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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來的身份」不管用

妹妹辦婚宴,可結婚證上新娘卻是姐姐,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近日,家住雲南省昭通市永善縣黃華鎮的張某到永善縣人民法院黃華法庭起訴離婚辦理受理手續時,負責立案的法官發現,原告張某提供身份證上的姓名、身份證號和結婚證上載明的姓名、身份證號不一致。在工作人員的詢問下,張某道出了實情。

原來在2010年7月,張某與陳某在老家按照農村風俗舉辦了婚禮。張某沒有達到結婚年齡,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眼看寶寶就要出生,為了及時辦理戶籍手續,其便借用了還未結婚且長相跟自己很相似的姐姐張某某的身份證在婚姻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現因和丈夫陳某感情出現了問題,因此起訴法院要求與陳某解決婚姻關係。了解情況後,負責立案的法官告知張某,冒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後是不能以離婚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並耐心的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對其這種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張某低著頭接受了批評,表示不再起訴離婚,而是選擇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婚姻登記行為,撤銷後再來解決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最終,一起鬧劇在法官們的釋法明理中得以收場,但張某還得為自己的不當行為奔波於下一個審判。

法官釋法:現實生活中,由於技術條件的限制及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民政部門相應的辨別權利,使得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借用他人身份證件登記結婚的情況甚多。《婚姻法解釋(三)》第1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10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結婚登記瑕疵是指結婚登記中存在程序違法或者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除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結婚登記外,還包括雙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等情況。當然諸如結婚證上載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有誤等一般瑕疵,當事人是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的。結合本案,作為實際共同生活人的張某要求起訴離婚,因請求離婚的雙方與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不符,無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係,應告知其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如釋明後當事人仍然堅持起訴的,則應當駁回起訴。若釋明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法院可以依法繼續審理。

(作者單位:永善縣人民法院)

編輯: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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