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修改,盡職免責有希望?

6 月 9 日,安全生產觀察發布消息,稱《安全生產法》又將修改。6月23日,安監總局網站發函,正式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部分條款修改建議對照稿)》公開徵求意見。應該說,此次修法基本是在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將《意見》中的部分要求寫入《安全生產法》。而修改的部分法條中,盡職免責相關的內容最受關注。那麼,此次修法對安監部門工作人員盡職免責有多大好處呢?讓我們結合徵求意見稿中兩處修改內容來聊聊。綜合監管得以明確修改前修改後第九條第一款: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第九條第一款: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修改前的第九條第一款,雖然提到各級安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但到底什麼是綜合監管,卻沒有一個相對詳細、準確的定義,以至於到了基層,綜合監管常常被一些部門理解為「只要與安全相關啥都管」或者「安全生產就是安監局的事」,搞得基層安監幹部很鬱悶。修改後的第九條第一款,對綜合監管的概念進行了詮釋,即表格中標黃部分。此處修改一旦獲得通過,今後基層安監在開展工作尤其是綜合監管這項工作時,也會少遭遇一些「無法解釋」、「不予理會」的尷尬。大進步中的小遺憾修改前修改後第六十八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第六十八條:國家建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制度,保障監督檢查人員忠於職守、履職盡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有關機關按照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原則,對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行使權力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追究責任。第六十八條的修改,確實算得上很大的進步,它讓「盡職免責」正式有法可依。但是也不得不認識到,就目前徵求意見稿中的表述來看,所謂盡職免責,是依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權力和責任清單」進行的。那麼問題就來了……大家都知道,有些問題,在不同的地區面臨不同的現狀。就拿燃氣管道來說,目前很多地方對燃氣管道的安全監管職責劃分就不太一樣,我接觸到的地方,有讓發改委監管的、有讓住建局監管的、有讓燃氣辦監管的、也有讓安監局監管的。如果第六十八條的修改獲得通過,即法律將制定「權力和責任清單」的工作完全交由地方政府負責,那麼前面提到的燃氣管道監管主體的問題,不同地方指定了不同的監管部門,制定出的清單自然也不一樣。如果「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定得本身就有問題,比如將一些本不屬於安監部門監管的領域交由安監部門負責,那麼安監部門還是沒能擺脫當前的困境。竊以為,修法者還應該加大調研力度,不僅修改《安全生產法》,還要制定一套全面、科學、有效的「權力和責任清單」標準,供地方各級政府參照執行。盡職免責這件事,最為關鍵的恰恰不是「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這句話,而是免責和追責都必須依照的那個「單」,「單」若搞不好,一切都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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