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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對於「賭資」的法律界限及數額認定匯總

文/柯一峰 福建聯合信實(福州)律師事務所

來源:無訟閱讀

一、法律的統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三條「[賭博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各地區實施的具體規定

各地區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賭資較大」與「情節嚴重」的理解不盡相同,因而處罰的程度與種類也有差異,本文在此作不完全列舉,以供參考:

北京市

依據《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章第77項規定:以下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1)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2)1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的;

(3)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4)組織、招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5)參與聚眾賭博、到賭場參與賭博,利用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賭博以及以百家樂、六合彩和賭球賭馬等特殊手段參與賭博的;

(6)參與賭博,個人賭資1500元以上,或者共同參賭財物合計6000元;

(7)以上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重慶市

依據《重慶市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版)》第三章第四十二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情節嚴重」按以下標準掌握:「賭博」行為,下列情形屬情節嚴重,給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參與賭博,賭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2.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3.六個月內參與賭博三次以上,輸贏累計金額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4.因賭博受治安處罰後六個月內又參與賭博的;

5.在車、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6.在公共場所或工作場所賭博的;

7.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8.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9.組織、招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10.參與聚眾賭博、到賭場參與賭博,利用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賭博以及以百家樂、六合彩和賭球賭馬等特殊手段參與賭博的;

11.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浙江省

依據《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章第一節第98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賭資較大」:

(一)以個人賭資200元至500元為起點(具體數額由各市公安機關根據當地執法實際確定);

(二)個人單次(局)賭博輸贏額20元以上的。

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在公共場所或者營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設賭局的;

(二)個人賭資在10000元以上,或者單場賭博人均賭資10000元以上,或者個人單次(局)賭博輸贏額500元以上的;

(三)參加賭場賭博的;

(四)糾集、組織不特定人員賭博,賭資較大的;

(五)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六)放置賭博機2台以上,或者在中小學校附近200米範圍內設置賭博機的;

(七)一年內曾因賭博、開設賭場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判處緩刑,尚在緩刑考驗期內,或者一年內曾因賭博、為賭博提供條件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

賭資包括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

江蘇省

依據《江蘇省公安廳關於正確界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情節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二章第3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第七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為賭博提供條件:。

(1)為賭博提供條件獲利200元以上的:、

(2)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

(3)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為賭場多次接送參賭人員,在賭場放高利貸的;

(4)採取不報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5)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的;

(6)組織、招引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7)以營利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8)以營利為目的,為投放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提供場所的;

(9)國家工作人員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2、賭博:

(1)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2)多處投放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的;

(3)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4)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山東省

依據《山東省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第二章第70條第二款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一)在公共、娛樂服務場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二)參與賭博人數8人以上的;

(三)人均參賭金額5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2000元以上的;

(四)因賭博受到處罰,又賭博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黑龍江省

依據《黑龍江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第一章第95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

(1)當場賭資在1000元以上;

(2)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3)多次參與賭博的;

(4)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公安機關處罰的;

(5)以欺騙方式,誘人蔘賭戒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6)參與"黑彩。、賭球、網路賭博等活動,或到賭場參與賭博的;

(7)利用電子遊戲機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8)因賭博行為造成其他社會危害或社會影響的。

吉林省

依據《吉林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第四項規定: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其中:

(一)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3日以下拘留。

(二)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處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

個人平均賭資數額與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處罰標準不一致的,依據較重的處罰標準處罰。

第五項、《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參與賭博「情節嚴重」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

(一)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8000元以上的;

(二)符合本意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賭博,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

(四)設置並利用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營利的;

(五)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遼寧省

依據《遼寧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第二章第70條規定:賭博賭資較大的設定為個人賭資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賭資較大」外,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個人投注的財物數額無法確定時,按照參賭財物的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雖然賭資數額尚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在馬路邊設攤賭博的;

2、參與「六合彩」、「私彩」、「賭球」、「鬥雞」、「推牌九」等方式的賭博,在「二八杠」、「百家樂」等有組織的賭場內賭博;

3、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4、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的;

5、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且經公安機關勸告不聽的。

賭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個人賭資在2000元以上的;

2、參與「六合彩」、「私彩」、「賭球」、「鬥雞」、「推牌九」等方式的賭博,在「二八杠」、「百家樂」等有組織的賭場內賭博,利用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賭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

3、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個人賭資在1000元以上的;

4、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個人賭資在1000元以上的;

5、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負責人參加賭博,個人賭資在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河北省

