴,也要遭受懲罰。這一傳統歷經無數代,早已深植於民眾的骨髓之中,其力量總會以各種有形無形的方式作用於農民,使他們難以做出告官的抉擇。而期待某個青天大老爺體察民情,為小民做主,則是為專制政府所讚許的。因而中國人大多有一種青天情結,這種青天情結在農民身上體現尤其明顯,上訪就體現了農民對青天的渴求。20年代以後,我國農民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掀起了多次轟轟烈烈的政治運動。在運動中,農民群眾爆發出了群體的巨大力量,無力的個體農民為強大的群體所代替。作為群體的農民戰勝了地主、富農,分得了田地;在同當權的地方幹部的爭鬥中,靠群體的力量也時有勝利。經歷過這些運動的農民,特別是老年農民,在意識或潛意識中形成一個信念——只有一哄而上才能打敗大權在握的人,單打獨鬥註定要失敗。因而農民上訪更偏愛集體上訪,集訪一方面說明了問題的普遍性,群眾性,另一方面也顯示了農民的智慧和策略。人數的眾多將使他們更有力量,氣勢上更磅礴,更容易引起媒體和官方的注意以及輿論的支持。有關領導為維持穩定必須認真對待,這就加快了問題的解決。同時,人數眾多將使他們在與官方的博弈中擁有更多勝算。可見,對歷史,特別是村莊歷史的記憶,對於農民選擇上訪而非上訴也發揮著一定作用。6、我國的權力運作機制鼓勵上訪,限制上訴。我國的權力運作不夠規範,隨意性較大,原本就不夠合理的原則、規定經常被變通使用,各級領導者,特別是高層領導的許可權其實並沒有十分明確的界定。我國的權力運作的基本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中民主是為了調動地方、下級的積極性,而集中則保證了中央對地方、上級對下級的有效控制。當地方或下級的行為不符合中央或上級意願時,中央或上級可以輕易否定地方或下級的決策,限令其改正(當然中央或上級會受到地方或下級各種有形無形的抵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和陽奉陰違就是其表現)。此時中央或上級一般不會遇到制度性障礙(如關於許可權劃分的規定),即使遇到,也可以輕易突破。這為我國權力運作機制所允許,甚至鼓勵。而且,我國的當權者的權力具有明顯的個人性質,並非僅僅與其佔據的職位相聯繫。他們的權力具有很大彈性,可在相當範圍內伸縮,伸縮的幅度取決於個人運用權力的能力以及先在的或個人構建的支持網路(關係網)。當農民群眾的上訪請求直接到達上級領導,或經由媒體引起某領導注意後,如果該領導自命為民做主,或為維持穩定,或考慮到仕途政績,很可能責令下級解決問題,或派工作組予以解決。而當前的基層政權(鎮鄉村兩級)正「以各種各樣的方式」「遠離國家利益,同時也沒有貼近社會利益」,「他們日益成為脫離了原來行政監督的、同時未受到任何社會監督的、相對獨立的、內聚緊密的資源壟斷集團」。(張靜,2000:77)。[12]可見中央對地方,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控制並不總是有效的,而且這種控制正逐漸因地方自主權的擴大而減弱。基層政權(鎮、鄉村兩級)為謀取自身利益,不僅可以無視國家利益,而且更經常侵犯農村居民的利益。在農村居民無力監督、約束鎮鄉村政權的情況下,面對利益的被侵犯,上訪就成了農民的合理選擇。而上級領導以個人權威對問題的解決只能是權宜之計,只不過是對普遍性問題的個別解決,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由於對基層政權缺乏有效監督,鎮鄉村政權對農民權益的侵犯將持續不斷,因而上訪也必然持續不斷。可見,靠上級領導以個人權威解決上訪反映的問題,只能是杯水車薪,無濟於事,而且這種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現象的廣泛存在,表明人治依然猖獗,必將極大損害我國法治化的進程。選擇上訪而不是上訴,是當代農民在其生存環境中做出的重大抉擇。這一抉擇意義深遠。從某種意義上說,此種選擇符合現實,適應環境要求,是謀取自身權益的合理選擇。因而,就目前而言,上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農民反映問題、領導了解民情的有效途徑,它將構成我國的社會安全閥體制的重要部分。