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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男人可以出櫃,但不能出軌

為什麼男人可以出櫃,但不能出軌2014-03-30

有家室的男人出軌,這在當今的中國幾乎會招致一邊倒的批判。即使有人想為出軌者辯護,通常也只有兩種辯護方法,不是找原因說這男人不懂事,他有隱痛,就是說現在社會道德淪喪,出軌普遍,他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誤」。這都是試圖說明這人犯錯誤情有可原,而不是說出軌沒問題——該死,但最好別一棍子打死。

與此同時,中國社會對情感與性的態度似乎越來越包容了:二十年前同性戀被視為禁忌,可是如今,受過教育、態度開放的人群普遍認為同性戀者出櫃才是應有之義,假如男性同性戀者已經與異性結婚,那更得儘早出櫃,讓配偶和自己都能得到一個更幸福、更「自然」的未來。

這兩種態度反映出相當模式化的公眾意見。對異性出軌後離婚受到道德批判,已婚同性戀者出櫃離婚卻是面對真實的自我。出軌是近於土豪作派,有妻子有情人坐擁兩美,常被當成是妻妾成群的封建遺風在當代的表達;而已婚同性戀者出櫃、離婚則不同了,似乎不僅是道德正確的選擇,還更「文明」和現代。

為什麼公眾意見的區別如此之大,出櫃可以,出軌不行?

大眾的判斷標準,不在於婚外關係中是否有愛情。即使出軌男人是真心實意地愛著妻子之外的女人,大眾也通常認為他該「再想想」,為對婚姻和孩子負責,最好斬斷情絲。但假如已婚男人發現自己愛上了其它男人,就不一樣。

那麼,大眾對出軌和出櫃的態度差異,是出於健康考慮嗎?似乎也不是。雖然有恐艾病的大眾常常模式化地把男同性戀者想像為高危人群,但大眾在談出櫃的道德必要性時,通常並不引健康和衛生考慮為原因。

另一個可能性是,大眾有此態度差異,是因為人們認為應當尊重婚姻契約,作為契約締結著的婚姻雙方應當對彼此誠實。假如男性對其它女性出軌,是背叛了當初的契約,而已婚同性戀者若出櫃和出軌,則說明當初締結婚姻契約時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有欺騙性、或是無效,該儘早把雙方「放生」才是。

但這第三種解釋也不充分——也有男人是等到結婚後,才發現自己可能喜歡同性,他當初的婚姻契約並非隱瞞信息的騙局,也絕非無效。大眾施捨給這種男人的寬容,仍然多過對婚後發現自己喜歡上了其它異性的男人。以至於現在網路上流行的出軌喜劇故事,結局往往是「原來出軌對象也是男的!」似乎在這種情況下出軌就該、就能得到充分原諒,故事就歡喜完滿,那位妻子就不算是受了背叛,而是守得雲開見月明,總算能去尋找自己應有的幸福了。

實際上,這種態度差異的背後,是大眾對愛情和性向的生物學基礎的一種流行認識:愛情對象可變,愛情是一種對象不特定的情感,而性向不可變。雖然浪漫主義興起以來,受電視劇和愛情小說塑造的大眾常常號稱「愛情是命中注定」,只有「此生惟一」才算真愛,但是,人們同時認為愛情的感受短暫、易變、易逝,愛情對象並不惟一。因此,人們認為男性婚外出軌並不必要,「他又不是非得愛那個情人不可」。人們也傾向於認為,浪子回頭金不換,出軌男性回頭後,家庭可能重歸幸福,因為人們相信他對情人的愛可能消逝,重新愛上自己的家庭——即使不是自己的妻子。

(《裸婚時代》劇照,文章、姚笛。供圖。)

