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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夢秦簡日夕表與楚歷問題=武家璧

 

雲夢秦簡日夕表與楚歷問題

武家璧

雲夢睡虎地秦簡《日書》中有一份秦、楚月名與日、夕數對照表,記載了不同月份的晝夜長短數據,晝夜長度是用分數來表示的[1],茲按秦簡的排列方式錄如下:

表一:秦楚月名、日夕對照表

十月楚冬夕日六夕十

二月楚夏 日八夕八

六月楚九月日十夕六

十一月楚屈夕日五夕十一

三月楚紡月日九夕七

七月楚十月日九夕七

十二月楚援夕日六夕十

四月楚七月日十夕六

八月楚 月日八夕八

正月楚刑夷日七夕九

五月楚八月日十一夕五

九月楚獻馬日七夕九

這套數據把一晝夜劃分為十六等分,秦歷五月白晝最長,佔十六分之十一, 當是夏至所在月;十一月白晝最短,僅佔十六分之五,當是冬至所在月;二月、八月晝夜平分,各佔十六分之八,當是春分、秋分所在月。關於分至所在月的文獻記載最早見於《尚書·堯典》:

日中星鳥,以殷仲春;

日永星火 ,以正仲夏;

宵中星虛,以殷仲秋;

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此即「四仲中星」授時法。所謂「日永」、「日短」意指日(晝)最長、日(晝)最短;「日中」、「宵中」意謂晝夜平分。類似的記載還見於《呂氏春秋·十二紀》:

仲春之月,……是月也,日夜分;

仲夏之月,……是月也,日長至;

仲秋之月,……是月也,日夜分;

仲冬之月,……是月也,日短至。

按古六歷中《夏曆》或《顓頊歷》的月序,歲首在孟春正月,仲春是二月、仲夏是五月、仲秋是八月、仲冬是十一月,則《堯典》、《呂氏春秋》記載的分至所在月,與秦簡日夕表中列出的秦歷月序及晝長數踞完全相合(見表二)。與日夕表數踞相同的記載,還見於東漢王充《論衡 ·說日篇》:

五月之時,晝十一分,夜五分;六月,晝十分,夜六分。從六月往至十一月,月減一分。

據此可知秦簡所謂「日」、「夕」就是《論衡》所說的「晝」、「夜」,而日夕表就是用來判定分、至所在即用來劃分季節的,劃分季節的依據就是晝夜長短的變化。需要指出的是秦簡中的「日」、「夕」與漢代晝夜漏刻制度中的「晝」、「夜」概念是不同的,漢制晝漏刻包括昏、旦時刻在內,例如春分、秋分本應晝夜平分,然《後漢書·歷律志》載春分晝漏五十五刻八分、夜漏四十四刻二分,秋分晝漏五十五刻二分、夜漏四十四刻八分,其晝漏多出夜漏的部分顯然為昏旦時刻,大約相當於現代民用晨昏蒙影時刻。秦簡把春、秋二分所在的二月、八月記為「日八、夕八」(晝夜平分),可知秦簡中的「日」、「夕」概念相當於現代時角概念中的晝弧和夜弧(在二分時晝夜平分),即所謂「日」是指自日出至日落之間的時間,「夕」是指自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王充《論衡》中的「晝」「夜」分與秦簡「日」「夕」數使用的是同一時間概念。可以看出秦日夕表與漢晝夜漏刻制恰好相反,漢制晝漏包括昏旦時刻(日出前、日落後的蒙影時刻),而秦制夕(夜)分包括昏旦時刻,兩者相差甚巨。《初學記》卷二十五引《梁漏刻經》認為漢漏刻制「或秦之遺法,漢代施用」,此說顯系猜測,為秦簡日夕表所否定。又,漢漏採用一日百刻制,秦簡日夕表採用一日十六分制,兩者的單位不整合,即秦制一時分(十六分之一日)不等於漢制整數刻,從這一角度來看,在計時制度上漢承秦制也是不可能的。

