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家利益》:有伊斯蘭特色的言論自由
(作者吉妮弗·艾布杜系美國史汀生中心[Stimson Center]中東項目研究員、美國布魯金斯學會非常駐研究員;喬納森·萊昂斯系美國獨立學者,著有Islam Through Western Eyes: From the Crusades to the War on Terrorism。聽橋譯自美國《國家利益》雜誌網站,3月17日發布,原題:「Freedom of Speech with Islamic Characteristics」。)
針對歐洲伊斯蘭極端主義的怒潮再度引發了對伊斯蘭教的批評,人們對這些批評耳熟能詳:伊斯蘭教是一種缺乏寬容的信仰,其信徒天生就是前現代的,無法或不願採納或接受西方價值觀。
令人沮喪的是,自「拉什迪事件」發生以來二十六年間,這一「世俗主義」的描述幾乎可以說是一成不變。當時,作者薩爾曼·拉什迪、西方國家的政府以及作者的數百萬支持者,均認可作者在小說《撒旦的詩篇》(The Satanic Verses)中擁有誹謗先知穆罕默德並因此侮辱16億穆斯林的絕對權利。(薩爾曼·拉什迪生於1947年,英國印度裔小說家。《撒旦的詩篇》是其第四部小說,創作靈感部分源自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的生活,1988年出版後在一些國家引發穆斯林的強烈抗議,拉什迪甚至遭到死亡威脅。這一事件當時在國際上轟動一時。——譯按)
將近三十年之後,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在言論自由問題上的那種不可調和的意見分歧,似乎依舊存在。然而,值得追問的是,西方對言論自由的承諾是如同今日反伊斯蘭的華麗文辭所可能表明的那麼絕對嗎?或者,這裡有別的東西在起作用,比如有一場含蓄的反伊斯蘭戰役包裝在公民權利的語言中?
概覽之後可知,歐洲的法律和實際作為強烈顯示的是後者。儘管自十九世紀以來,褻瀆法的關注點有所改變,今天的歐洲法庭還是會循例判定,侮辱一個人的宗教就等於是不適當地禁止了自由踐行那種信仰的權利。
法國、德國、奧地利分別規定,否認大屠殺是非法的。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試圖規範色情作品,制止煽動即將發生的暴力,並禁止在人群密集的影院高喊「著火了!」。並且,《查理周刊》事件和丹麥漫畫事件均非「無害」的言論自由在起作用的範例,因為這兩個例子中均有充分的證據顯示,公開的伊斯蘭恐懼症也在起作用。
當然,穆斯林世界對西方限制言論自由有充分了解。現在,他們想知道,何以嘲弄他們最神聖人物的那些影像成了出版自由的試金石——甚至意味著「現代性」——與此同時,諸如大屠殺及其餘波這種更貼近歐洲人關切的事項依舊是禁區?
並且,不只是穆斯林極端分子認為他們的信仰遭到了攻擊。丹麥報紙《日德蘭郵報》(Jyllands-Posten)刊發過十二幅帶有社論性質的漫畫,其中大都對先知穆罕默德做了負面描繪,自那以後,就伊斯蘭法所規定的自由表達的界限問題,伊斯蘭宗教學者和阿拉伯領導人與其西方同行有過一場爭論。(2005年9月30日,丹麥最大的日報《日德蘭郵報》發表了十二幅有關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畫。因刊登穆罕默德的圖像在穆斯林世界被認為是褻瀆神聖之舉,這些漫畫遂在西方的穆斯林社區和全球穆斯林世界引發廣泛抗議、訴訟,甚至是恐怖威脅。——譯按)
《查理周刊》暴力襲擊事件造成該刊八名員工身亡,事件發生後,約旦外交大臣納賽爾·朱達(Nasser Judeh)呼籲禁止出版任何針對宗教信仰的漫畫。「眼下正在發生的事,只是把言論自由和誹謗/污衊混為一談。這轉而推動歐洲領導人為誹謗辯護,或者將其視作言論自由,以證明其合理性。」
伊斯蘭宗教學者通過《古蘭經》來闡釋現代生活的挑戰,而《古蘭經》約束那種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自由言論。在涉及教義的情形下,或者當《古蘭經》和《聖訓集》(Sunnah)直接認可某些事時,批評是不被許可的。《聖訓集》是伊斯蘭法的一部分,以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論和教諭為基準。