所謂社會安全閥體制是社會的一種機制,它通過潛在社會衝突(上訪並非社會衝突,只是可能演化成社會衝突)來維持一個群體。這種安全閥「可以充當發泄敵意的出口」,及時排泄累積的敵對情緒。如果一個社會不允許有衝突,又取消發泄敵對情緒的途徑,造成敵對情緒的積累,一旦爆發必將造成對整個社會結構的威脅,甚至導致社會的解體。[13]就筆者所見,上訪,尤其集訪群眾,情緒極不穩定,且容易相互感染。如果有關部門或領導處理不當,很容易導致敵對情緒的突然爆發,造成重大破壞。如果處理得當,則可以使上訪群眾的敵對情緒平穩釋放,不致造成破壞性後果,而隨著問題的逐步解決,群眾的敵對情緒將逐漸消退,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就化解了。如果有關部門和領導一味壓制上訪,視上訪群眾為洪水猛獸,百般刁難打擊,將使群眾中的敵對情緒喪失發泄的出口,這種敵對情緒不斷累積,一旦爆發,將造成巨大的破壞,甚至導致社會的全面瓦解(如農民起義、暴動)。上訪應當制度化,通過制度化使上訪成為社會安全閥體制的重要部分。只有如此,社會穩定才有制度保障。《信訪條例》早已出台,《信訪法》也是呼之欲出。只有通過法律規範上訪行為,依法上訪,依法治訪,才能真正保障上訪群眾的權益,實現社會的穩定。但是,上訪只能是維護農民權益的輔助渠道,上訴應當逐漸成為維護農民權益的主渠道。各級政府以及媒體應當積極向農民宣傳法律,使農民學法、懂法、會用法,積極引導群眾以訴訟解決問題。同時,大力發展經濟,使廣大農村地區早日擺脫貧困,為農民接受法律的權威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必須加快政治體制改革,進行制度創新,必須實行司法改革,加強司法權力,實現司法獨立,建設一支專業性強、德才兼備的司法隊伍。只有如此,司法公正才能實現,法律的權威才能深入人心。我國已確立依法治國的方略,而實現這一方略還要走很長的路。上訪還是上訴的問題,實質就是人治還是法治的問題。只有在國家層面上法治逐步取代人治,在個人層面上上訴才會最終取代上訪成為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基本方式。註:[1]本文的視角得益於我同吉林大學呂鵬的討論,在此深表感謝。[2]轉引自藍華,王國輝:「對農民上訪問題的思考」,《唯實》,2002年第1期,頁58—60。[3]常偉:「上訪行為的經濟分析」,《決策諮詢》,2001第2、3期,頁20—21。[4]李猛:「布迪厄」,見楊善華主編《當代西方社會學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5]同上引書,頁276。[6]同上引書,頁276。[7]同上引書,頁276—277.[8]藍華、王國輝:「對農民上訪問題的思考」,《唯實》,2002年第一期,頁58-60.[9]投入理解法,即研究者站到被研究者的立場,設身處地地理解行為者的內在動機,主觀地判斷影響社會行為的內在原因。引自袁方主編《社會研究方法教程》,頁69。[10]理想型:其特點:一方面,它作為理智上構造的概念工具,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因而不同於經驗事實;另一方面,它作為考查現實的概念工具,又是在對繁多的經驗進行整理之後,突出了經驗事實中具有共性或規律性的東西,使之成為典型的形式。理想類型作為現實的某種變異形式,與現實本身保持有一定的距離。引自朱曉權:「韋伯的理解社會學」,見賈春增主編《外國社會學史》,頁109-110。〔11〕轉引自李強:「影響中國城鄉人口的推力與拉力因素分析」,《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1期,頁131。[12]轉引自楊善華、蘇紅:「從『代理型政權經營者』到『謀利型政權經營者』——向市場經濟轉型背景下的鄉鎮政權」,《社會學研究》,2002第1期,頁18。[13]高佳:「科塞的功能衝突論」,見賈春增主編《外國社會學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26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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