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都江堰市衛生局印章指「都江堰市衛生局」和「中共都江堰市衛生局黨組」印章。使用都江堰市衛生局印章必須堅持確有必要、經局領導批准、完備手續的原則;

(二)凡需以都江堰市衛生局名義出具的各種證書、證明、介紹信和報表等,必須留有存根或底稿,經承辦科室負責人簽注意見,分管局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蓋章。如無存根或底稿的,需在印章使用本上登記備查;

(三)局下屬單位、有關單位來往的各種函件、證明,市衛生局一般不加蓋印章;確需局加蓋印章的,必須由承辦科室負責人提出意見,經分管局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蓋章;

(四)凡以市衛生局名義上報下發的正式文件,需加蓋印章的,必須完備手續。文件底稿上要有局領導簽字(包括聯合發文),符合規定的格式,蓋章份數應與發文底稿註明的數量相符,多餘的份數不予蓋章。非正式文件需加蓋印章,必經有承辦科室負責人及分管局領導簽字;

(五)外出工作不得攜帶空白介紹信(特殊情況經局長批准的例外);。

(六)都江堰市衛生局印章由局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辦公室應加強對印章的妥善保管,原則上印章不帶出辦公室外使用,因工作需要攜帶公章外出使用時,公章管理人應一同前往承擔用印工作。堅持按規定使用印章,每次使用印章必須登記;

(七)各科室印章的管理參照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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