曆法上的自然季節是跟據太陽在黃道上的位置來劃分的,即以春分點為起點把黃道劃分為二十四等分,每一等分就是一個節氣。先秦時期我國先民一般通過圭表觀測晷影長度來得到太陽的相對緯度位置,並以此劃分季節。譬如一年之中,正午晷影達到最長時,表明太陽到達赤道以北的最北點,是為冬至;晷影最短時,表明太陽到達赤道以南的最南點,是為夏至;影長居中時,表明太陽正好位於赤道上,是為春分、秋分。相傳周朝在東都洛邑專門設立圭表以測日影,表高八尺,稱為「周髀」,《周禮·大司徒》、《淮南子·天文訓》等載有冬、夏二至的晷影長度;成書於兩漢之際的《周髀算經》還載有一套完整的二十四節氣晷影長度,是這種劃分季節方法的典型例子。此外還有所謂「中星授時」法。我國先民很早就掌握了利用昏(旦、夜半)中星推算太陽位置的方法,如《國語·周語上》載周宣王元年(前827年)虢文公言曰:「農祥晨正,日月底於天廟」韋昭註:「農祥,房星也;……天廟,營室也;孟春之月,日月皆在營室也。」這是利用旦中星來推算太陽位置的例子。《國語·周語下》載周景王(前544—520年在位)時伶州鳩言曰:「昔武王伐紂,歲在鶉火 ,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如果這段記載可靠,則至晚在商末周初我國先民即已掌握推算太陽位置的方法。史載呂不韋得到《顓頊歷》曾經「更考中星,斷取近距」(《新唐書·歷志》),其所考定的昏、旦中星以及根據中星推算出的太陽位置,一併記載在《呂氏春秋·十二紀》中(見表二),並為《禮記·月令》所完全繼承,以作為劃分季節的天象依據。然而依靠中星只能推算出太陽的赤經位置而非黃道位置,如欲劃分季節,還必須藉助於晝夜長度才能確定自然季節與中星及太陽位置的對應關係,如《續漢書·律曆志》所言:

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下漏數刻,以考中星,昏明生焉。……中星以日所在為正。

是謂日在位置依中星考定,中星位置依漏刻考定。以漏刻定中星包涵兩層意思,其一是以漏刻定昏旦中星;其二是根據晝夜漏刻的長度來對應某月中星。前者即使無漏刻,也可根據經驗來判定晨光始與昏影終的大致時刻;後者則必須藉助漏刻才能測定晝夜的長度。《堯典》「日短」、「日永」、「日中」,「宵中」就是指晝夜長短的變化,而所謂「四仲中星」實質上是根據晝夜長度來判斷二分二至所在。秦簡日夕表的出土表明,早在先秦時期我國先民即已掌握通過測量日(晝)夕(夜)長度來劃分自然季節的方法。

晝夜長度的測量與晷影測量一樣是我國古代曆法用來劃分自然季節的最基本的方法。《漢書·律曆志》載:

(武帝時)議造漢歷,乃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於四方,舉終以定晦朔分至,躔離弦望。

這表明漢武帝時已將兩種基本方法同時並用、互相對勘,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中星(二十八宿)、日在位置(日躔)與「分至」等自然季節之間的對應關係。《太初曆》以前是否有過「晷儀」與「漏刻」同時並用的情況,目前尚難確知,但先秦時期兩者已被分別發明並使用應該說是沒有問題的。

日夕表中的每一個數據都固定地與某個月份相聯繫,這表明二分二至也固定地與某月相聯繫,誠如是則秦、楚兩國曆法都應採用「無中置閏」法設置閏月。如《漢書·律曆志》:

《經》於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時,所以記啟閉也;月,所以記分至也。啟閉者,節也;分至者,中也。節不必在其月,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

蔡邕《月令章句》:

