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她人身份登記結婚應定什麼案由
2011年9月2日,時年18周歲的畲族女清茗用其表姐清香的名義與一男子錢某登記結婚。2012年生一女孩。2014年9月,清茗離家出走,並於2017年1月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錢某的婚姻關係無效。
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案由的確定存在四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為婚姻無效糾紛。理由是清茗在與錢某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屬於無效婚姻。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為解除非法同居糾紛。理由是清茗在與錢某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且兩人實施了弄虛作假的欺騙行為取得結婚登記,其同居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為撤銷婚姻糾紛。理由是清茗在與錢某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取得結婚登記,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院應予撤銷。
第四種意見認為,雖然清茗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並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但該案既不是婚姻無效糾紛,也不是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糾紛,應定為離婚糾紛。
分析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婚姻無效。回到本案中清茗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年方18歲,未達到法定婚齡,但其在起訴時已經23歲,無效婚姻的情形已經消失,不能以無效婚姻處理,故不能定為婚姻無效糾紛。
第二,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回到本案中清茗於2011年9月2日與錢某辦理結婚登記,雖是弄虛作假取得,但並非「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此,該案不能定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糾紛。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回到本案該案中並不存在因脅迫結婚的情形,且清茗與錢某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騙取結婚登記證,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之一,而不是認定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標準。因此,清茗不能行使撤銷權,故不能定應定為撤銷婚姻糾紛。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回到本案,清茗在訴狀中確認其與錢某的婚姻關係無效,經人民法院查證不屬婚姻無效及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情形的,應告知清茗可以將自己的訴訟請求變更為與錢某離婚。
綜上所述,該案案由宜定為離婚糾紛,法院按離婚案件進行處理較為適宜。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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