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十分鐘,和常識混個臉熟(十六): 刑法
刑 法
考點詳述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定義: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
(2)刑法的原則: 第一,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第二,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第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犯多大罪,擔多大責。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二、刑法總論
(1)犯罪
第一,犯罪的定義。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第二,犯罪的本質。刑事違法性、法益侵害性、應受刑罰懲罰性。 第三,犯罪構成要件(4個)。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2)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
①完全無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②相對責任年齡: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只對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八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③完全責任年齡:16周歲以上。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時候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並且不適用死刑。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和過失)
第一,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該危害行為將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卻還是實施該危害行為,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道,還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明知道,還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第二,犯罪過失。指知道實施該危害行為有危險,(但是不知道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實施了該危害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過於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4)不認為是犯罪的幾種情況
第一,意外事件。按照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意外事件: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說的無罪過的意外事件。
第二,正當防衛。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成立要件。具有社會危害和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時間: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對象:不法侵害者本人;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目的;不超過必要限度
第四,防衛過當。對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時,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同時造成重大損害。防衛過當並不是一個罪名,觸犯什麼罪就定什麼罪名,例如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五,特殊正當防衛(無過當防衛、無限防衛權)。 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六,緊急避險。為避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①成立條件是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時間:危險必須正在發生;對象條件: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主觀條件:正當的避險意圖;限制條件:只能是出於迫不得已;限度條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大的損害。 ②避險過當: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 ③特別例外限制:緊急避險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5)犯罪客觀方面
第一,危害行為:意志或意識支配下的身體動靜。 包括:作為,用身體積極的實施;不作為,有義務,能履行而不履行。 義務來源:法律明文規定;職務或業務要求;先前行為(危險前行為)引起。 第二,危害結果。 第三,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犯罪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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