依據《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第三章第140項規定:「賭博,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財物為賭注,使用某種方式或工具比輸贏,非法博取財物的行為。賭資,是指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在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的賭博活動中,分賭場、下級莊家或者賭博參與者在組織或者參與賭博前向賭博組織者、上級莊家或者賭博公司交付的押金,應當視為賭資。賭資較大,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的。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下列情況視為情節嚴重:

(1)個人賭資在1000元以上;

(2)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3)多次參與賭博的;

(4)以欺騙方式,誘人蔘賭的。

因賭博行為造成其他社會危害的,適用情節嚴重處罰。

河南省

依據《河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中第二章第94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參與計算機網路賭博或者到賭場參與賭博的;

(2)以欺騙方式,誘人蔘賭或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3)以「牌九」、「押寶」、「同花順」、「推餅」等方式賭博的;

(4)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800元以上的;

(5)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6)多次參與賭博的;

(7)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處罰的;

湖北省

依據《湖北省公安廳治安管理處罰法裁量情節指導意見(試行)》第一章第3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第七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2、一年內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的;

3、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4、國家工作人員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的。

5、現場收繳賭資在5000元以上的;

6、現場沒有賭資或者賭資不到5000元,經查證以籌碼兌付或者約定以其他方式事後交割的賭資總計在5000元以上的;

7、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活動的,按照投注或者贏取的總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

8、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6人以上的、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元以上或者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9、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10、組織3人以上賭博2次以上的;

11、為不特定人員提供賭博的場所(包括開設電子遊戲機賭博場所,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等)及賭具,獲利500元以上的;

12、明知他人賭博,以營利為目的借貸他人賭資5000元以上,或者獲利500元以上的;

13、明知他人賭博,而為其提供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獲利500元以上的;

14、非法發行、銷售「六合彩」等彩票,票面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或者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元以上的;

15、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2次以上,或者為賭博場所放哨、通風報信、接送參賭人員2次以上的。

湖南省

依據《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四節第83項規定:

1.一般情節的違法行為情形:

(1)單注金額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或全場輸贏額兩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參與「地下六合彩」、「賭球」、「扳砣子」、「鬥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賭博,單注金額二十元以下或全場輸贏額二千元以下的;

(3)設置一台賭博機(台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以下均同)進行賭博的。

處罰基準: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

(1)單注金額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場輸贏額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2)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3)設置賭博機二台以上不足五台進行賭博的,或者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或者賭資數額累計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或者參賭人數累計五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4)參與「地下六合彩」、「賭球」、「扳砣子」、「鬥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賭博,單注金額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場輸贏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5)多次參與賭博的;

(6)聚眾賭博的。

處罰基準: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

(1)單注金額一百元以上或全場輸贏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2)教唆、誘騙、脅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3)參與「地下六合彩」、「賭球」、「扳砣子」、「鬥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賭博坐莊,或者單注金額五十元以上或全場輸贏額五千元以上的;

(4)設置賭博機五台以上不足十台進行賭博的,或者設置賭博機一台且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或者在中小學校周圍二百米範圍內設置賭博機一台進行賭博的,或者違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者賭資數額累計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或者參賭人數累計十人不足二十人的;或者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不足五台進行賭博的,或者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不足五台進行賭博的;

(5)因賭博引發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安徽省

依據《安徽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一節第二十五項規定:裁量標準:參與賭博,賭資數額累計500元至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參與賭博,賭資數額累計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參與賭博,賭資數額累計5000元以上的或者每注賭資在50元以上的;

(二)多次參與賭博活動的,參與計算機網路賭博或者到賭場參與賭博的;

(三)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四)以「牌九」、「押寶」、「同花順」、「炸雞」等或以其他純賭博方式進行賭博的;

(五)一年內曾因賭博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六)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七)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沒有證據證明「用作賭注、換取籌碼」的款物,不得認定為賭資。

江西省

依據《江西省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第一部分第70條規定細化標準:

參與賭博活動,個人賭資在200以上的,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輕微的,不予處罰;個人賭資數額500元以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以下情形之一屬於「情節嚴重」,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或者營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設賭局的,且多次或者在公共場所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處罰的;

(三)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四)發行、銷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五)組織、招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六)人均參賭金額在5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2000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寧夏省

依據《寧夏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第二章第70條規定:參與賭博活動,個人賭資在二百元以上的,當場賭資六百元以上,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輕微的,不予處罰;個人賭資數額五百元以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以下情形之一屬於「情節嚴重」,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在公共場所或者營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設賭局的,且多次或者在公共場所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2)六個月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處理的;

