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2017將逝,但這些案件帶給我們的思考不會遠去
不知道是不是巧合。
這幾個案件,無一例外都引起社會激烈的討論,學界稱之為「高曝光度案件」(highly publicized cases)。從普通個案上升為高曝光度案件,除了案件本身的價值,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個案被輿論廣泛關注,成為公共議程。
然而傳媒的發達、網路的普及、民意的沸騰,給高曝光度案件的輿論生成提供了便利,卻也在現實中產生了輿論影響司法的種種擔憂。
於是,一個有意思的命題橫亘在我們面前——司法,該如何面對輿論?
輿論
在現實社會中,輿論總是同輿情、民意等概念混同在一起。
一般認為,「輿論是公眾關於現實社會以及社會中的各種現象、問題所表達的信念、態度、意見和情緒表現的總和,具有相對的一致性(有一定數量規模)、強烈程度和持續性,對社會發展及有關事態的進程產生影響,其中混雜著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
雖然讀起來非常書面化,卻明晰地指出了輿論的複雜性:它有理智的成分,也有非理性的成分。因此,簡單地將輿論,特別是網路輿論,等同於民意,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民意代表著人民的真實意願,而當下的輿論則有可能被來歷不明的「推手」「水軍」牽引著。
在中國法學家孫笑俠的論述中,沒有錯誤的民意,只有錯誤地理解民意。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要去收集民意、分析民意、理解民意、採納民意是十分重要的。
不過,現實情況是輿論往往裹挾著民意,並在不斷釋放非理智的成分,影響著司法的運行。類似的案例並不鮮見。
在輿論的影響下,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張金柱被間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四川瀘州繼承案放棄了現有法律規則而適用了法律原則,飽受爭議的彭宇案放棄了審判而採用了調解程序……
同時,輿論對劉涌案刑訊逼供取得的部分證據無效不滿,因為劉涌本身就是「黑社會」;對鄧玉嬌案定性為防衛過當不滿,因為她面對的是「貪官」「淫官」;對陳世峰(江歌案中的被告人)、莫煥晶(杭州縱火案中的被告人)表達不滿,對他們的辯護律師也不滿,因為「替壞人辯護的律師,也應該是壞人」。
民意的表達,有著樸素的正義認知,卻往往披上輿論情緒化的外衣,衝動、易變、急躁,有時候甚至「一邊倒」地出現群體極化現象,形成對司法工作的壓力。
適應
在這個媒介社會化的時代,司法要想完全避免來自輿論的影響,基本是不可能的。畢竟司法不是「自動售貨機」,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實際上,自1997年的張金柱案以來,30年來學界和業界一直在為尋求輿論與司法的良性互動而積極努力。
欣慰的是,30年來的諸多案件,也不斷讓輿論和司法各自變得成熟。比如今年上半年發生的「於歡故意傷害案」中,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輿論從感性的認知、情感的宣洩走向了理性的思考,另一方面,司法也從尷尬的躲閃、被動的應對走向了適當的回應和主動的公開。如此,一件件高曝光度案件最終成為了一堂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這是輿論與司法的共贏。
的確,高曝光度案件的公共性質,激發了公民的權利意識和公共精神的增長,自然也孕育出民眾紛繁蕪雜、層出不窮的各類輿論。
從社會學上來看,這種社會參與體現出強烈的社會結構性。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案體現了對旅遊安全的關注、杭州保姆縱火案反映了僱主權益保護、河北「老賴」帶來了法院執行難問題的思考……這些問題,有可能關係到每個人,每個人都可能成為野生動物園的遊客,僱傭保姆的業主和被「老賴」拖欠的案件當事人。
從內容上看,司法領域的輿論往往來源於民眾的樸素正義觀和強烈義憤感。前者註定了它們與法律職業精英階層的認知差異,後者則注入了道德範疇或情緒化的複雜因素。兩者合力,形成了對司法的巨大拷問。
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承載著人民對正義與安全的期盼,這是司法前進的方向。對於公眾輿論,適應是常態,排斥只是個別例外。在輿論的倒逼下,司法很容易成為「影響性訴訟」中的尷尬角色,但因為這種監督力量,輿論的關注反倒成了推動公正的積極力量。
定力
對於洶湧的輿論,法官應當心存感激,又常懷警醒。
司法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質,無論社會輿論如何評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才是法官判斷的準則。換言之,輿論與司法的界限是明晰的,審判過程的獨立,不應迎合任何勢力,包括輿論。
有學者曾專門考察過中國古代司法史,並得出傳統民間有所謂「把事情鬧大」的訴訟習慣。在「把事情鬧大」的動機驅使下,通過各種訴訟技巧來聳動官府成為一種技巧。這與當下不少案件通過媒體、網路和輿論壓力引起法院和政府的重視,內在的邏輯是相通的。
縱覽最近十多年的高曝光度案件,司法機關面對輿論出現了「害怕」「討好」「無視」三種不良情形。一是擔心得罪輿論,把輿論等同民意,在「民意不可違」的觀念下,屈從輿論壓力,並以「司法民主」的幌子來求得心理安慰;二是遷就輿論,放棄司法的職業化和專業化,盡量滿足民眾的法外要求,甚至不惜扭曲法律甚至違背法律;三是對民意無所顧忌,以「維護司法權威」為名,認為輿論都是為了炒作,綁架法官,干擾審判獨立,這是一種錯誤的「定力」。
事實上,在一個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體系面前,法官應當具有公正的自信、獨立的地位和相當的權威。輿論對於高曝光度案件的追蹤,只能提高社會關注度。但如果審判的尺度被輿論所左右,反而是法治的悲哀。
當拿起法槌的一刻,法官就應該專註於庭審控辯,依法裁決。哪怕在前一刻,他也是扼腕嘆息的讀者。
引導
習近平總書記說,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司法裁判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和標誌導向,往往會影響到公眾當下的法治心態,也會影響到今後的行為選擇。於是,這裡的司法裁判不止是一種定紛止爭的訴訟功能,還具有對法治建設和公序良俗的引導價值。
著名法官休厄特也說過:「不僅要主持正義,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義,這一點不僅是重要的,而且是極為重要的。」在高曝光度案件中,每個案件都可以成為法治傳播的課堂載體,每份裁判文書都可以成為普法教育的生動教材,每次典型案件情況的新聞通報都可能成為民眾行為的遵循指引。
以於歡案二審為例,山東高院不僅運用微博全程直播庭審過程,向群眾公開(蘇銀霞)有無受辱、警方是否存在不作為,而且在裁判文書第一時間發布後,還主動就於歡故意傷害案答記者問,對輿論焦點做進一步說明澄清,統籌兼顧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在互聯網的時代,高曝光度案件傳播面廣,影響力大,人民群眾關切,這是輿論給司法帶來的壓力。對此,我們的法院和法官不妨主動通過司法公開和以案釋法,轉「危」為「機」。
從適應,到定力,再到引導,不失為一條司法面對輿論的漸進性路徑。
文/巴山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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