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科研儀器平台的共同共享機制及對中國的相關啟示

美國科研儀器平台的共同共享機制及對中國的相關啟示

冉盛網 / 2018-06-29

美國政府要求,對於由聯邦政府單獨或部分購買、由政府科研機構、大學或其他非營利組織管理的大型科研儀器平台,應該有一個共同的共享機制。雖然這些科研儀器平台之間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保障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差異,但相關法律法規得以落實,規範性操作得以整體保障。在西方發達國家,科學研究儀器平台一般被稱為科學研究設備或共同共享的儀器設備。一般來說,政府希望這些平台能夠通過對社會的開放姿態來提高其績效,通過共同分享來提高財政資金的效率,推動全社會的研究和創新活動。

目前,中國政府通過各種科技項目資助了多家大型科研平台,但共同分享機制仍不完善。美國科研儀器平台的經驗對中國具有借鑒意義。

1、應該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支持科學研究平台的共同分享。美國科研平台的共同共享機製得到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和保障,如《聯邦政府採購法》和對高校、醫院和非營利組織贊助機構的統一管理要求。

2、科學研究指導平台共同共享的前提是明確確立產權所有權。美國科研儀器平台的產權所有權形式因政府資助的性質和方式而異,但產權所有權是全面明確的。明確平台共同分享機制涉及的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責任、權利和利益,便於相關制度的實施。

3、所以不同類型的科研儀器平台應該有不同的共同分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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