孟春以立春為節,驚蟄為中。中必在其月,節不必在其月。據孟春之驚蟄在十六日以後,立春在正月;驚蟄在十五日以前,立春在往年十二月。

「無中置閏」法可以保證諸中氣(含分至)「必在正數之月」;如果採用「年終置閏」法則會導致分至「不在其月」,那麼日夕數就不可能固定地與月份相聯繫了。秦簡日夕表的出土表明先秦時期至少在理論上已經確立「無中置閏」的原則,然而實際上並未普遍施行,秦及漢初曆法均以十月為歲首、閏月置歲終稱「後九月」,與日夕表同時出土的《編年記》就有「五十六年後九月」的記載,理論與實際之脫節如是,殊不可解。

由於秦簡日夕表中附上了楚月名,這就為我們弄清秦、楚兩國曆法的建正問題提供了重要幫助[2]。關於古歷的建正問題,唐司馬貞《史記·曆書·索隱》按:

古歷者,謂黃帝《調歷》以前……皆以建寅為正,謂之孟春也。及顓頊、夏禹亦以建寅為正,唯黃帝及殷、周、魯並建子為正。而秦正建亥,漢初因之。至武帝元封七年改用《太初曆》,仍以周正建子為十一月朔旦冬至,改元太初焉。

漢始以建亥為年首。

所謂「秦正建亥」實始於漢人之說,《漢書·律曆志上》載雲「位於亥,在十月」;又曰「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乃以十月為正。」《史記·秦始皇本紀》載此次改歷的原因說:

始皇推終始五德之傳,以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從所不勝。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節旗皆尚黑。

「年始建亥」與「正月建亥」是兩個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應該區分開來,雲夢秦簡《編年記》、《日書》等記載表明秦統一以前已將「年始」改在十月,但並沒有把「年始」改叫「正月」。日夕表的排列方式明白無誤地表明秦歷的「年始」是與「正月」相分離的,日夕數據表明秦歷年始(十月)在亥月、而正月在寅月,嚴格地說應是正月建寅、歲首建亥(見表二),因此把秦歷稱為「亥正」歷是不準確的,應稱為「亥首寅正」或「亥始寅正」歷。關於秦始皇「改正朔」,《漢志》稱之為「以十月為正」,《史記·曆書》稱之為「正以十月」,可能始皇曾經廢除日夕表中的寅正月序,而改用以民歷十月為官曆正月的新月序即亥正月序(與楚簡月序相同,見表二),那麼可稱始皇新曆為亥正歷,然則改歷以前的秦歷應是亥首寅正歷。秦始皇改歷以前真正的亥正曆法是楚國官曆,詳考如下:

首先,根據秦楚月名對照及日夕數據可以推定楚歷的月建。「月建」又叫「斗建」,指十二月份的斗柄指向,如《淮南子·天文訓》載:

帝張四維,運之以斗,月徙一辰,復返其所。正月指寅,十二月指丑,一歲而匝,終而復始。

此所謂「斗杓建」,指在初昏時觀測北斗第六星(開陽)與第七星(搖光)連線所指向的地平方位。另有所謂「斗衡建」,如《大戴禮記·夏小正》載:

正月,……初昏參中,斗柄懸在下。

「斗柄懸在下」指北斗第五星(衡)與第七星(搖光)的連線垂直向下指向正北方(子位);初昏指子,則夜半必指寅。《史記·天官書》曰:

用昏建者杓,……夜半建者衡。

《集解》、《索隱》並引孟康曰:

假令杓昏建寅,衡夜半亦建寅。

因此不論採用「斗杓建」還是「斗衡建」,所得月建是一樣的,這就使得月建成為人們判斷自然季節的經驗方法,其與中氣的對應關係是:冬至建子、大寒建丑、雨水建寅等等。秦簡日夕表給出了秦、楚各月的晝夜長短數據,據此很容易列出各月所對應的斗建與中氣(見表二)。

