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徵稅款案例

徇私舞弊不徵稅款案例發布日期:2010-02-24 文章來源:法律界

【關鍵字】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 諮詢費 無罪

【案情簡介】

抗訴機關(原公訴機關):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小松

1997年11月至12月,原雅安市國稅局稽查分局稽查二隊隊長廖某帶隊對重慶冶煉廠雅安經營部執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經營部在銷售中沒有使用增值稅發票,涉嫌偷稅。在將該經營部財務帳簿及相關的計帳單據提取回稽查分局進行審查後,初步查證,該經營部有40餘萬元的營業額沒有納稅。廖將查處情況向主持工作的副局長何小松作了口頭彙報,何指示進一步核查。廖按照指示通知李銳預交2.5萬元保證金。期間,利豐信用社主任李某某就經營部被查一事找何小松「通融」,何表示要交就交10萬元。在何堅持下,1997年12月22日,經營部向稽查分局交了7.5萬元,加上已收取的2.5萬元保證金,共計10萬元。稽查分局開具了一張代地區收取稅務諮詢費的單據,並將10萬元入了分局小金庫,事後用於稽查分局購買辦公用具、汽車、微機等。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何小松犯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作出的一審判決屬錯誤判決,被告人何小松徇私舞弊不徵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應為735 201.12元,而不是10萬元。原審法院判決對四川雅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不予採信的判決是錯誤的,請二審依法予以審理糾正」為由,提出抗訴意見。被告人何小松的上訴理由為:1.原判以實際收取的10萬元諮詢費來認定為是應納稅款是錯誤的。相反,有證據證明當初收取了2.5萬元保證金,說明應納稅款是在2.5萬元之內。2.查處的經營額有很大一部分是雅安經營部在滎經銷售點的收入,該銷售點在滎經是納了稅的,因此,在計算雅安經營部收人時應將滎經的銷售收人扣除。3.本案應徵款是多少,該不該征是關鍵所在,根據一審的證據表明僅有2.5萬元保證金,說明應徵款低於2.5萬元。稅務機關實際已收到2.5萬元,並未造成損失。至於諮詢費,以後也可以從稅務機關內部解繳應徵款,因此根本不存在重大損失問題。綜上,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除以相同理由提出辯護意見外,同時還提出「認定應徵稅款,其解釋權在稅務機關,審計報告確認的數據不能作為應納稅款的金額」的辯護理由。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諮詢費不等於應徵稅款,故原審以稽查分局所收取的10萬元諮詢費即認定為應徵稅款不當,檢察機關與上訴人所提「原判認定應納稅款為10萬元的事實錯誤」的抗訴、上訴理由成立,二審應予支持。由於審計報告是四川雅誠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檢察機關提供的經營部在雅安利豐信用社銀行對帳單,存取款傳票以及經營部財務負責人李某在事隔3年後回憶指認作出,無銷售財務帳相佐證,只能反映該經營部的資金流動情況,而不能客觀真實反映經營部的銷售情況,故該審計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何小松當時就明知經營部偷稅金額70餘萬元,只能證明何小松明知經營部有40餘萬元營業額涉嫌偷稅後,決定收取10萬元諮詢費,而沒有對經營部進一步查處,有舞弊行為。根據稅法計算,40餘萬元營業額的涉稅金額只有4—5萬元,該數額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讀職犯罪規定的立案標準。上訴人何小松的行為與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情節,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2000)雨城刑初字第82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小松無罪。

【爭議焦點】

1、檢察機關的抗訴是否成立?

2、上訴人關於無罪的辯解是否成立?

【法理評析】

本案系檢察機關訴至法院請求追究被告人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而引起的糾紛,法庭審理主要圍繞著檢察機關的抗訴是否成立、上訴人關於無罪的辯解是否成立的判斷而展開,因此在分析該案件時也需要從這幾個方面來梳理線索:

首先,對於「檢察機關的抗訴是否成立」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的含義及構成要件方面的內容。

所謂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可知,要構成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需要同時滿足如下四個構成要件:首先,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徵收管理制度;其次,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明知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但不向其徵收,或者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決定納稅人免繳稅款的行為;再次,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即在稅務機關從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最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其次,對於「上訴人關於無罪的辯解是否成立」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本案具體情形的判定以及無罪認定方面的內容。

在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來看,不能證明何小松當時就明知經營部偷稅金額70餘萬元,只能證明何小松明知經營部有40餘萬元營業額涉嫌偷稅後,決定收取10萬元諮詢費,而沒有對經營部進一步查處,有舞弊行為。而該舞弊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還需考慮程度標準,亦即瀆職罪規定的立案標準。根據稅法計算,40餘萬元營業額的涉稅金額只有4—5萬元,該數額並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讀職犯罪規定的立案標準。上訴人何小松的行為不符合上述分析所說的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而檢察機關將諮詢費與應徵稅款相混淆,主張被告人構成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上訴人關於自己無罪的辯解成立。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範】

法律界網站提示: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屬於濫用職權罪的一種。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404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89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162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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