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見人品:婚姻能不能再繼續,離次婚試試
來自專欄心理有洞
諮詢心得:
女性對女性的苛責是男權社會中男性對女性歧視和打壓的內化
是歧視的一部分
女人為難女人
就是為了向男權社會獻媚
寫下這個標題的時候,覺得挺彆扭的,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給你講個真事兒,你就明白這個標題的意思了。
朋友的同事,珍珍,今年35歲,生了一兒一女,夫妻感情一直蠻好的,但是近兩年她老公有個工程,需要駐紮外地,於是矛盾就增多了。
吵了兩年多,珍珍覺得這樣的日子沒法過,老公不體諒不說,還各種指責,夫妻做到頭了,珍珍堅決要求離婚,老公這才發現事態嚴重了,特意回來和珍珍緩和矛盾,但是珍珍心意已決。
珍珍老公沒辦法,只好同意了離婚。
去辦理離婚手續的前一夜,珍珍把寫好的離婚協議給老公看,老公拿過來,刷刷改起來,珍珍心裡一陣鄙夷,覺得老公肯定在計較誰多誰少。
誰知道拿到老公改完的離婚協議,珍珍傻眼了。
老公把所有的一切都給了珍珍,給孩子的撫養費也非常高,而因為工程欠下的債務則和珍珍毫無關係。
珍珍老公還對珍珍說,我對不起你,既然你覺得離開我才能幸福,即使我不捨得,也會放你走。離婚後,孩子你願意帶就帶,不願帶就送給我,我爭取這個月就把工程的事結了,以後專心帶孩子。
珍珍知道,老公是不可能放下做了一半的工程,但他此刻的表現、此刻說的這番話,還是讓珍珍感動了。
珍珍說,和老公吵架的這兩年時間,她以為老公已經對她沒有感情了,但是這次離婚,讓她意識到,她錯了。
如果實在判斷不了一段婚姻該不該繼續,老公這個人到底可不可靠,那就離一次婚吧。
離婚涉及到利益,不愛你的人,貪錢貪利自私自利的男人,他定會睚眥必報、銖錙必爭。
曉夢沒有珍珍幸運,她結婚20多年,為了照顧在省城讀重點初中的兒子,她開始陪讀,她老公是做建築的,經常四處跑,但很少回家。
兒子高中的時候,曉夢老公在外面有了別的女人,但老公和女人都矢口否認,考慮到兒子正處於關鍵時期,曉夢沒有追究。
可是兒子高考後,曉夢再次發現了老公和那個女人在一起,並且發現老公轉移了財產,並且用各種手段逼她主動提出離婚。
曉夢的老公如此的薄情寡義,真佩服那個和他在一起的女人的勇氣,這樣的男人,她竟然敢要。
有些小三會說,他不愛她,所以才這樣對她,他愛我,當然什麼都捨得給我。
但是別忘了,他們是20多年的夫妻,他們也曾經相愛過。
而且人的品性是一貫性的,他的自私絕不會因為愛而變得大公無私,那是做夢!
我有個朋友,丈夫去世好多年後,遇見了一個感覺還不錯的男士,想再婚,不過男士雖然離婚,卻因為和前妻關於財產的事牽扯了很多年。
法院判決男士需要分割一部分家庭共同財產給前妻,但是這位男士不捨得,總是說不能便宜了前妻,不甘心之類的話。
我很不贊成我朋友繼續和這位男士在一起,因為從他對前妻的態度可以看出他對女性的態度、他對感情的態度。
他前妻和他共同生育了一個孩子,而且結婚十五年以上,分給前妻一部分財產很正常,無論任何原因,都應該這麼做,他不甘心說到底就是不捨得,是小氣,是不在乎感情,是錢大於感情。
根據人的品性的一貫性,可以推斷,我朋友和他在一起後,如果她遭遇到什麼困難,這位男士是不會給她任何幫助的,也不會給她一分錢的。
這樣的男人,真的不敢和他結婚的。
再來和大家說說凈身出戶這件事。
最近和很多女人聊天,都提到這個詞,女人們說的最多的就是:
如果他敢找女人,就讓他凈身出戶!
說的鏗鏘有力、擲地有聲,但是法律根本沒有凈身出戶這個規定,只有少分和不分,但是少分、不分是需要抓住證據的,而且,關於出軌的證據是很難獲得。
我四處搜羅了一些,總結如下:(以下全部是網上搜羅,非原創)
1、不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情況下,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證據
2、簡訊聊天記錄,qq、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
3、手機保存的、或者在營業廳查詢到的手機通話記錄
4、證人證言(注意該證人與雙方是否有利害關係)
5、對方承認的書面陳述
6、照片影像資料
7、還有其他的合法途徑採集的證據。
注意,採集方式一定要合法,否則會被排除適用。
證據收集技巧
1、固定易失的外遇證據
對於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簡訊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當委託公證部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簡訊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路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證據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3、採集視聽證據
1、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但注意一定要合法,不合法的錄音錄像就算在床上的影像都沒用);
2、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託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採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不過,目前,由於調查公司的合法性遭到質疑,其非法取得的證據很有可能不會被法院認可,所以,在取證的時候盡量避免聘請調查公司,一面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3、採集捉姦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採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衝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採集方法爭議較大。
在離婚訴訟中,提供對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證據是非常困難的,極易侵犯他人隱私權,造成證據的無效。在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大部分是間接證據,彼此很難形成證據鏈,因此,法院對婚外情的認可度並不是很高。
所以,與其花時間和精力收集婚外情的證據,不如多花時間收集共同財產的證據,在分割財產的時候避免出現被坑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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