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曉梧:如何讓弱勢群體不再為精英埋單

宋曉梧:如何讓弱勢群體不再為精英埋單時間:2010-07-14 09:30 作者:宋曉梧點擊:759次   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本應由全社會合理分攤的改革成本,過多地由所謂「弱勢群體」承載;本應由全社會合理分享的經濟成果,過多地被所謂「精英團體」瓜分。現在到了下決心調整這種狀況的時候了  貧富差距過大已成為我國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綜合國力得到極大提高,社會財富大量湧現,但財富分配不均也日益加劇。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貧富差距過大取代了平均主義盛行,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主要障礙之一。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總工會代表在政協大會發言中指出,1997年至2007年,在GDP比重中,政府財政收入從10.95%升至20.57%,企業盈餘從21.23%升至31.29%,勞動報酬從53.4%下降至39.7%。總工會的一項調查顯示,61%的職工認為普通勞動者收入過低是當前最大的社會不公平。對此有些學者解釋說,勞動收入佔GDP比重下降有統計口徑調整的因素,例如2004年個體經濟業主收入從勞動收入轉為營業盈餘,所以現在勞動收入的比重被低估了。但這不能解釋2004年之前勞動收入持續下降,2004年之後勞動收入仍無明顯回升問題。更不能解釋工資總額佔GDP的比重從1980年的17%逐年下降到近年來的11%。而且,勞動收入總量佔GDP的比重下降,並不足以說明普通職工收入的變動狀況。如果與上世紀90年代初期相比,還應考慮工資的結構性變化:一是上世紀90年代初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工資差別不大,企業經營者與普通職工工資差別不大,且那時企業職工基本不繳納社會保障費;二是1998年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多次增長工資,而企業中經營職位和一般職位間收入差距目前普遍在20倍以上;三是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國有行政性壟斷行業職工工資增長過快,行業平均工資差距從2倍左右擴大到6倍以上;四是目前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中還包括要繳納約佔基本工資10%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所以筆者認為,20多年來,企業普通職工的實際收入佔GDP的比重的確是大幅度下降了。再看衡量全社會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係數,我國已經從上世紀90年代初的0.3迅速上升到2009年的0.47,一些學者的研究認為實際超過了0.5。  在一代人的時間內,我國從一個平均主義盛行的國家轉變為一個貧富差距過大的國家,馬太效應似乎得到了驗證。富二代與貧二代的繼承,更加讓人們擔憂馬太效應會進一步放大。但是,別忘了我們要建設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終要實現共同富裕的和諧社會,那麼這種馬太效應就應當被終止,取而代之的應當是共同富裕。  貧富差距過大不是轉型期必然  要終止馬太效應繼續在我國收入分配領域發揮作用,首先要分析為什麼貧富差距持續擴大,致使基尼係數遠超世界發達國家和一般發展中國家。有不少人分析,這是我國農村勞動力過剩,大量富餘農業勞動力進城,從而壓低了普通勞動力價格所致。他們推斷,在所謂「劉易斯拐點」到來之前,市場規律就是這樣無情,普通勞動者必須忍受社會財富大量被精英集團佔有的現狀。一些人更進一步論證,普通勞動力價格低,是我國唯一的國際競爭力所在,不僅不能提高他們的工資,更不能搞社會保障,如果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那就是「自損國力」,國際資本就會轉移到越南、寮國等地去了。與此同時,這些人又不厭其煩地論證企業高管的工資福利應當與國際市場接軌,否則高級人才就會流失。儘管沒有人相信、也沒有案例可以說明,由中央到地方各級組織部門任命的國企高管或變相的國企高管流失到海外了,但高管們的工資福利確實大致與歐美接軌,上百萬的大有人在,上千萬的不足為奇。按照這種「精英接軌歐美,勞工比肩越南」的「特色」分配理論,馬太效應自然大行其道。  那麼,在劉易斯拐點之前勞動報酬比重真的一定要下降嗎?農村勞動力轉到城市一定壓低普通勞動者的收入水平嗎?不少發展中國家的數據表明,這似乎是趨勢,但日本、台灣的經驗卻證明如果處理得好,在經濟起飛階段貧富差距不一定會拉大。台灣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經濟起飛階段,基尼係數不僅沒有擴大,反而有所縮小。日本戰後工業化快速推進時期,1955年到1985年,人均國民收入從約220美元提高到10950美元,期間勞動者報酬佔GDP比重不降反升了13.6個百分點,達到54.3%。即便是美國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工業化高峰時期,大量勞動力從農業部門向非農業部門轉移,勞動報酬比重達歷史最低點的1915年還為55%左右,也高於我國現有的勞動報酬份額。至於挪威、瑞典等北歐國家在農業國轉為工業國的過程中基尼係數一般在0.3,從未超過0.4。為什麼就不能學學這些經驗呢?我們要建設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應比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好地照顧普通勞動者的權益。  貧富差距過大的原因究竟在哪裡?還要從我國轉型時期勞動力市場的特點著手分析。按照人口增長態勢,從1980年改革開放直至2020年左右,我國都處在勞動力總量供大於求的狀態,這是對勞動力市場的數量分析特點。