表二:秦楚月名、日夕數據與節氣、天象對照表

雲 夢 秦 簡

江 陵 楚 簡

《堯 典》

《 呂 氏 春 秋》

對 應

中 氣

十二

月建

秦 歷

楚 歷

日 夕

月 名

月 序

晝長

中星

日 在

昏 中

旦 中

十月

冬夕

6 10

正月

七星

小雪

建亥

十一月

屈夕

5 11

2月

日短

星昴

東壁

冬至

建子

十二月

援夕

6 10

3月

婺女

大寒

建丑

正月

刑夷

7 9

4月

營室

雨水

建寅

二月

8 8

5月

日中

星鳥

建星

春分

建卯

三月

紡月

9 7

亯月

6月

七星

牽牛

穀雨

建辰

四月

七月

10 6

7月

婺女

小滿

建巳

五月

八月

11 5

八月

8月

日永

星火

東井

夏至

建午

六月

九月

10 6

九月

9月

大暑

建未

七月

十月

9 7

十月

10月

處暑

建申

八月

8 8

11月

宵中

星虛

牽牛

觜攜

秋分

建酉

九月

獻馬

7 9

獻馬

12月

霜降

建戌

其次,根據楚月序可以推定楚歷的建正。日夕表中楚歷有八個特殊月名,另外四個月份以自然月序為名(七、八、九、十月),江陵楚簡中的月名,除了特殊月名中的同音假借字之外,其它與秦簡中的楚月名基本一致(見表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兩者都有三個相同的數字月名(八、九、十月),這表明楚曆本來就是用特殊月名與自然月序來共同紀月的。以往人們曾經希望能夠找到與八、九、十月相當的特殊月名[2],但江陵望山、天星觀、包山、九店楚墓等出土竹簡所載大量月名材料表明,八月、九月、十月與其他相應月名先後次序明確、連接緊密,在這三個月的位置上未發現有別的月名可以取代的跡象。於是我們以八月、九月、十月為基點,向上逆推、向下順延即得到楚歷各月的自然月序,從而可以確定楚歷正月在建亥之月(詳見表二)。

再次,江陵九店五十六號楚墓第96號竹簡載有某個月份合朔時的太陽位置,其文曰:

□ 朔於 ,夏 □,亯月□,夏 □,八月□,九月□徙,十月□□[3]

「 」是「營室」的合文,按照楚月名的順序「朔於 」之前的月名應是「 」,按自然月序應是楚歷4月;檢查表二,楚4月日在營室,則正月必是建亥之月無疑[4]

此外,文獻典籍中還可以找到若干有關楚用亥正曆法的證據。何幼琦先生曾經指出,對於楚國歷史上發生的三件大事 ── 郟敖死日、楚師滅陳、靈王死日等,《春秋》、《左傳》、《史記·楚世家》分別有兩種不同的記載,兩者之間前後相差一個月[5]王勝利先生認為這是由於《春秋》用魯歷(子正)、《楚世家》用楚歷(亥正)、《左傳》雜用兩歷造成的(見表三)[6],這是很有見地的。筆著從包山楚簡中找到一條關於楚屈盪受命為莫敖的記載,與《左傳》所記同一事件正好多出一月,其文(包簡7)曰:

齊客陳豫賀王之歲,八月,乙酉之日,王廷於藍郢之游宮安,命大莫囂(敖)屈昜 (盪)為命[7]

《左傳·襄公二十四年》:

秋,齊侯聞將有晉師,使陳無宇從遠啟強如楚,辭;且乞師。

又《襄公二十五年》:

秋七月,……楚遠子馮卒,屈建為令尹,屈盪為莫敖。……八月,楚滅舒鳩。

向楚王致辭的齊使陳無宇,即包簡所載當年「賀王」的「齊客陳豫」,次年屈盪被楚康王任命為莫敖,按楚國紀年法以頭年之事紀次年之歲的規則[8],則「陳豫賀王之歲」就是魯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查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歷表》,前548年子正七月、亥正八月實朔己未,乙酉為27 日;歷朔或在丁巳、戊午,月內均含乙酉,姑包簡所記合於亥正。這與王勝利先生從文獻記載差異所得的結論是一致的(見表三)。

