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澳洲永居(PR)五年後沒有住滿2年!
澳洲PR只有五年有效期。拿到澳洲PR五年後,您是否還可以隨時出入境?如果您無法滿足該五年內需要累積在澳洲境內住滿兩年的居住條件,該怎麼辦?今天,我們就這一問題向大家介紹155澳洲居民返澳簽證該如何操作。
Permanent Resident,簡稱PR,從字面上來解釋是永久居民。澳洲永久居民由兩個部分組成:
居住權:
有澳洲PR身份的人,可以在澳洲境內無限制的自由居住;
Travel Facility:
出入澳洲境的權力一般是五年,在這五年期間,持有澳洲PR人士可以自由進出澳洲。這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說之澳洲PR只有五年有效的原因。重要的是,如果小夥伴們到期前想再續5年,就需要滿足5年住滿2年的條件。
很多小夥伴在歷經千辛萬苦之後,終於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永居簽證,但卻因為種種原因不得不暫時離開澳洲。三五年一晃而過,驟然回首,竟發現自己在過去的五年里沒在澳洲住滿兩年;更有甚者,已連續離開這個曾經奮鬥過的國家超過五年……
難道這一路付出,好不容易到手的永居簽證就這樣失效了嗎?自己再也沒辦法以澳大利亞永久居民的身份重返澳洲了?
首先
1.澳洲永居簽證是否會過期?
為了搞懂這個問題,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永居簽證的細則。
永居簽證的「Stay period」是」Indefinite」,意思是說,獲得永居簽證的小夥伴可以在澳大利亞境內無限期的待下去。同時,永居簽證的批簽信上都會有一欄叫做「Must not arrive after date」,這個日期距離批簽日(之後)正好整整五年。
進一步的解釋是,獲得永居簽證意味著你獲得了五年的澳洲出入權(Travel facility),可以在批簽後的五年內自由出入澳大利亞,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僅如此,如果持有永居簽證的小夥伴在」Must not arrive after date」這一天或之前在澳洲境內,只要之後不離境就可以永遠在澳大利亞居住下去。簡而言之,永居簽證會到期的其實只是你的澳洲出入權(Travel facility)。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如果你在永居簽證的五年出入權到期之後,打算離開澳洲出境玩耍又該怎麼辦呢?
答案就是,五年到期之後,如果你想繼續自由進出澳洲,就必須申請155/157居民返程簽證,俗稱「續PR」。搞懂了這點,我們繼續往下看。
那麼
什麼是居民返程簽證?
大家嘴裡常說的「PR續簽」,其實就是申請155/157類居民返程簽證(RRV)!這類簽證本質上是永居簽證,允許你在澳洲永久居住。只是它們的出入權(Travel facility)分五年(155)、一年(155)和三個月(157)三種。移民局批給你哪一種居民返程簽證,取決於你在澳洲的居住情況、與澳洲的連繫(Ties)以及離開澳洲的時間長短和理由等因素。
總結
我該申請哪種居民返程簽證?
申請155簽證的三種情況:
如果你在過去五年內,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累計居住時間滿兩年,申請人可以申請有效期為五年的155簽證。這就是大家常常講的,「拿了PR後,五年內要在澳洲至少住滿兩年才能續下一個PR」的要求;
如果你在過去五年內,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累計居住時間不滿兩年但至少有一天,並且可以證明自己與澳大利亞在生意、文化、工作或個人關係上仍然有實質性的連繫(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你將有機會獲得為期一年的155簽證;
當然,如果你離開澳洲的時間比較久,如連續離境超過了五年,但你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釋當初自己為何必須要離開澳洲,而且你能證明自己與澳大利亞在生意、文化、工作或個人關係上仍然有實質性的連繫(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你仍然可以獲得為期一年的155簽證!
上述三種情況已經涵蓋了大部分永居簽證的續簽情況,如果你不滿足這些要求,移民局則會考慮批給你3個月的157簽證,具體要求如下:
如果你在過去5年內,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累計居住時間不滿兩年但至少有一天,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釋自己離開澳洲的原因,你仍有機會申請到為期三個月的157簽證。
請看下面的表格
這樣看來,永居簽證似乎不像大家想像的那樣,很容易就會「弄丟了」。但大家千萬不要麻痹大意,因為根據移民法Reg155.212(3)(b),如果你在境外申請1年的155簽證,務必確保自己在遞交申請前的10年內曾是澳大利亞永久居民或公民!
如果這一點沒有滿足,就算你有令人信服的離境理由以及與澳大利亞各種實質性的連繫,你仍然無法在境外申請155簽證,只能先申請其它簽證赴澳,再在澳洲境內遞交155簽證的申請了。
什麼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令人信服的理由」,其實指的是你當初不得不離開澳大利亞的原因。換句話說,你必須向移民局證明,當時自己離開澳洲是因為一些重大事件,迫不得已而為之。至於什麼樣的理由才算「令人信服」的呢?移民局在Policy中給出了以下幾種情況:
申請人海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申請人在海外居住是為了和澳籍配偶團聚,兩人的關係必須是持續穩定的;申請人或申請人陪同的家庭成員在海外接受複雜或長期的醫療治療,且無法旅行;申請人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並且時間不受掌控;
申請人由於自然災害,政治事件或其它類似的事件無法返回澳大利亞;申請人由於重要的個人原因,推遲了返回時間。例如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學業(通常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什麼是實質性的連繫?
根據移民法 Reg155.212(3) and (3A),申請人如果在過去五年中沒有在澳州以永久居民或公民的身份居住滿兩年,你需要證明你與澳大利亞仍有實質性的生意、文化、工作或個人關係上的連繫並對澳大利亞有益(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以下是這四個方面的要點:
生意(Business ties):通常來說,除了考慮生意的規模和性質,移民局還會重點考察你的生意是否為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創造了就業機會;是否在澳洲境內或為澳洲創造產值;是否在澳洲境內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是否出口澳洲產品或引進它國技術等等。簡而言之,只要你的生意能為澳洲經濟、就業做貢獻,就沒有太大的問題;
文化(Cultural ties):如果你在澳洲從事知識、藝術、體育或宗教方面的事業,並且達到專業級別,而且還是澳洲相關文化或體育團體/協會的成員,就能證明自己在文化上與澳大利亞的實質性連繫。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會綜合考慮你之前的永居簽證類型以及獲批的依據,最好能證明當年你就是因為在澳洲從事這方面的工作獲得永居簽證的;
工作(Employment ties):如果你在澳洲有永久性的工作(Permanet job),通常就可以滿足要求。但如果你的工作只是臨時性質的(Casual job),移民局就要看你過去兩年是否是在澳居住了。如果你只是拿到僱傭信(Job offer),但還沒有開始工作,也沒關係!只要你的工作與自己的學歷、資質相關,並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很快就會開始工作(如澳洲的租房合約、房產證等),同樣可以體現你與澳洲在工作上有實質性的連繫哦;
個人(Personal ties):這條比較靈活也比較人性化。原則上,你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時間越長就越有利 。在澳洲有諸如房產的資產或有澳籍或永居身份的親屬在長期定居也是加分項。當然,如果你當初離開澳洲的原因是為了和有澳籍身份的配偶或孩子團聚,但近期有舉家遷回澳洲的計劃,移民局也會酌情考慮。總之,你要讓移民局相信,儘管當年由於種種原因離開了澳大利亞,但自己和澳洲仍然有無法割捨的關係,自己仍然願意長期在澳居住。
5年沒有住滿2年想續簽PR或是已經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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