與此同時,我國的勞動力資源正處在由政府統一配置向市場配置的轉型期,這是對勞動力市場的體制分析特點。把體制分析與數量分析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探討我國的勞動報酬、貧富差距問題。  行政主導下的勞動力市場收入分配失衡  先分析政府主導的勞動力市場。至今我們還是政府主導的勞動力市場,這在整個經濟社會漸進轉軌的大背景下是必然的。現在每年有近2億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5000多萬國有企業員工下崗分流,這麼大規模的勞動力流動和結構調整,沒有發生大的社會動蕩,經濟保持持續高速增長,政府主導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也要看這期間逐步積累的重大問題。  一是一次分配中行業收入差距過大。根據去年統計局公布的數據,中國證券業的工資水平比職工平均工資高6倍左右,收入最高和最低行業的差距達11倍。如果把證券業歸到金融業一併計算,行業差距也高達6倍。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的行業收入差距,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勞工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資料,2006年~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業工資差距,日本、英國、法國約為1.6~2倍左右,德國、加拿大、美國、韓國在2.3~3倍之間。美國的金融行業平均工資水平低於採礦業。日本在經濟起飛的後期,上世紀80年代,金融行業平均工資水平只是製造業的1.38倍。這些國家金融行業的高工資並不是由其行業的特殊性造成的,而是由於金融行業對知識的要求比較高,從業者受教育年限較長,付出成本較高,因而要求的回報也相應較高。在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勞動力流動自由、合理,行業工資差距其實是各個行業從業人員受教育程度的差距。從目前的資料看,中國行業收入差距已超過巴西,躍居世界之首。如此巨大的行業收入差距並非市場競爭的結果,主要是由於市場准入方面的行政限制帶來的。  二是農民工工資長期被過分壓低。農民工工資偏低,並不僅僅是農民工供大於求的結果。一個重要的因素是歷史形成的戶籍制度割裂了城鄉勞動力市場。從事同樣的工作,城市工人比農民工工資高一倍甚至兩倍。多項研究成果顯示,如果按現代勞動力市場規律辦事,反對就業歧視,實行同工同酬,上億農民工每年至少可多得約3000至5000億元,遠高於免除農業稅、家電下鄉補貼等惠農措施。多年累積下來,僅農民工工資欠賬這一塊,對擴大消費、縮小城鄉差距的影響就極其巨大。可以比較一下日本工業化過程中的農業勞動力轉移。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萬農業勞動力轉移到城市,所佔人口比重與我國大致相當,20年之內,日本完成了農業勞動力的轉移。日本沒有「農民工」的概念,更沒有「第二代農民工」的現象,日本的農民從農村遷出後,14天之內就可到所遷移地的政府登記,變為當地人,他們的子女如是適學兒童,必須在3天之內到當地教育委員會報到,與當地兒童一樣安排入學。經過20多年的經濟起飛,我們卻還在研究所謂「第二代農民工」問題,其關鍵在城鄉戶籍制度的分割。戶籍制度是典型的行政手段,積極穩妥地改革戶籍等一系列行政分割城鄉勞動力市場的制度,政府責無旁貸。  行政性行業壟斷以及以戶籍等行政手段分割城鄉勞動力市場這兩大問題是劉易斯曲線根本沒有涉及的,因此分析我國的貧富差距,只講劉易斯曲線遠遠不夠用。  勞資集體談判制度缺失影響勞動報酬比重  再分析總量供大於求的勞動力市場。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也是勞動力資源最豐富的國家,工業化過程中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在相當長時期內,勞動力總量供大於求是人們都公認的。在供大於求的條件下,一般勞動力價格會被壓低,工資水平相對較低有其部分合理性。一些學者總是強調我國勞動力市場的這一特點,以此證明普通勞動者工資福利待遇低是不可避免的。我對供求規律沒有任何異議,但應指出,現代勞動力市場中的工資水平不僅受到供求關係的影響,還要受到勞資集體談判的影響。  工業化初期,工人沒有結社權利,身無分文的零散工人面對擁有生產資料的僱主處於絕對劣勢。結果,資本積累與貧困積累同步,生產發展與生產過剩同步,經濟危機周期性爆發。在危機中受害最深的還是工人,致使工人運動風起雲湧。20世紀30年代,為處理好勞資矛盾,羅斯福一上台,就於1933年出台了《國家工業復興法》,規定「聯邦政府保證工會有自發組織及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此後,其他發達國家相繼效仿,使勞資集體談判成為現代勞動力市場上確定工資福利待遇的正常機制。其實,處理勞工問題需要政府、僱主、工會三方協商的思路,早在1917年國際勞工組織成立時就提出來了,但真正在一個國家做到「組織落實」的,是羅斯福政府。需要強調的一點是,三方性原則是對協商全國性的勞工立法和處理重大勞資糾紛而言。一般情況下,在行業或企業層次,政府不干預僱主組織和工會組織的集體談判。千萬不要誤解三方性原則意味著政府可以直接干預一個企業內部的具體工資、福利等勞資關係事務,那就是「政企不分」了。  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也開始推行集體談判,取得了一定進展,但至今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集體談判機制。正如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工會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所指出的:「企業工會幹部大多數是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這種情況造成工會幹部很難真正代表職工的利益。」