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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 打拐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六部門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發文字型大小】公通字[2000]26號 【發布日期】2000.03.20 【實施日期】2000.03.20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婦聯:

 近年來,一些地方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猖獗,並呈發展蔓延之勢,犯罪團伙組織日趨嚴密,犯罪手段更加隱蔽、狡猾、殘忍,盜搶兒童、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案件突出,因拐賣婦女、兒童引起的傷害、殺人、強姦等惡性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日益嚴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嚴重侵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致使許多家庭骨肉分離、家破人亡,並由此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為有效遏制此類犯罪的上升勢頭,切實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今年上半年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人販子、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專項鬥爭(以下簡稱「打拐」專項鬥爭)。為搞好這次「打拐」專項鬥爭,依法懲處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開展「打拐」專項鬥爭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和協作配合。 開展「打拐」專項鬥爭,是貫徹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解除人民群眾疾苦的一項「民心工程」、「愛心工程」。做好這項工作,有利於提高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樹立良好的形象。各級政法機關及有關部門和組織一定要充分認識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認識開展「打拐」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將這項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有關部門和組織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本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作戰,堅決杜絕地方保護主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時偵查、逮捕、起訴、審判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司法行政機關要做好宣傳教育、協查、收監和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門要做好對被拐賣婦女和兒童的救濟工作,及查找不到父母的兒童的收養工作;婦聯等組織要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宣傳、解救、安置工作。各有關部門、組織應當加強聯繫和溝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打擊人販子、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各項工作,確保「打拐」專項鬥爭取得預期效果。

 二、大力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揭發犯罪,爭取從寬處理。

 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刑法關於自首、立功等從寬處理的刑事政策。各地還可選擇一些因主動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而給予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典型案件,公開宣傳報道,敦促在逃的犯罪分子儘快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破案線索,爭取從寬處理。要做好對犯罪分子家屬、親友的政策宣傳工作,動員他們規勸、陪同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親友投案自首,或者將犯罪嫌疑人送往司法機關投案。對窩藏、包庇犯罪分子、阻礙解救、妨害公務,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獄、看守所等監管部門要對在押人員加大宣傳攻勢,鼓勵坦白、檢舉、揭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對於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機關應當切實落實刑事政策,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廣泛發動群眾參與「打拐」專項鬥爭,防止發生阻礙解救事件。 各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組織專門班子,制定宣傳計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和「148」法律服務熱線等渠道,結合打擊人販子、處理買主、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典型案例,大張旗鼓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態度和決心,宣傳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嚴重危害,宣傳國家禁止買賣婦女、兒童和懲處人販子、買主的法律規定,宣傳「打拐」專項鬥爭中湧現出的不怕犧牲、不辭勞苦打擊人販子、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英雄模範事迹,形成宣傳攻勢,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教育群眾自覺守法。特別是在拐賣婦女、兒童以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情況較嚴重的地區,要深入村村戶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以案說法,使廣大幹部和群眾能夠認識到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都是違法犯罪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在不通廣播、電視的貧困、邊遠地區,要採取印發宣傳材料、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

 要廣泛發動社會各界以及基層幹部、群眾,積極投入「打拐」專項鬥爭,主動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工作,號召群眾檢舉、揭發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自覺同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作鬥爭。各地公安機關要設立「打拐」熱線電話,接受群眾舉報,對提供重要犯罪線索、協助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員,要給予獎勵。

 四、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 這次「打拐」專項鬥爭的重點是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凡是拐賣婦女、兒童的,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窩藏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不論拐賣人數多少,是否獲利,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以及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懲處。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十四周歲子女,情節惡劣的,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以及出賣撿拾的兒童的,均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出賣十四周歲以上女性親屬或者其他不滿十四周歲親屬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辦案中,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特別是拐賣婦女罪與介紹婚姻收取錢物行為、拐賣兒童罪與收養中介行為、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以及綁架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界限,防止擴大打擊面或者放縱犯罪。

 五、各級政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好「打拐」專項鬥爭。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專門力量,扎紮實實地做好偵查工作,全力偵破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並切實做好證據的收集工作,為起訴和審判打下堅實基礎;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及時批捕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判;監獄應當做好對罪犯收監執行和在押、在逃罪犯的協查工作。民政部門、婦聯在工作中發現犯罪線索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各級政法機關要全力以赴,提高辦案效率,加快辦案進度,力爭在「打拐」專項鬥爭中逮捕一批、起訴一批、審判一批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震懾犯罪。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原則,及時起訴、審判,防止久拖不決。同時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和時限要求,依法辦案,嚴禁刑訊逼供,防止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

 拐入地、拐出地或中轉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對於有多次倒賣情形的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無論行為人是第幾道販子,只要其犯罪行為已經查證屬實的,就應當及時起訴、審判。對於其他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進行偵查。對同案犯在逃的,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並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當及時起訴、審判。一人犯數罪的,對其中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其他罪行一時難以查清的,可先對其已查清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作出處理。

 六、切實做好解救和善後安置工作,保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人民政府和政法機關的重要職責。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婦聯等有關部門和組織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解救工作要充分依靠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做好對基層幹部和群眾的說服教育工作,注意方式、方法,慎用警械、武器,避免激化矛盾,防止出現圍攻執法人員、聚眾阻礙解救等突發事件。

 對於被拐賣的未成年女性、現役軍人配偶、遭受摧殘虐待、被強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婦女,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婦女,要立即解救。對於自願繼續留在現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應尊重本人意願,願在現住地結婚且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拐賣婦女與買主所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人民法院裁決。對於遭受摧殘虐待的、被強迫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被拐賣兒童,應當立即解救。對於解救的被拐賣兒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接回。

 公安、民政、婦聯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密切配合,做好被解救婦女、兒童的善後安置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解救回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應當接收並認真履行撫養義務。拒絕接收,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構成犯罪的,以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進一步開展綜合治理,預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發生。 各級政法機關和有關部門要通過「打拐」專項鬥爭,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開展群防群治,長抓不懈,從根本上預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發生。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戶口管理、暫住人口、流動人口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等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堵塞漏洞。婦聯等組織要積極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對婦女進行宣傳教育,幫助她們提高自身素質,不斷增強防拐防騙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各地接到本通知後,應當立即部署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聯。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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