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十二怒漢》與《失控的陪審團》看美國陪審團制度

  一、問題的提出  自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誕生以來,人們對它向來懷有複雜的感情,這個由12位成員臨時組成的神秘兮兮的組織,或被學者說成是英美法律制度中天才的設計,民主的象徵,或被學者詬病為是當年的法學家們怕在審判中得罪了殖民地的英倫權貴,弄來一群傻傻的公民做陪審員,這些人往往被高超的律師們忽悠得熱淚盈眶,他們對事實的判斷難說能有幾分正確。這種複雜的情感在以陪審團為主角的法律類電影中表現的尤為顯著,例如,《十二怒漢》,在這部以陪審團的表決過程作為主題的電影中,電影的開始似乎就已經決定了案件的最終結果。但是隨著情景的深入,案件的疑點被抽絲剝繭般地展開,通過在「排出合理懷疑」這一原則下的層層辯駁,終於,影片的結果讓人吃驚而又心悅誠服,不由地為陪審團評議這一完美的制度拍案叫絕。當許多律師在講著陪審團荒謬可笑的笑話時,,這部影片卻舉出了有必要原汁原味保留陪審團制度的最佳案例,它證明了陪審團可以被當做社會的良心,當刑事法律的絞肉機器難以避免地吞噬一名無辜者生命的時候,陪審團制度是阻止這場悲劇發生地最後一道防護網。【1】或許,每一位看過這部影片的人們大多會對該制度大加讚揚,倍加推崇,而那些擅長法律類電影的編劇們同樣也推出了另一部陪審團影片,名字乾脆就叫《失控的陪審團》,劇中人物關係錯綜複雜,案情跌宕起伏,結果出人意料,在經歷了金錢、人性、善惡的考量之後,最終是正義戰勝了邪惡,那些普適性的真理得到了實現。《十二怒漢》與《失控的陪審團》兩部影片,雖然所敘內容不同,風格迥異,筆者卻總覺著兩者有相似之處,它們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的實際運行狀態,這就為探討美國陪審制度提供了被藝術化了的素材。  二、美國陪審團制度概況  在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中,這樣描述:所謂陪審團制度,就是隨時請來幾位公民,組成一個陪審團,暫時給予他們已參加審判的權利。說起來這是一個異常奇怪團體,一個由12個完全外行的人組成的團體竟然要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而且根本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只需要這12個人形成統一意見就成。按理來說,這種是否有罪的專業的問題自然是應該由專業人士來裁定,可以找些法官,法學博士,法學教授來干這些工作,但陪審團恰恰就是挑那些外行人來,讓普通公民有機會參與到審判中去。  美國人堅持陪審團制度,自然是有他們的道理,按照林達在《歷史深處的憂慮》中的話說,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要去賄賂12個處於隔離狀態的陪審員總比賄賂某個人來的困難一些,陪審團制度肯定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如同美國司法部長在辛普森一案後所說:「我並未發現任何認定他們(陪審團)需要改革的理論基礎。我們有陪審團已經有好多年了,在考慮改變此一制度時,我們應該非常非常小心。」【2】  (一)陪審員的資格限制  美國對陪審員資格的認定由法律規定,各州有所不同,但普遍的基本規定有三點:第一,必須是美國公民,第二,必須居住在案件審理的轄區之內,第三,必須達到一個基本的年齡。各州對年齡的規定有所不同,起點範圍一般在18-25歲之間,美國有些法律對陪審員的消極條件也有著明確規定,凡曾經被定過重罪的人,聾、盲人,沒有閱讀或寫作能力的人,拒絕宣誓,承諾或宣告所說的一切都是事實的人,對美國不忠的人,身體、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懂英語的人。所以,在《失控的陪審團》中,當法官發現一名陪審員吸毒後,取消了她的陪審員資格。但是,一位盲人在要求擔當陪審員遭法官拒絕時卻舉出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規定,即因對方殘疾而想剝奪其政治權利者,為違反憲法,由此進入陪審團隊伍。當然,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具有被選為陪審員的資格,但並不必然在某一案件中擔任陪審員,如果這個被選出的人曾經在類似的案件中當過被告,有種族歧視或者對證人有偏見等,法官都可以將其排除在外。相比之下,我國的人民陪審員的資格要求就相對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37條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可見,我國人民陪審員的資格規定過於簡單,在現實中可操作性差,不能給法院遴選陪審員提供較多參考。  (二)陪審團成員的遴選  美國的陪審團一般由12人組成。但憲法中並沒有規定進行審理的陪審團的且體組成人數。