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的反思 之媒體報道之二 北大法律信息網
07-06
2010-01-08 來源:重慶報道 1月8日上午,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庄被控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名成立,判處李庄有期徒刑2年6個月。 法庭宣讀完判決書,李庄顯得情緒激動,他當庭表示,「我再次申請公訴人迴避」、「我不會上訴」。不過,其代理律師、康達律師事務所高子程在閉庭表示,肯定會上訴,「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我們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宣判當日,有李庄親屬、重慶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界人士百餘人參加旁聽。重慶市律協主席孫發榮亦率律協成員到場。記者問及她對判決的看法,孫發榮說,「目前還不能發表意見,也不想發表意見。」 北京律協方面未派員前來,但協會第一副會長張小煒電話中對本報稱,已知悉李庄的判決,目前北京律協就李庄案正與相關機關在討論之中,不久會發表對此案的觀點。 重慶、北京律師界對本案也高度關注。兩地多位律師表示,對判決結果感到震驚。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律協憲法委員會成員楊航遠說,「李庄一案,已不是關係他個體的案件,這一案件的判決,將對未來中國律師制度,刑事律師辯護權的演變,產生深遠影響。」 閃電宣判 整個李庄案,似乎就在瞬間之事。 2009年11月22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接受重慶涉黑犯罪嫌疑人龔剛模親屬的委託,與其簽訂了刑事案件代理委託合同,並指派李庄及馬曉軍擔任龔剛模的一審辯護人。現在李庄獲刑,馬曉軍也在刑拘之中。 李庄案一審於2009年12月30日開庭,至8日宣判,前後共計10天時間。 在去年12月30日進行的長達16小時的庭審中,李庄及其辯護人一直堅稱無罪,認為所有的行為均在《律師法》賦予律師的職責、許可權和義務框架內。 李庄的代理律師高子程與陳有西在庭審休庭與媒體交流時,對此案顯得很有信心。而在宣判前兩天,高子程已不那麼樂觀,他對媒體表示,已做好上訴準備。 法院8日開庭時,先就去年12月30日庭審中有爭議的證據作了裁決,其中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全部得到採納。 高子程在閉庭後說,唯一一個變化是,「李庄收取代理費150萬元系合法」的意見得到法院的採納,這筆錢包括律師諮詢、刑事辯護、民事代理、法律顧問費。 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李庄、馬曉軍接受委託後,在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三次到看守所會見龔剛模。 一審法院認定,李庄在會見龔剛模時,教唆其在法庭審理時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以推翻之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並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 法院還認定,2009年12月3日,李庄指使重慶克雷特律師事務所主任吳家友賄買警察,為其編造龔剛模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作偽證。 根據這些事實,法院根據《刑法》306條,判決李庄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成立,判處李庄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刑法》306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位律師認為,「李庄被判的刑罰非常重,基本接近『情節嚴重』標準」。 李庄宣判時,龔剛模團伙涉黑案件正在重慶一中院審理之中。這一結果顯然將會對龔的量刑產生影響。 控辯雙方交鋒三大焦點問題 在宣讀判決書時,法庭就本案爭議幾個焦點,做了解答。 一是關於龔剛模案已進入審理階段,公安機關提訊龔是否合法。因為這涉及公安機關的動機問題。 李庄的律師陳有西在發表辯護意見時表示,進入審判階段後,公安機關偵查使命已經結束,在沒有退查的情況下,按《刑訴法》已經無權插手本案。 法院認為,提訊龔剛模,系在偵辦文強保護、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需要,而李庄是在提訊過程中檢舉了李庄的行為,因此是合法的。 二是關於證人是否應當到場。李庄案辯方申請了8個控方證人出庭,其中七個證人是在押的控方證人,但沒有證人出庭。 高子程曾在庭審中提出,李庄的助手馬曉軍、重慶律師吳家友,都是同案被抓,公訴人提供的是審訊出來的口供,對其真實性表示懷疑,因此要求當庭質證。 法院在8日稱,各個證人均表示不願出庭,法庭也不能就此強迫證人,而公安機關搜集證據合法,法院予以採納。 另高子程指出,公訴人在宣讀馬曉軍等人證言時,拒絕出示給律師。庭審結束後,也未看到這些證言,因此在程序上侵犯了李庄合法權利。但法院當庭沒有提及此事。 另一個焦點問題,是關於偽證罪的認定。 就李庄案,公訴機關認為,對刑法306條,應按行為定罪,而辯方則認為應按行為結果定罪,李庄沒有向法院提供一份偽造證據,也沒有影響到龔剛模案的審判,因此不應構成犯罪。 法院則認為,偽證罪是一種行為犯罪,而非結果犯。 法院閉庭後,李庄被押回看守所。高子程一起身,就被眾多媒體包圍。在法院之外,律師界對此事也非常關注。楊航遠認為,李庄案的判決,將對刑事辯護產生長期而深遠的影響。 「李庄被判,意味著刑辯律師會面臨非常大的風險,使越來越多的律師不願從事刑事辯護。」重慶多名律師稱。 一名長期從事刑事案件代理的重慶律師非常關注判決書中所提,「利用會見龔剛模之機,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供述」。 這名律師表示,法律規定的辯護,一是被告人自辯,另一個是委託代理人的辯護,作為律師有責任與被告人充分溝通,使其了解案情,才能更好自辯,如果這是違法,律師風險太大了。而且《刑訴法》、《律師法》對此並沒有明文禁止。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律協憲法委員會成員楊航遠稱,「李庄案並沒有結束,我們都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希望它能朝著良性、法治的趨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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