相比而言,在性向問題上,中國目前受過較高教育、自認態度更開放的城市人群傾向於認為「性向不可變」。人們常常以此說明出櫃的必要——既然性向註定、固定,那麼,不出櫃的已婚同性戀者,會讓自己、配偶、情人都長期生活在痛苦中,無法緩解、不可改變。坊間常見的敘事模式就是,父母被塑造成保守、缺乏對同性戀的知識的形象,當從大城市或海外回來的年輕兒子向父母承認自己是同性戀時,父母傷心落淚,求兒子去相親——試著和女孩子處處,興許你就改變了!而兒子一再說服父母,「同性戀是天生的,改變不了」。

其實,科學界始終在爭論同性戀與異性戀的生物學基礎。「同性戀是否是天生的」以及「性向是否可以改變」這兩個相關聯的問題,不僅科學界沒有定論,而且各種同性戀團體在為自身爭取政治權利和社會承認時,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也有差異。但是,有網路發言資源的那部分公眾,越來越傾向於認為性向不可改變。

該出櫃、不該出軌,這恰恰是公眾站在同一個尊奉家庭價值的出發點,以不同方式維護家庭這種社會制度:既然同性戀者的性向不可改變,那麼,只有請他們出櫃,他們自己以及他們的異性配偶才可能獲得家庭幸福。對出櫃的欣賞和推動,絕不意味著大眾認為家庭無所謂了,而恰恰意味著他們尊奉家庭的價值。而對於那些有家卻和其它女人來往的出軌男人,公眾則希望他們回歸家庭——反正愛情對象不特定,家庭可以重歸幸福。而假如發現妻子是悍婦、不能生育、妻子與他人私通,公眾就往往認為男人出軌有理,應當重組家庭——離婚反而能締造出更好的家庭,維護家庭幸福。

可惜,話說回來,公眾的道德批判,只能保護家庭這個社會制度的完整,無能拯救破碎的心。十幾歲的時候,我和家人去看電影,小姨總結這部講婚外戀的電影,說它的主題是,「愛情的真諦就在於撬杠」——電影用主人公挖牆腳的勇氣和堅定來證明真愛。那時我們笑了很久。

心碎是很基本、很普遍的人類經驗。而若一個人心碎,其他人應當付多少責任?這恐怕正是最難的倫理學問題之一。愛情和婚姻帶給人的痛苦,到最後落到「為什麼」和「憑什麼」的問題:為什麼不幸?憑什麼是我受傷害?受苦的意義又是什麼?這一系列神義論問題,追問的是為什麼神或老天爺要讓人類經歷痛苦。假如神或老天爺全能、保佑世人,那麼人痛苦的正義性在哪裡?人執迷於這一系列問題,來給自己經歷的痛苦尋找一個解釋,再賦予意義,譬如,「我成長了」,」我找到了更好的幸福」。

人類學家格爾茨在《宗教作為文化體系》這篇經典論文中寫過一位巴利亞老婦人。這位不幸喪盡親人的老婦,走幾百里路,想找到神,請他給自己的不幸一個解釋。「她帶著絕望的決心,一定要找到神,問清這一切的意義」,但是到最後,「她的願望並沒達成,她在心碎中死去。」人總是要給苦難找個原因:手閘失靈令人傷亡是機器的過失,油鍋燙傷嬰兒全怪奶奶不該轉身去切菜,村子裡可能有巫婆令全村人生病,未安汽車坐椅是全家的無知或心存僥倖,或者,全球化和國家權力是苦難的來源,或者,都賴醫生不給開神葯——因此去捅傷醫生。到最後,受苦者想找的不一定是真兇,而就是要找出個兇手,來給漫長的苦難一個"都怪這個人"的解釋。但神義論是個無解的問題,咬準的未必是準的,有的不幸可能一點意義都沒有,就是純粹的苦難。

愛情與家庭能給人帶來幸福,但也總讓人心碎。就算找到了可以怪罪的人、就算在離婚時分到了全部財產,就算整個社會都一邊倒地譴責甚至封殺狐狸精和負心人,道德審判和法律條文也都無能拯救心碎。想不通的終究是想不通的,只能由心碎者自己面對。

(責任編輯: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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