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監察委管轄罪名應明確,這71個罪名立案量刑標準可以先掌握一下!
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傳來重磅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獲表決通過,但尚未公布。根據最新草案,明確監察機關對六類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然而,對於監察委管轄的具體罪名並未明確,據了解三個試點地區做法也不盡相同,山西將原來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幾個罪名納入監察管轄範圍,而浙江是將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罪名仍移送公安機關管轄。因此希望能早日予以明確,以便工作統一開展,避免分歧。下面,本號根據以往的司法解釋規定,對上述六類國家公職人員會觸犯到的71個職務犯罪罪名的立案(量刑)標準進行了初步整理,供大家研究學習。
貪污賄賂案件
一、貪污罪(刑法第382條)【1】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1】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受賄罪(刑法第385條)【1】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8條之一)【1】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 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行賄罪(刑法第390條)【1】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六、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第390條之一)【1】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七、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2】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八、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2】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九、介紹賄賂罪(刑法第392條)【1】【2】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參照最新解釋行受賄標準)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2】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條第1款)【2】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二、隱瞞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條第2款)【2】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三、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第396條第1款)【2】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十四、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第396條第2款)【2】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瀆職侵權案件
十五、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3】【4】【5】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3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
2.指使他人為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的;
3.違規或者指使他人違規更改、調換車輛檔案的;
4.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採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採伐、毀壞後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採伐的林木被採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3】【4】【5】
(一)標準同濫用職權罪(一)
(二)標準同濫用職權罪(二)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標準同濫用職權罪(四)
十七、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條)【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路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八、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條)【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泄露國家秘密的;
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九、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條第1款)【4】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條第2款)【4】
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399條第3款)【4】
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十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9條第3款)【4】
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十三、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條之一)
暫無法定標準,可參照濫用職權等相關罪名。
二十四、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400條第1款)【4】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五、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400條第2款)【4】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十六、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401條)【4】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條)【4】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八、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刑法第403條)【4】
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十九、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刑法第404條)【4】
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徵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十、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刑法第405條第1款)【4】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十一、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刑法第405條第2款)【4】
海關、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十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406條)【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十三、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刑法第407條)【4】【6】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限額採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的;
4.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
5.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被採伐的;
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森林
三十四、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408條)【7】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三十五、食品監管瀆職罪(刑法第408條之一)【14】
暫無法定標準,可參照玩忽職守等相關罪名。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前款規定的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六、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刑法第四百零九條)【4】【8】
(一)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6.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7.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製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8】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
1.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2.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3.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十七、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條)【4】【9】【10】【11】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40畝以上的; 【9】
10.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20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9】
11.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20畝以上的;【11】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60畝以上的;【11】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100畝以上的;【11】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其他耕地10畝以上嚴重毀壞的;【11】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11】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畝以上;【10】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40畝以上;【10】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6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0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20畝以上毀壞。【10】
9.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80畝以上的; 【9】
10.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40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9】
11.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9】
三十八、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410條)【4】【10】【11】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6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11】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50萬元以上的;【11】
3.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60萬元以上的。【10】
三十九、放縱走私罪(刑法第411條)【4】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商檢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條第1款)【4】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報檢的商品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質量認證標誌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證明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商品檢驗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十一、商檢失職罪(刑法第412條第2款)【4】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等進入境內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四十二、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條第1款)【4】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疫而出具合格檢疫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疫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十三、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刑法第413條第2款)【4】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四十四、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刑法第414條)【4】【12】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葯、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12】)
四十五、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刑法第415條)【4】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六、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刑法第415條)【4】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七、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刑法第416條第1款)【4】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四十八、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刑法第416第2款)【4】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十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刑法第417條)【4】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五十、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條)【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十一、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刑法第419條)【13】
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五十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五十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五十四、刑訊逼供罪(刑法第247條)【4】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五十五、暴力取證罪(刑法第247條)【4】
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五十六、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248條)【4】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十七、報復陷害罪(刑法第254條)【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五十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刑法第256條)【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他職務犯罪案件
(註:原公安機關管轄,以後是否由監察委管轄,需立法進一步明確)
五十九、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第1款)【1】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職務侵佔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職務侵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六十、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第1款)【1】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下列情形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六十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1】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六十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1】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六十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15】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十四、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15】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十五、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15】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六十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15】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十七、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15】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十八、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15】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十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條之一)【15】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包括國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七十、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
情節嚴重,是指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情況,應當立案追究。
七十一、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刑法第251條)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行為。
情節嚴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惡劣、引起民族糾紛、民族矛盾的,造成騷亂、示威遊行或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產生惡劣的政治影響的,應立案追究。
附1:相關依據文件
推薦閱讀:
※關注港珠澳大橋進展情況
※驚呆!特朗普當選美國總統!他34歲的女兒卻成了全世界關注的焦點…
※關注孩子成長 父母同樣需要長大
※關注教師族健康 8大飲食壞習慣需要改
※新型抗凝葯缺乏拮抗劑應當引起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