聯邦刑事審判中,陪審團必須由12人組成,但如果被告和公訴人都同意,陪審團人數也可少於12人。州刑事審判中的陪審團也通常由12人組成,但由6人組成陪審團也被認為是符合憲法的。如果陪審團只有6名成員,那麼陪審團的裁決必須由全體成員一致通過。聯邦民事審判中,12人陪審團已不多見.通常是6人或8人陪審團。州法院民事審判的陪審團大小各不相同,如加州法院民事案件的陪審團仍由12人組成。【3】為了防止意外,在陪審團成員選定後,還需幾名候補陪審員,一旦陪審員不能行使陪審權時,就可以由候補陪審員代替。在《失控的陪審團》中,當一名陪審員被剔除,一名住院後,陪審席上還仍有12個人,這就是因為候補陪審員頂了上去。  當法官選出陪審員候選人後,法官、律師、檢察官從被挑選的候選人中挑選12人。挑選的過程是由法官、律師、檢察官輪流發問,對候任陪審團成員可能對案件處理造成偏見背景進行詳細查詢。這種查詢稱為「所言屬實」的檢驗。【4】法官先對候選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提問後,由律師、檢察官輪流提出很多問題.以判斷他們是否與本案無利害關係.是否存在偏見、是否能勝任陪審團的工作等。一般來說.對該案案情或當事人熟悉的人.不能作該案的陪審員。  影片《失控的陪審團》對雙方律師篩選陪審員的過程進行了精心地展現,因為對於雙方律師而言,這一過程需要剔除一些對己方不利的,有偏見的陪審員,以使得案件能夠得到中立的、公正的處理,其中一位強烈反對被告方的男性試圖進入不成被否決,然而,影片中仍然有一位神秘男性混入了這12個人之中,並對此後雙方律師施加壓力,借陪審員的身份敲詐雙方律師錢財,可見,即使身後有強大的律師團也難以避免有偏見者的進入。在《十二怒漢》中,雖然我們無法得知挑選陪審團的整個過程,但從陪審團成員的身上可以發現影片中的陪審團並非是精心挑選的產物。案件的被告是一個有少數族裔背景的認識,但陪審團卻由11位白人與一名拉丁裔男子組成,在紐約這種國際性大都市裡,應當從陪審團候選人名單中挑選出更具有少數族裔代表性的陪審團來,一個老練的律師早該動用絕對迴避權,將拜格雷這樣一個種族主義者和科布這樣一個性情暴躁的人逐出陪審席,但另一方面,這些人也許如《失控的陪審團》中的男主角一樣,巧妙地掩藏起他們的真實立場,成功地混入了陪審員隊伍。  另外,雙方律師享有無須說明理由而請求某候選陪審員迴避的絕對要求迴避權,適用絕對迴避權的次數則依案件的重要程度以及各個轄區的具體規定來確定。美國法律除了賦予控辯雙方絕對要求迴避權外,還賦予了雙方一種需要說明理由的要求迴避權,法律沒有對這種要求迴避權的提出次數限定,在這種要求迴避權中,除了種族歧視不能成為迴避的理由外,其他都可以成為要求迴避的理由。可見,雙方律師影響陪審團組成的最佳方法是使用絕對要求迴避權,因而他們都青睞於獲得絕對要求迴避權的有關信息,並根據這些信息決定提出絕對要求迴避的請求。通過在挑選陪審員的程序中向候選陪審員提問,使得他們可以獲得這種機會。有時,為了加快這一過程,候選陪審員需要先回答書面問卷。問卷一般涉及個人職業、身份、閱讀的報紙與雜誌、宗教和政治信仰等。有錢的被告還可能聘請資深的社會學專家擔任顧問,去查詢候選陪審員的檔案,做社區調研,從性別、種族、年齡和宗教等方面進行統計分析,幫助出庭律師選擇最有利於辯方的陪審員。有時,學心理學的顧問也可能就坐於法庭,從候選陪審員的形體語言和言語方式上判斷,哪些應該留任,哪些應該剔除。這在《失控的陪審團》中表現得尤為明顯,被告身後強大的律師團有各種專業人士組成,不僅有律師,還有諸如心理學家,社會學家這樣的人士,對各個陪審員的背景、工作、年齡甚至身體姿勢進行詳盡的分析。  總之,挑選陪審員是一種複雜的遊戲,各方都努力尋求使對本方有好感的陪審員就任,排斥對己方沒有好感的陪審員.並使對方相反的努力歸於無效。許多富有經驗的律師認為,挑選陪審是審理陪審案件最為重要的方面。找出並排除可能會對一方當事人心存同情或心存偏見的陪審員候選人.已越來越成為審判過程的重要一步。  (三)陪審團裁決  在案件作出裁決之前,陪審員不能與任何人(包括家庭成員)談論本案。他們也不能閱讀任何有關此案的報道.不能聽廣播、看電視、不能自己去調查案情。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陪審員只根據其良知和在法庭上提供給他們的證據信息對案件作出裁決。此外,陪審團也不得與法官進行私下接觸,在《失控的陪審團》中,男主角作為陪審員到法官就餐的餐廳抱怨他們沒有午餐時,法官對待他如同避邪一般,而當陪審員們被安排到和法官一同就餐時,雙方律師都看到了此場景,並發出了「不可思議」的感慨。  庭審結束後,陪審團進入評議階段,這一過程是保密的,極少有人詢問陪審團裁決的過程以及要求陪審團解釋作出裁決的理由。恰恰《十二怒漢》就為我們展示了陪審團裁決的過程,12個陌生人要不斷地溝通交流,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在「排出合理懷疑」這一理念下,方達拒不妥協,特立獨行,確實需要非凡的勇氣,而所有陪審團成員也需要十分嚴肅認真地對待這項工作,才得以出現影片最終的結果。因此,我們不得不懷疑影片所展現的是否具有偶然性。  