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綜合執法」機構

質疑「綜合執法」機構

近些年,在北京、重慶以及一些大中城市相繼出現了一個所謂的「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簡稱「綜合執法局」),隸屬於各地政府管轄,配有專門執法隊伍,配備特種車輛(噴有「綜合執法」字樣,有的還裝有警燈)。

問其行使何種權力,各地大致規定了下列行政處罰權力: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認定的,或者實施一次行政處罰即可糾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道路、佔用道路施工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洋洋八條規定,似乎都有其應該管理的部門和機關,如「街道辦事處」就是政府的派出機構,為何不能行使其中一些權力?

其它,猶如「衛生」、「規劃」、「綠化」、「市政」、「環保」等部門,都有自己的職責和權力,為何不積極負責,認真履行,而非要再成立一個「綜合執法局」,從中再「分一杯羹」呢?

再有,「工商」、「公安」本身就是執法機關,就應嚴格履行職責,不能坐堂辦公,更不能該做的不做,該辦的不辦,違反規定將職責範圍內的事情交由其它部門去辦。

至於「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各級政府部門均有城市管理機構,完全可以交由它們承辦。

一個「綜合執法局」似乎成了權力無限的執法隊伍,如果是各地權力機關賦予它如此權力,恐怕也違背了全國人大統一立法和監督執法的規定,有些不夠嚴肅了吧。

人們質疑的是:

一是各地成立的「綜合執法局」根據是什麼?

二是這類似乎重疊的管理機構真有設立的必要嗎?

三是「綜合執法局」如此執法的依據來自何處?

依法治國,就得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哪個機關的權力當然必須由哪個機關履行,任何人或任何機關無權干涉。這是維護法律尊嚴和捍衛法律統一的基本原則,誰也不得違背或者干擾破壞。正是由於某些「綜合執法局」的某些過失,使得「城管」工作總是不順,問題不少,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對此,各地應該果斷地採取有效措施,還權於有關執法機關,或者嚴格整頓「綜合執法局」,不能擅自交予或擴大其處罰許可權,一切都要依法辦事,遏制行政處罰權力的無限擴大或者濫用。

文明管理城市,文明行政執法,讓人民群眾在溫馨、祥和的氣氛中快樂生活;讓星羅棋布的城鎮在和諧、安寧的環境里繁榮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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