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 | 常營這個腦梗患者嫌樓上吵扎死鄰居刺穿女嬰腿

鄰居老太帶外孫女聲音太吵,家住常營某小區時年57歲的夏某動了殺念,不顧妻子和其他鄰居阻攔,連捅老太30餘刀,致其當場死亡,還將老太年僅8個月大的外孫女捅傷。11月18日,市高院終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某死刑。

樓道內行兇刺穿嬰兒腿

法院經審理查明,家住北京市朝陽區常營鄉一小區的夏某,因認為樓上鄰居李某(女,歿年56歲)家噪音影響其正常生活,決定對李某家實施報復。

2015年4月1日11時許,在小區單元樓樓下,夏某看到李某抱其外孫女(年僅8個月)準備回家,遂持刀在三四層之間的樓梯處等候,並持刀猛刺李某頸部、胸部及腹部30餘刀,並刺中嬰兒左腿一刀,李某當場死亡。

案發當天,醫院出具的診斷書顯示:女嬰謝某,左大腿內側有1處約3厘米的傷口,左膝外側有1處長約5厘米的傷口。也就是說夏某一刀將嬰兒的大腿刺穿。

後經鑒定,女嬰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符合輕傷二級。而夏某實施違法行為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夏某作案後即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

有前科刑滿釋放後又殺人

記者了解到,現年59歲的夏某,有前科。2000年10月13日,夏某因偷竊被治安拘留7日;2001年11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2004年1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04年3月20日刑滿釋放。

據夏某供稱,李某和愛人、女兒女婿一起住在他家樓上,兩家是十幾年的鄰居。他有腦梗的毛病,特別怕吵。幾年前,李某家養了兩條狗,他經常能聽到小狗在樓上跑來跑去的生意,特別吵,他多次找李某家反映,也因此吵過架,但一直不管用。

「實在沒辦法,後來我就經常躲出去住。一直到最近,姓李的女兒生孩子才不養狗了,但是他們經常在樓上扔東西,還是吵得我睡不著覺。」夏某說,2015年3月31日晚上,樓上吵得他一晚上沒睡好。4月1日早上8時許,他吃了兩片安定剛睡著,又聽見樓上不知往地板上扔什麼東西把他吵醒了,當時他非常生氣,就拿水果刀準備去警告一下李某。

「我拿水果刀就是想嚇唬嚇唬姓李的,讓她以後不要再吵了。當時真的沒有想殺死她的想法。腦子很亂,不記得是不是說過想殺死她了。」夏某辯稱。

夏某在另一次供述中又稱:「李某吵我,我受不了了,所以要殺她。我殺不了李某全家,正好得著機會,就把李某殺了。」

兇手妻子阻攔時被咬

夏某的妻子馬某在證言中回憶稱,2015年4月1日9時許,夏某正在家中睡覺,樓上可能掉東西弄出一聲響,夏某就起來出了門。後來,夏某又和一個女鄰居回來了。

「我就和女鄰居在客廳里聊天,夏某在旁邊聽著不說話。突然,我聽到樓道里『啊』的一聲,我發現夏某不在身邊了,就趕緊跑出去。」馬某說,在三層和四層之間的樓梯上,她看到李某肚子上全是血,腿上還有個嬰兒,而夏某正用刀往李某的肚子上捅。

「我趕緊上去奪刀,但是夏某不讓,還咬我右手,瞪我,我嚇壞了,都站不起來了,爬著去找鄰居報警。」馬某還稱,因為樓上發出聲音,夏某跟李某家吵過幾次,她每次都去勸架。

「夏某與李某家關係不好,我和女兒與李某家關係不錯,每次見面都打招呼。」馬某說,樓上住著兩戶人家,她不確定是誰家有時會發出聲音。她覺的生活中難免會發出聲音,而且樓上發出的聲音屬於正常生活範圍造成的,而夏某卻認為樓上故意弄出聲音整他。

「因為這事我一直開導夏某,但他老認為人家是故意的。」馬某說。

鄰居協助救出嬰兒被威脅

鄰居張某稱,2015年4月1日11時左右,他在家聽到有人使勁敲門。開門後發現夏某的妻子馬某抱著一個嬰兒連滾帶爬地進門,讓其趕緊報警、報120,救救孩子,稱她丈夫把鄰居李老太扎了。說完馬某暈倒在張某家中。

張某見狀當即報警,並下樓看著夏某防止其再次行兇。警車趕到後,夏某告訴警察自己扎了人。

「我從小就認識夏某。以前因為李某養了條狗吵到了夏某。後來李某不養狗了,夏某還老找李某的茬,說李某吵他。」張某說。

鄰居曹某稱,案發當天她正在屋裡做飯,突然聽到門外夏某的妻子在喊叫。出門一看,當時夏某正持刀捅李某。曹某當即用雙手抓住夏某的右手腕,讓夏某的妻子馬某趁機把嬰兒抱走,並報警。

曹某稱,馬某走後,夏某威脅她鬆手,說否則連她一起扎,她害怕所以鬆手回家。在門縫裡,她看到夏某拿刀繼續扎李某,一邊扎一邊說:「死了沒有!死了沒有!」

終審因故意殺人獲死刑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夏某僅因鄰里瑣事即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殺人手段極為殘忍,後果極為嚴重,且有兩次暴力犯罪的前科,人身危險性巨大。夏某雖有自首情節,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故不予從輕處罰。

今年5月19日,市三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夏某不服,認為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提出上訴。

夏某的辯護人認為,夏某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本案確因鄰里糾紛發生,侵害特定對象,危險性相對較小;夏某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其前科均發生在十多年前,且均是輕傷,不應從重處罰。

辯護人還表示,夏某已59歲,得過兩次腦血栓,左側身體行動不便,不具有再犯罪的可能,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案發後,夏某及其親屬願意積極籌措資金賠償被害人家屬,應對夏某貫徹少殺、慎殺刑事政策,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北京市檢察院認為,夏某雖有自首情節,但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給被害人家屬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傷害,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夏某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被害人李某的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認為:夏某故意殺人動機明顯,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給被害人家屬帶來的災難和痛苦,懇請二審法院駁回夏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不足以對夏某從輕處罰。

今年11月15日,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夏某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來源/北京時間獨家原創

作者/楊鳳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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