三、陪審團制度的價值和意義  陪審團制度在整個司法制度中有著怎樣的作用,在美國民眾的心中佔據怎樣的地位,它的價值和意義何在?這些是探討陪審團制度繞不開的話題。林達在一本書中講述了「新奧爾良私刑」事件後,寫道:陪審團制度是美國司法中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要求陪審團根據涉案雙方在法庭上按照嚴格程序呈交的證據,來做出他們的判決,有時候證據並不完整,可以想像,陪審員也是人,陪審團也可能得出錯誤的結論,當陪審團做出的判決和民眾期待不同的時候,當陪審團的結論使憤怒的民眾認為「正義沒有得到伸張」的時候,怎麼辦?美國的司法制度要求民眾,必須無條件地尊重陪審團已經做出的判決,這個制度把陪審團的判決提高到至高無上的地位。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下,「陪審團已經做出了判決」這句話的分量是非常重的,一但陪審團宣布被告無罪,任何人,即使是總統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沒有權利改變。假如不是這樣,那就將是一個打不來的死結,就會引出打著正義旗號的民眾私刑,就會走向暴力和血腥。假如不是這樣,司法就失去權威,整個法治制度都將崩潰。【5】  民眾參與是陪審團制度的重要特徵,它直接把民意引入司法領域,陪審團是民眾的代表,最大程度上代表著民意。他們裁決案件的特色是「什麼都考慮在內」,他們會考慮法律之內的與法律之外的、正義的與非正義的、控辯雙方的狀況甚至是「自然法」的因素。審判已經不僅僅是法律專家們的事情,而是法律專家通過專業知識來說服民眾的一個過程,正是這一過程使得判決對民眾更具有說服力。民意在司法中得到尊重,這也是為什麼在辛普森案中,一個看似不理的審判結果仍然被美國人所接受的原因,除了程序公正,對陪審團制度的信仰才是極其重要的原因。因此,陪審團制度所體現的司法的公信力是其核心價值。  根據任何權力都需要制約,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的原則,陪審團制度之所以存在,根本上是源於權力制衡的需要,陪審團制度有利於實現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制衡,尤其可以防止行政權干預司法權,司法權是被動、消極的權力,往往容易受到地方行政權或者立法權的束縛和壓力,為了保持司法權的超然地位,實現司法獨立,陪審團制度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辦法,保障立法、行政、司法的分權與制衡。在另一方面,陪審團制度有利於實現司法權內部的制衡,政治家托克維爾對陪審團的評價:「實行陪審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質上就是陪審制度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這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審團制度的建立將司法權一分為二,劃分為事實認定權和法律適用權兩部分。這種分割,不僅使司法權內部的權責分工更明確,提高了司法審判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二者的相互制衡和監督達到了保證司法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陪審團制度的第三個價值在於民主,從陪審員資格的認定,陪審團的遴選,到陪審團參與案件審理的過程,不受任何干擾地自主決策,這些本身就是公民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實現的重要方式,因此,民主的程序,民主的制度設計,必然產生民主的結果。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在歷史的演進中得出的產物,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們在認清制度以及其背後產生的歷史背景、文化根源以及價值意義的同時,也應當反思其在本土適用的可能性,從而為本土的制度建設尋找到合適的路徑。  參考文獻:  【1】[美]保羅·伯格曼,[美]邁克爾·艾斯默.影像中的正義[M].海南:海南出版社,2003:403  【2】林達.歷史深處的憂慮[M].北京:三聯書店,2006  【3】羅藝方.美國陪審團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政法學刊,2002(5):71-73  【4】羅藝方.美國陪審團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政法學刊,2002(5):71-73  【5】林達.掃起落葉好過冬[M].北京:三聯書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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