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度起源於歐洲,隨著英國在北美建立殖民地,也引入了陪審團制度。美國獨立後,以法律的形式將陪審團制度化,一直延續至今。陪審團在美國的司法審判過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國也是目前世界上採用陪審團判案最普遍的國家。
所謂的陪審團,其實就是「公民審判團」,案件的審判結果,由組成陪審團的普通公民而非法官裁決,這些公民中沒有多少人受過專業法律訓練,也沒有多少法律知識,但法律卻賦予他們判案的權力。從長期的法律實踐看,陪審團的判案往往是正確的。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美國是採用陪審團判案最普遍的國家,但從整體上來看,在大多數的案件審判過程中,經法官及檢察官同意,被告可以選擇不採用陪審團的方法,由法官定案,因此,大多數案件,尤其是民事及刑事輕罪案件等沒有經過陪審團裁決便結案了。
美國的司法分為聯邦及州兩個系統,無論是聯邦還是州,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實施的陪審團制度雖然有些差異,比如陪審員人數、案件裁決是否需要全體一致通過等,但基本精神及做法卻大同小異,比如陪審團適用的案件範圍、陪審團種類及陪審員挑選方面等。這裡就以聯邦系統為主,簡單介紹陪審團的組成及作用。
從陪審團的組成看,分為大陪審團(Grand jury)及陪審團(Petit jury,有時也稱為小陪審團)兩類。大陪審團與陪審團的區別並非哪個更重要,在中文的字面理解上,往往會讓人產生大陪審團比較重要的錯覺,其實,這兩個陪審團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大陪審團只負責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判定,不涉及民事案件;而陪審團則在立案後的審判過程中,聽取控、辯雙方的證據、證詞並由此做出裁判,包括刑事及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大陪審團決定,審判結果由陪審團決定;而民事案件的立案與大陪審團無關,審判結果則由陪審團決定。
聯邦大陪審團由16至23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團則由6至12名陪審員組成。無論是大陪審團還是陪審團,其組成人員都採用電腦隨機挑選的方法,即根據民眾的投票登記及駕駛執照選出合格候選人,候選人的合格條件為年滿18歲以上的公民、在法律轄區內住滿至少1年、通曉英語、精神及身體狀況適合擔任陪審員、目前沒有涉及重罪指控及從未被裁定犯有重罪(除非已在法律上恢復了公民權)。
對於公民來說,投票是權利而非義務,但成為陪審員不僅僅是權利,也是義務,一旦接到法院寄來的陪審員候選人通知書,一定要準時前往指定法院出席陪審員挑選。一般來說,每個陪審團的組成,都會有數十至上百的候選人供挑選。由於成為陪審員後,往往需要全天在法庭參加庭審,有時數天,有時幾個月,因此大部分人總是希望自己沒有被選上,會提出各種理由,比如英語能力差、與所要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有利益衝突或關係、可能帶有偏見等。而原告及被告律師也都會以各樣理由挑選認為對己方有利的陪審員。因此,挑選陪審員往往頗費工夫,一旦被挑上成為陪審員,就必須全力以赴參加庭審全過程,不可無故缺席。
根據聯邦法庭的規定,現役軍人、消防隊員、警察、部分政府工作人員、年齡70歲以上或有其他理由經法庭同意者,可以豁免承擔陪審員的義務。
大陪審團的主要作用是聽取檢察官的報告,檢視證據,決定是否起訴被告。大陪審團的活動是保密的,在檢察官和證人提供證據證詞時,外人不得入內。在大陪審團就是否起訴表決時,檢察官也不得在內。根據法律規定,所有聯邦法院起訴的重罪,都必須經過大陪審團這一關;許多州也規定重大刑事案件應當經過大陪審團的審議,只有少數州規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大陪審團的審議。
陪審團的主要作用是在庭審期間,聽取原告、被告的證詞與證據,然後閉門做出有罪或無罪的裁判,並在法庭上公布。普林斯頓大學教授伯內特(D. Graham Burnett)記述了他作為一名陪審員參加一樁謀殺案的庭審過程,其中寫到「在我們作出最後裁決前的66個小時里,我們不能回家,也不能跟家人通話。我們去用餐時必須有法警陪同,在旅館裡過夜時有警衛看守。」「我們在鎖閉的陪審室中忍受煎熬,努力了解我們的責任,試圖理清一大堆複雜而又相互矛盾的證據。其間有眼淚和爭吵,有觸動靈魂的沉思,有關於上帝、同性戀、真理和公正的討論。這是一種超越極限的民主審議。」
需要指出的是,陪審團只就案件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被告一旦被判有罪,具體的量刑則由法官做出,因此,不少被告選擇在開庭前與法官、檢察官達成抗辯交易(Plea bargain),即被告同意認罪以求得從輕定罪或量刑。因為一旦案件步入庭審階段,被告的犯罪事實就會呈現在陪審團及旁聽者面前,被判有罪的話,法官的量刑往往會比較重。
文章選自留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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