此外,僱主組織的作用也遠沒有到位。因為勞動力是跨企業、跨行業流動的,因此集體談判不能只局限於單個的企業,那樣會造成攀比效應,多數情況會推動工資福利的過多增長。所以僱主需要協調行業的工資福利水平,並進而協調不同行業的工資福利水平。這就必須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處理勞工關係的僱主組織。但是,在去年的吉林通鋼工人群體事件、今年的富士康職工跳樓事件、蘇州工業園罷工事件、南海本田罷工事件等重大勞資糾紛中,幾乎看不到工會與僱主組織的作用。工會組織職能轉變不到位,僱主組織的自律維權作用極其微弱,說明我國勞動力市場的成熟程度還很低。在勞動力總供給大於總需求的背景下,工會組織為勞動者維權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從而進一步壓低了普通勞動者的收入,這是我國勞動報酬比重低於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重要原因。  對平抑貧富差距的幾點建議  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應當首先考慮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普通勞動者的權益。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本應由全社會合理分攤的改革成本,過多地由所謂「弱勢群體」承載;本應由全社會合理分享的經濟成果,過多地被所謂「精英團體」瓜分。現在到了下決心調整這種狀況的時候了。  構築和諧社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首先考慮勞動報酬與資本收益的和諧。不能因為蛋糕迅速做大了,就陶醉於「總量第二」、「一枝獨秀」,看不到勞動報酬與資本收益的失衡已成為尖銳的社會矛盾,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也不能因為現在出現了資本過分剝奪勞動的現象,就嚮往過去那種一切都憑票分配的貧窮平均主義。面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貧富差距過大問題,倒退是沒有出路的,只能深化改革,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比較和諧的勞資關係,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遵循通過勞資集體談判協調工資和有關勞動條件的國際慣例。國際勞工組織1949年就通過了《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公約》,提出「最廣泛地發展與使用集體協議的自願談判程序,以便通過這種方式確定就業條款和條件」。而我們一些學者至今停留在18世紀末「生存工資」理論水平上分析當今中國的收入分配問題。孫中山先生針對中國勞動力多的國情還提出「節制資本」,如果我們搞「節制勞工」,那就不如「三民主義市場經濟」,何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在收入分配領域,政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在二次分配方面,政府應更多承擔直接責任,提供有效公共產品,建立和完善覆蓋農民工等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稅收等手段加大社會共濟,平抑分配差距。在一次分配方面,政府應通過完善立法和加強監管,建立並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勞動力市場秩序,如加快改革戶籍等行政分割城鄉勞動力市場的體制障礙,反對就業歧視,實現同工同酬等。但政府不應直接干預企業內部的分配,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必須培育勞動力市場供求主體。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們不能也不應當重蹈一些國家資本原始積累時期勞資劇烈衝突的覆轍,在勞動力市場發育時期就要注重勞動力供求主體組織行為的形成。缺乏真正意義上的集體談判,最終政府不得不被迫直接干預企業內部的勞動關係、工資福利,結果往往是「不審時,則寬嚴皆誤」,或為了招商引資壓低職工待遇,或為了社會安定損及企業自主權。在當前形勢下,勞動力市場供求主體的組織行為不僅有利於平衡勞動報酬與資本收益之間的關係,還可以起到反對官僚主義,監督腐敗行為的作用。勞動者在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工會和農民組織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會對官僚主義起抵製作用不言自明。企業經營者通過各種行業協會、僱主協會與政府打交道,也可以大大減少現在各部門與眾多企業直接交往而產生的廣泛的權錢交易空間。  完善國有資本預算,規範國有企業分紅,深化行政性壟斷行業改革。應按照同股同權原則,規範國有企業特別是行政性壟斷國企的利潤分配。國有資本紅利可用來補充社會保障資金,或作為再分配基金用於擴大居民消費。同時加快建立、完善並落實規範收入分配的基礎制度,如收入申報、財產登記、儲蓄實名制度等。強化對掌握資源配置權力的政府部門的制度性約束和監督,從源頭上抑制權錢交易帶來的非法收入。來源:《人民論壇》 [文章來自共識網:http://ne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c/article_2010071413321.html ]
推薦閱讀:

【弱勢群體】目錄
【201713·書海悅讀】劉永紅丨族群及其未來:我們如何面對——讀哈羅德·伊羅生《群氓之族——群體認...
帝國時代的黎明!~中華淪陷時代一個特殊的群體海盜:東方的海上霸主
[網帖選讀]不是"弱勢群體"在擴展 而是"弱勢心理"在蔓延
中鐵二局群體貪污案始末

TAG:弱勢群體 | 群體 | 精英 | 弱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