多年來,依據教法也就是伊斯蘭法的載體,伊斯蘭宗教學者在釐清伊斯蘭教內部對言論自由的諸多法律限制之間的區別時一直頭腦清醒。回到2009年4月,由伊斯蘭會議組織(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倡議設立的國際伊斯蘭教律學院(International Islamic Fiqh Academy)的理事會宣布,對言論自由最重要的教法限制包括:
·言論自由不得擾亂公共秩序或導致穆斯林之間發生衝突。
·言論自由不得包含對宗教、其象徵、其支配地位及神聖性的攻擊。
·言論自由的目的必須順從真主安拉的意志,並服務於穆斯林的公共和私人利益。
教律學院的建議包括:
·通過頒行法律保護言論自由,並確保存在公正司法,藉以依據教法保障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在伊斯蘭國家中起草一份國際文件,以保護虔敬之情和神聖性免遭任何侵蝕、批評或假借藝術或言論自由或任何其他名義的扭曲。
類似地,阿拉伯語的《教法與伊斯蘭研究學報》(Journal of Sharia and Islamic Studies)曾就伊斯蘭社會與自由社會中有關言論自由的意見分歧刊發文章。這些分歧包括:
·在伊斯蘭社會中,自由源自《古蘭經》和《聖訓集》,而在自由社會中,自由源自人的自然權利。
·在伊斯蘭社會中,承諾是漸進的,換言之,一個人在言論表達方面擔負的責任/義務有不同的程度(某種言論自由是一項責任,某種言論自由可取,某種言論自由是被禁止的,等等)。而在自由社會中,言論自由只是一種權利,可以改變、商議甚至放棄。
·伊斯蘭社會中,在什麼可以表達以及某些神聖義務的存在這樣的內容方面有所不同。
隨著歐洲穆斯林人口數量急劇增加以及當今世界越來越全球化和數字一體化,理解對這一重要群體、其觀念和作為有影響的諸多傳統,就至關重要。對這些群體而言,至關重要的是與這些社會融為一體並感受到他們是這些社會的充分一員。如下這一點是值得認識到的:他們也有權要求對其情感和價值予以合理保護,尤其是,因在社會、政治和經濟方面過於軟弱,他們無法護衛他們自身。如我們所見的太多悲劇所示,替代選項就是打著維護宗教權利的旗號動用更多的暴力了。
理應指出的是,鑒於一些人樂意為和平共處而限制言論自由的範圍,與此同時,其他人相信言論自由是不受限制的,乃至於到了可以並且理應有所冒犯的地步,言論自由這一概念對不同民族而言就意味著不同的事情。或許可以這樣刻板地認為,穆斯林大致會同意前一種理解而西方人大致會同意後一種。
從某種程度上講,這或許是事實,但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英國在內,很多民主國家也可以說符合前一種理解。如下事實可以最恰當地說明這一點:大體而言,2005年,正是這些英語語系國家未有再次刊登丹麥媒體刊發過的那些漫畫,而在那些面臨與其各自穆斯林下層社會最緊張關係的歐洲國家,同樣的漫畫成為頭版新聞。《查理周刊》事件中,相似的事情也發生了,《紐約時報》婉拒重登那些漫畫——稍晚些時候,這一舉動似乎令其主編感到遺憾。
多數情況下,出於比我們自身更重大的目的,諸如維持公共秩序或者保護國家安全之類決定是由政府做出,媒體接受那些限制。並且,有多少次,我們認為信息自由屈從於隱私權是可接受的?既然這樣,那麼問題就在於儘力找到法律上的出版權與運用那一權利的道德和倫理指涉之間的恰當平衡。也就是說,僅僅因為某個人擁有出版一張有冒犯味道的圖片的權利,並不能令出版該圖片的行為正當。
二十年來,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一直在雞同鴨講:穆斯林中有對嘲諷先知之舉的道德義憤,而非穆斯林中有對他們的自由表達不應受限這一理念的堅定嘗試。因生活在非穆斯林社會的穆斯林人數日漸增加,並且西方政府在穆斯林土地上發動的戰爭也在增加,這一麻煩已經升級。結果是,雙方都愈發極端,這令西方的自由鬥士們更充分地理解其穆斯林公民,變得義不容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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