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精解7---是否可以要求退回結婚彩禮?

名律精解7---是否可以要求退回結婚彩禮? 問:馬律師,你好!我與女朋友本來打算今年年底結婚,我給她買了一萬多的首飾,我們家給她家過了3.88萬元的彩禮。現在我們雙方決定不結婚了,我給她買的首飾和過的彩禮能要求退還嗎?很急,請馬律師給予幫助,謝謝! 答:你好!「聞言審聽,知情釋法」,針對你所詢問題,馬培傑律師作如下法律幫助回復: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了要求退回彩禮的三種情形,詳述如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了要求退回彩禮的第一種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沒有辦理登記的原因可以是悔婚、拒絕結婚或者雙方分手,只要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也不打算領取結婚證,就必須將收受的結婚彩禮返還。馬培傑律師法律提示: 1、申請退還彩禮的請求和其他訴訟一樣,要在法定訴訟時效內提出,也就是對方應該退還彩禮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起訴。從時效角度,儘早提出最為有利。 2、彩禮糾紛雖然多發生在農村地區,但是並不排除城市內發生結婚彩禮的糾紛;只要是關於彩禮發生的糾紛都可以照此處理。 3、如果是支付彩禮的一方悔婚、拒絕結婚,接受彩禮可以拒絕返還彩禮或者扣除對方損失後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禮。 二、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的彩禮返還 最高法院在《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了要求退回彩禮的第二種情形:(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未共同生活」的含義就是沒有按照民間習俗辦理婚宴、沒有舉行宗教儀式或沒有入洞房。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男女雙方在辦理了結婚登記後,在舉辦婚禮前,由於購置結婚用品、裝修結婚新居等問題發生爭執,還沒有舉辦婚禮就走向了決裂,這就涉及到本條法律規定的結婚彩禮返還,根據法律規定,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但必須以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當然,如果是支付彩禮的一方悔婚、拒絕結婚,接受彩禮可以拒絕返還彩禮或者扣除對方損失後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禮。 三、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的彩禮返還 在一些地方,男方因送彩禮債台高築,給生活不富裕的家庭帶來了極其嚴重的經濟負擔。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在《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了要求退回彩禮的第三種情形:(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含義是:男女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並辦理了婚宴,開始共同生活,男方婚前給付的結婚彩禮導致了給付方生活困難的(如彩禮系借款、貸款來源),此時離婚,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全部或部分。 馬培傑律師法律提示:如果當初支付彩禮已經作為嫁妝,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應該再要求退回彩禮。 四、關於彩禮的認定及取證 結婚彩禮包括現金和財物。財物一般指價值較大的東西,至於男方給女方買的衣服或其它小禮品,只應算作男方自願贈與女方以表示誠意的的禮物,不應算在彩禮之內。 馬培傑律師法律提示:因為特殊原因,給付彩禮的一方不宜要求對方出具收條,造成彩禮給付的證據難以固定。建議給付彩禮時盡量由媒人參與並選擇多人在場,同時對彩禮的具體組成進行明確,爭取有證人可以作證,以防發生糾紛,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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