表三:子正、亥正對同一事件的不同記載

楚國曆

史事件

紀 年

材 料 出 處

紀 月

紀 日

魯公

楚王

公 元

用魯歷

用楚歷

子 正

亥 正

干 支

屈盪

為莫熬

襄公

25年

康王

12年

548年

左傳

七 月

包山楚簡

八 月

乙 酉

郟 敖

昭公

元年

郟敖

4年

541年

春秋

冬十一月

己 酉

左傳

十一月

己 酉

楚 世 家

十二月

己 酉

楚 師

滅 陳

昭公

8年

靈王

7年

534年

春秋

冬十月

壬 午

左 傳

冬十一月

壬 午

楚 靈

王 卒

昭公

13年

靈王

12年

529年

春秋

夏四月

左 傳

夏五月

從表三可以看出,楚國至晚在春秋晚期楚康王十二年(前548 年)以前已經使用亥正曆法。秦歷歲首建亥很可能是受了楚歷的影響,故秦簡日夕表把楚地行用已久的亥正歷列出,以便與秦歷對照。

文獻記載楚人的祖先是顓頊時期的重黎氏,帝嚳時期為祝融氏,重黎氏是中國古代曆法的鼻祖,《國語·楚語下》:

顓頊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

火正黎觀測大火星以制訂民歷,故稱「火正」[9];南正重觀測南門星以制訂神歷,故稱「南正」。《大戴禮記·夏小正》:

四月,……初昏,南門正。南門者,星也,歲再見,一正,蓋《大正》所取法也。

十月,……初昏,南門見。南門者,星名也,及此再見矣。

所謂《大正》,是相對《小正》而言的,二者又分別稱為「天正」、「人正」,如《續漢書·律曆志》曰「天正正月甲子朔旦冬至,……人正己巳朔旦立春」,是所謂「天正建子」、「人正建寅」;二者實肇始於上古的「南正」與「火正」即神歷與民歷之分。關於南門星,《史記·天官書》曰「亢為疏廟,其南北兩大星曰南門」,清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

傳雲「歲再見一正」者,亢宿四月正於中,九月旦見東方,六月昏見西方也。

經傳文有訛變,十月初昏,南門伏,非見也。

王筠《夏小正正義》引:

顧氏(鳳藻)注經曰:初昏字蓋衍文,夏時日躔星紀(按《漢志》在斗12—女7度),南門在日後,朝見東南隅。

依《呂氏春秋》十月日躔尾宿,南門仍在日後(西),合朝見,不合昏見,故此處只能減字解經,視「初昏」二字為衍文,庶幾可通。然而這並不影響下文所作的推論,因為南門仍是見星,自「南門見」至「南門正」之間正好相差半年,按照《夏小正》「正月鞠則見」以見星為歲始的法則,若以「南門見」為歲始,則「南門正」必在歲中,故能為《大正》所取法。《左傳·文公元年》曰:

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

《史記·曆書》、《漢書·律曆志》並引此語,《漢志》及《集解》、顏師古注等均以無中置閏法解之,顏師古望文生義把「舉正於中」解釋為「舉中氣以正月也」,實誤。首先,此「先王之正時」當指三代之「先王」,其時觀象授時,尚未發明推步歷,何來無中置閏?其次,傳文明言「歸餘於終」,意謂將余分歸於年終,即年終置閏,顯而易見兩種置閏法不可能同時並用;其三,這段文字之前還有一句話是「於是閏三月,非禮也」,全文意思是批評「閏三月」即無中置閏法的,主張推行先王之法「歸餘於終,事則不悖」;其四,按文意「舉正於中」的「中」不能解釋為中氣,應與「始」、「終」一併解釋為歲始、歲中、歲終。「履端於始」的「端」當即《夏小正》作為歲始的見星,「舉正於中」的「正」當即作為歲中的正星(《夏小正》「七月初昏織女正東向」)。茲按先王正時之法,以「南門見」為歲始,以「南門正」為歲中,所得《大正》曆法正好是亥正歷;以「鞠則見」為歲始,以「初昏織女正東向」為歲中,所得《小正》曆法為寅正歷(見表四):

