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及其計算方法

親等是指親屬的等級。是計算親屬關係遠近的基本單位。而親屬是指人們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親屬關係一經法律調整便在相關的主體之間產生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是親屬之源,血親是親屬之流。血親一可依法擬制,通過收養而形成。姻親則是以婚姻為中介而發生。親屬關係極為廣泛。作為現實存在的親屬關係,縱向的關係須受人們壽命的限制,不可能超過若干代,橫向的關係卻是由此及彼、漫無邊際的。但,只有被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才是親屬法律關係,通常是較近的親屬關係。比如,我國現行婚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也就是說,我國目前廣義上的婚姻家庭法所調整的親屬關係的範圍以近親屬為限。具體包括:配偶、血親(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一般包括同源於父系和母系或同源於父母雙方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姻親(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親屬間的聯絡系統稱為親系。從歷史上看,親等制有世數親等制和身份親等制。確定親等應以世數為依據,世數少者其親近,世數遠者其親遠。親等的計算方法,主要有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方法和寺院法的計算方法,另外還有少數國家採取世代來表示。當代多數國家採用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方法,另有一些國家採用寺院法的計算方法。我國婚姻家庭法中,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則用時代來表示。1、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方法(1)計算直系血親親等:以己身為基點,向上或向下數,以間隔一世為一親等。例如:父母與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2)計算旁系血親親等:先從己身上數至己身與對方(即與其計算親等者)最近的共同的長輩直系血親,再從該長輩直系血親下數至對方,兩邊各得一個世數,將兩個世數相加即為該旁系血親的親等數。例如:兄弟姐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叔叔、伯伯、姑姑與侄子、侄女,舅舅、姨媽與外甥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以此類推。2、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方法(1)計算直系血親親等:與羅馬法相同。即以己身為基點,向上或向下數,以間隔一世為一親等。(2)計算旁系血親親等:其方法與羅馬法不同。其具體計演算法為:先從己身上數至己身與對方(即與其計算親等者)最近的共同長輩直系血親,得一個世數;再從對方上數至該長輩直系血親,又得一個世數,如果兩邊的世數相同,即以此世數定其親等,如果兩邊世數不同,則按世數多的一邊定其親等。上述兩種計算方法也可用於計算姻親的親等,計算時應以配偶為中介進行換算。血親的配偶從其配偶的親等,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從其配偶的親等。例如:兒媳與公婆的血親的配偶,因兒媳之夫與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所以兒媳與公婆為一親等直系姻親;岳父母與女婿,因岳父母是女婿的配偶的血親,女婿之妻與其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所以女婿與岳父母是一親等的直系姻親。3、我國婚姻法中的親等計算方法(1)計算直系血親的代數時,以一輩為一代,相隔一世即為兩代。(2)計算旁系血親的代數時,須以同源關係為依據。例如: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是兩代內的旁系血親;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於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的是四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於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是五代以內旁系血親。這種計算方法可以用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方法進行換算。例如:兩代以內旁系血親是二親等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四親等的旁系血親,四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六親等的旁系血親,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八親等的旁系血親。另外,我國古代還存在傳統的喪服制,其可以說是具有中國古代特色的一種親等制度。其分為服制五等,重輕有別。親者、近者其喪服重;遠者、疏者其喪服輕。五服以內的為有服親,五服以外的為無服親。由重及輕、有親及遠分別為:第一等:斬哀(喪服用粗麻布製作,不縫下邊)例如:兒子、未出嫁的女兒為父母喪,嫡孫(即長孫)為祖父母喪,妻為夫喪,有斬哀三年之服。也就是俗話說的,戴孝三年。第二等:齊哀。服期長短有別。分為有杖期、不杖期、五月、三月。喪服以稍粗的麻布製作。第三等:大功。為九月之服。喪服用粗熟布製作。第四等:小功。為五月之服。喪服用稍粗熟布製作。第五等:緦麻。為三月之服。喪服用稍細的熟布製作。服制等級並不僅僅以世數為依據,還受尊卑、性別、名分等因素影響。所以其並不能準確的表示親屬關係的遠近程度。但現實中,尤其是農村仍有其痕迹。

我國目前,尤其是農村,經常所說的五服內的宗族,實際上主要是以男性血緣為紐帶劃分的,所以,所謂的「五服」實際就是指同源於一個高祖父(即同源於一個老老爺爺)的男性以及這些男性的妻子和尚未出嫁的女性。也就是我國婚姻法上所說的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和直系血親及其男性的配偶(但不包括已經出嫁的女性)。雖然按照傳統,尤其是農村的傳統觀念認為,五服內的同輩份的男女或不同輩分的男女旁系血親結婚,有悖倫常,當然從優生優育的角度考慮,血緣關係越近越不利於後代,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婚姻法規定,禁止三代以內(包括三代)的旁系血親結婚,實際上超過「三服」外的旁系血親,結婚是合法的。比如:你與你的父親的表弟或表妹之間,屬於四代旁系血親;同源於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的兄妹、姐弟是四代旁系血親;同源於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兄妹、姐弟,是五代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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