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宙斯盾」艦強闖南海,中國如何應對挑釁?
國防部新聞發言人楊宇軍
據微信公眾號「國防部發布」消息,10月27日,國防部新聞發言人楊宇軍就美艦進入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近岸水域發表談話。
全文如下:
10月27日,美方不顧中國政府多次交涉和堅決反對,派「拉森」號導彈驅逐艦進入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近岸水域。美方有關行為威脅中國主權和安全,危及島礁人員及設施安全,危及我漁民正常生產作業安全,損害地區和平穩定。中國國防部對此表示堅決反對並向美方提出嚴正交涉。中國海軍「蘭州」號導彈驅逐艦和「台州」號巡邏艦依法予以警告。
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主權,這有著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中方在駐守多年的南沙部分島礁進行相關建設和設施維護,主要是為各類民事需求服務,為各國的共同利益服務。美方派軍艦進入中方駐守島礁近岸水域進行挑釁,對中國國家安全特別是島礁設施和駐守人員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多年來,美方在公開場合多次提議採取切實措施,確保各方艦機航行安全。然而美方在行動上卻不顧中方一再反對,派軍艦進入中方駐守島礁近岸水域,導致雙方海空兵力近距離接觸,對雙方人員的安全都構成直接威脅,極易引發意外事件,這種作法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南海海域有著寬闊的國際航道,每日有大量的世界各國商船過往南海,航行自由沒有受到任何干擾。美軍艦放著寬闊的國際航道不走,專門繞道進入中方駐守島礁近岸水域炫耀武力,是對國際法上「航行自由」的一種濫用。
當前,中國和南海周邊國家正在就「南海行為準則」進行磋商,各國均表達了共同維護地區和平穩定的積極意願。在此形勢下,美方作為域外國家派軍艦進入南海挑釁中國國家安全,嚴重破壞了地區的和平穩定,是意圖製造南海地區軍事化的脅迫行動。
一段時間以來,中美兩軍關係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雙方就海空相遇安全行為準則中「空中相遇」附件和重大軍事行動相互通報機制中新增「軍事危機通報」附件達成一致並正式簽署,在風險管控方面邁出新的步伐。然而,此次美方軍艦的挑釁行為嚴重損害雙方互信,與中美雙方構建新型大國關係和兩軍關係的努力背道而馳。我們強烈敦促美方切實尊重中國的國家主權和安全關切,從構建中美新型大國關係的高度出發,本著「不衝突不對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贏」的原則,妥善處理分歧,採取切實措施糾正錯誤做法,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中國軍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意志堅定不移。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維護自身安全。
美軍艦若進入中國南沙島礁12海里內,是不是違反國際法?
金永明丨文
2015年5月,美軍近海戰鬥艦LCS-3沃思堡號近海戰艦也曾在南沙群島國際水域。
據美國《華爾街日報》報道,美國軍方考慮派軍艦和軍機進入中國填海造地的南海島礁12海裏海域,聲稱為了航行自由。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指出:中方一向主張南海航行自由,但航行自由絕不等於外國軍艦、軍機可以隨意進入一國領海、領空。從理論上講,此話題涉及軍艦在領海內的無害通過制度。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第17條規定,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領海的權利。即船舶在領海的無害通過制度。在此的「船舶」應為所有的船舶,包括軍艦在內;而「軍艦」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併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公約》第29條)。
那麼,從法律層面上看,軍艦在沿海國領海內的無害通過,應具備何種條件,又受到何種限制呢?
對於軍艦在領海內無害通過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無害性。即軍艦通過領海應是無害的。「無害」,就是不能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公約》第19條列舉了認定為有害的12種活動,包括: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任何捕魚活動;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也就是說,軍艦在領海內的活動只要是上述12種活動之一,就被認為是有害的,是應加以禁止的。
第二,連續性。《公約》第18條規定,軍艦通過領海的航行應是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或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同時,這種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除非受到不可抗力或遇難或為救助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而停止。此外,沿海國不應妨礙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領海,包括不應對外國船舶強加要求,其實際後果等於否定或損害無害通過的權利,或造成在形式上或事實上的歧視。
第三,明確性。《公約》第20條規定,在領海內,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第四,責任性。《公約》第31條規定,對於軍艦不遵守沿海國有關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或不遵守本公約的規定或其他國際法規則,而使沿海國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船旗國應負國際責任。
對於軍艦在領海內無害通過的限制,主要為:
第一,遵守沿海國制定的法規。《公約》第25條規定,沿海國可在其領海內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非無害的通過。具體限制為應遵守沿海國制定的關於無害通過的法律和規章。即沿海國可依本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制定關於無害通過的法律和規章,內容涉及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施或設備;保護電纜和管道;養護海洋生物資源;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漁業法律和規章;保全沿海國的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該環境受污染;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當然,沿海國應將所有這些法律和規章妥為公布。
第二,遵守沿海國指定或規定的海道航行。《公約》第22條規定,沿海國考慮到航行安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行使無害通過其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使用其為管制船舶通過而指定或規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當然,沿海國應在海圖上清楚地標出這種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並應將該海圖妥為公布。
第三,對違犯沿海國法規的處置措施。《公約》第30條規定,如果任何軍艦不遵守沿海國關於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而且不顧沿海國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規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國可要求該軍艦立即離開領海。具體為:如果發現有非無害的航行活動,則可要求其停止;如果其依然不停止活動,則可要求其離開領海。
以上為軍艦在領海內無害通過的一般性規定,而軍艦在領海內無害通過的爭議焦點為:其是否需要得到沿海國的事先同意或通知,還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對立和分歧。這是由於《公約》第17條的模糊性和第19條規定的列舉性造成的。即《公約》第17條僅規定了所有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第19條沒有直接對「無害」作出明確定義,而只對有害活動作出了列舉性的規定,從而出現分歧及對立的國家實踐。一般來說,海洋大國多強調自由使用論,而發展中國家則多採取事先同意論。這是從各國簽署、批准《公約》時的聲明、以及聯合國法務局海洋法部提供的各國領海法資料中獲得的結論。
對於中國來說,《中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2月25日)第6條第2款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國領海,須經中國政府批准;第10條規定,外國軍用船舶在通過中國領海時,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中國有關主管機關有權令其立即離開領海,對所造成的損失或者損害,船旗國應當負有國際責任。中國在1996年5月15日批准《公約》決定時,就作出了以下聲明,即中國重申:《公約》有關領海內無害通過的規定,不妨礙沿海國按其法律規章要求外國軍艦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得到該國許可或通知該國的權利。這些內容均體現了《公約》的原則和精神,是國家保護領海權的意志體現,應該被他國尊重和遵守。
但不可否認的是,由於該制度的模糊性和國家實踐的多樣性,軍艦在領海內的無害通過制度將會是一個新的熱點和話題。為此,我們必須積極而慎重地對待,尤其應加強中美雙邊對話和溝通協調,以增進理解和互信並確保我國在南海的合理、合法權益。
(作者繫上海社會科學院中國海洋戰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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