(3)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4)發行、銷售"六合彩。,利用吹球機銷售私彩等賭博行為的;

(5)組織、招引他人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6)人均參賭金額在五百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兩千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陝西省

根據《陝西省公安廳<安管理處罰法>裁量細化標準》第9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參與計算機網路賭博或者到賭場參與賭博的;

(2)以欺騙方式,誘人蔘賭或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3)以「牌九」、「押寶」、「同花順」、「推餅」等方式賭博的;

(4)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800元以上的;

(5)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6)多次參與賭博的;

(7)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處罰的。

內蒙古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一章第四節第105項規定:

1.「一般情節」的違法行為情形:

⑴單注金額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場輸贏額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⑵參與「地下六合彩」、「賭球」、「扳砣子」、「鬥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賭博,單注金額十元以下或全場輸贏額五百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

⑴人均參賭金額在一千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四千元以上的。

⑵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營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⑶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⑷多次參與賭博的。

⑸利用電子遊戲機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⑹以欺騙方式,誘人蔘賭或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⑺因賭博行為造成其他社會危害或社會影響的。

⑻一年內曾因賭博,受到公安機關處罰的。

【處罰基準】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

⑴單注金額一百元以上或全場輸贏金額五千元以上的。

⑵教唆、誘騙、脅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⑶參與「地下六合彩」、「賭球」、「扳砣子」「鬥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賭博坐莊,或者單注金額五十元以上或全場輸贏額二千元以上的。

⑷因賭博引發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廣西

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細化裁量標準(試行)》第一章第88項規定:【裁量標準】賭博案件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均屬於賭資。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關於「少量財物」的認定,應當以人均投入財物數額在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數的1/3為(農村按照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現金收入月平均數的1/3)參照系,超過此限額的,應認定為賭博行為,應當依法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以會員方式參與計算機網路賭博的;

(2)以欺騙方式,誘多人蔘賭或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3)人均投入參賭財物數額達到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數的(農村按照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現金收入月平均數);

(4)多次參與賭博的;

(5)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處罰的;

(6)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四川省

依據《四川省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管理處罰案件自由裁量標準》第四章第56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2)多次參與賭博的;

(3)以欺騙方式,誘人蔘賭的;

(4)曾因賭博受過處罰的;

(5)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甘肅省

依據《甘肅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實施治安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第一章第三十三項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沒有證據證明「用作賭注、換取籌碼」的款物,不得認定為賭資;嚴禁不分情節輕重,一律等同處罰、頂格處罰。

1、適用一般處罰的情形:

(1)參與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不滿一千五百元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參與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不滿三千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2、適用「情節嚴重」處罰的情形:

(1)參與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三千元以上的;

(2)多次參與賭博活動的,或者到賭場參與賭博的;

(3)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4)以「牌九」、「押寶」、「同花順」等方式進行賭博的;

(5)一年內曾因賭博受過治安處罰的;

(6)以欺騙方式誘人蔘賭或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7)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8)參與計算機網路賭博或者到賭場參與賭博的;

(9)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青海省

依據《青海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9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參與計算機網路賭博或者到賭場參與賭博的;

(2)以欺騙方式,誘人蔘賭或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3)以「二八杠」、「牌九」、「押寶」、「同花順」、「推餅」等方式賭博的;

(4)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800元以上的;

(5)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6)多次參與賭博的;

(7)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處罰的。

貴州省

依據《貴州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標準(一)》第一章第四節第71項規定:

1、一般情節的違法行為情形:

(1)單注金額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場輸贏額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參與「地下六合彩」、「賭球」、「飛鏢」、「電玩」等方式的賭博,單注金額十元以下或全場輸贏額五百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

(1)單注金額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場輸贏額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3)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4)參與「地下六合彩」、「賭球」、「飛鏢」、「電玩」等方式的賭博,單注金額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場輸贏額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5)多次參與賭博的;

(6)聚眾賭博的。

處罰標準: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

(1)單注金額一百元以上或全場輸贏金額五千元以上的;

(2)教唆、誘騙、脅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3)參與「地下六合彩」、「賭球」、「飛鏢」、「電玩」等方式的賭博坐莊,或者單注金額五十元以上或全場輸贏額二千元以上的;

(4)因賭博引發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標準: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特別注意:構成賭博犯罪並不單純看人數和個人賭資,也關注總共涉賭的賭資是多少。所以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參與的數額不大就可以置身事外。所以在此建議大家,節假日娛樂,算分數就好,不一定非得涉及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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