表四:《大正》(亥正)、《小正》(寅正)所取法的天象

履端於始

舉正於中

月 序

《大正》

所 取 法

《小正》

所 取 法

亥正

寅正

大正

正月

十月

南門見

建亥

小正

4月

正月

鞠則見

建寅

大正

7月

四月

初昏南門正

建巳

小正

10月

七月

初昏織女正東向

建申

「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本是上古觀象授時歷的傳統,至推步歷時代代之以建正,從而形成不同的曆法派別,所謂「古六歷」是也。楚簡所用曆法月正建亥,不見於六歷,而與取法於南門的《大正》相合,可見楚歷實源於觀象授時時代的古亥正歷,殆即南正重系統傳承下來的神歷。楚簡九個特殊月名的第二個字均從「示」,顯然與祭祀有關,這與南正重「司天以屬神」的職掌也十分相符。從族源關係與文化傳統來看,楚國曆法應屬於《顓頊歷》系統,因此楚簡所用曆法或可稱之為《顓頊大正》。

長沙子彈庫楚墓出土帛書載有另一套月名,與《爾雅·釋天》所載始陬終塗、屬於寅正系統的十二月名基本一致,學者或據此推定楚行夏正[10],非是。帛書用歷實為《顓頊小正》,與《夏小正》建正相同,故易混。楚簡所用為楚國官曆,帛書所用為民歷,兩歷並行,各成體系,互不相干。古六歷中的《顓頊歷》與《夏曆》屬於《小正》系統,後者與前者之間似乎存在一定的淵源關係,如《晉書·律曆志》所言:

顓頊以今孟春正月為元,其時正月朔旦立春,五星會於天廟營室也,……鳥獸萬物莫不應和,故顓頊聖人為歷宗也。……夏為得天,以承堯舜,從顓頊也。

《新唐書·歷志》引一行《大衍曆議·日度議》

《顓頊歷》上元甲寅歲正月甲晨初合朔立春,七耀皆值艮維之首。蓋重黎受職於顓頊,九黎亂德,二官咸廢,帝堯復其子孫,命掌天地四時,以及虞、夏。故本其所由生,命曰《顓頊》,其實《夏曆》也。

從月名與建正相同的角度來看,《顓頊小正》為《夏小正》所繼承是可信的。古六歷中的《周曆》、《魯歷》屬於《大正》系統,正月建子,似與正月建亥的《顓頊大正》無關;由於文獻缺失,目前尚難言及《顓頊大正》與它歷的關係,僅知其一直為楚國官方所施用。秦人佔領楚地後,為鞏固佔領區統治的需要,遂取楚國行用已久的《大正》歲首與本國《小正》建正雜而為歷,這就是我們所見到的秦簡日夕表正月建寅、歲首建亥的面貌,頗類似於《國語·楚語》所云「九黎亂德,民神雜柔」之類的雜柔歷。

注釋

[1] 《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雲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

[2] 王勝利:《再談楚國曆法的建正問題》,《文物》,1990年第3期。

[3] 李家浩:《江陵九店楚墓五十六號墓竹簡釋文》,見:《江陵九店東周墓》附錄二,科 學出版社,1995年。

[4] 武家璧:《楚用亥正曆法的新證據》,《中國文物報》,1996年4月21 日第3 版。

[5] 何幼琦:《論楚國之歷》,《江漢論壇》,1985年第10期。

[6] 王勝利:《關於楚國曆法的建正問題》,《中國史研究》,1988年第2期。

[7] 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

[8] 劉彬徽:《楚國紀年法簡論》,《江漢考古》,1988年第2期;劉彬徽:《從包山楚簡紀時材料論及楚國紀年與楚歷》,見:《包山楚墓》附錄二一,文物出版社,1990年。

[9] 龐撲:《火歷鉤沉 ── 一個遺佚已久的古歷之發現》,見:《中國天文學史文集》(第 六集),科學出版社,1994年。

[10] 曾憲通:《楚月名初探》,《中山大學學報(社科版)》,1980年第1期。

(此文已發表於《考古與文物》2002先秦考古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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