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憲政進程中的人權
2004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四憲法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載入了憲法。人權條款的入憲,標誌著中國進入了一個人權保障的新時代,而該條款的重大意義之一就是「人權」語詞的入憲。語詞是思想的載體,這百多年來「人權」語詞在中國的命運折射出的是時代的滄桑,反映的是中國百年憲政歷程中人權思想、人權理論和人權實踐的巨大變化。
一、「人權」漢字語詞的形成
20 世紀初期中國的大規模立法催生了中國的近現代法學。當時主持中國法律改革的沈家本先生曾說:「今日法律之名詞,其學說之最新者,大抵出於西方而譯自東國」。 日本明治維新後開始拋棄自唐代以來的中國古代法傳統,轉而採用西法,大量翻譯西方法律和法學著作,並邀請西方法學家赴日協助起草法律。由於中國是日本的文化母國,日文中大量是漢字,而漢字又可以用單個字組合成新詞,這導致了日本新的法律語言的漢字化。自 19 世紀 80 、 90 年代開始,近代中國實際上對日本的法律新詞採用了拿來主義,尤其是對那些沒有日文假名連接而完全用漢字表述的概念術語幾乎是全部照抄。
據實藤惠秀在《中國人留學日本史》一書中的統計,來自日語的現代漢語辭彙達 844 個(原表只有 784 個辭彙,由於原作者與譯者分別發現新資料,故增補為 844 個辭彙), 甚至有人認為那一時期中國的外來語新辭彙源於日本的達四分之三, 政治、法律及經濟術語是其中的主要部分。「人權」這個語詞就是日本法學家譯造而後為中國人所接受與使用的。
據考證,菲塞林格述、津田真道譯的《泰西國法論》 可能是日本「人權」漢字語詞最早被表達出來的著作。 1868 年津田真道譯《泰西國法論》,在正文中以「住民的本權」來表述公民的權利,並解釋其為:「相對於國家所具有的通權」、「國家之法律對其應予揭記與保護」。該書還首次使用了「基本權」的概念:「如果為了公共及國家公益,住民的基本權可因事以讓及可受法律之限制」。 日本著名史學家大久保利謙在對該書的稿本和刊本的比較中發現,該書 29 目當中不同之處多達 13 目。稿本中的「身權」,在刊本中改為「人權」,稿本中的「國民之權」,在刊本中改為「民權」。該書第二卷中列舉了十二項「住民」對國家的「本權」。 不過,該書雖首次使用了「人權」語詞,但其使用的意義僅限於與人身相關的權利,即相對於物權的人身權,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近代人權概念。其所使用的「民權」,是「國民之權」或「住民本權」的簡稱,是相對於國權而言的權利,是人成為國民或住民後對國家而言的通權、例權,在含義上已帶有政治性。 《泰西國法論》一書所列舉的十二項權利展現了近代人權的體系。
據現代著名日本憲法學家佐藤幸治的考據,日本最早表達「天賦人權」思想的文獻則是 1873 年由青木周藏依據木戶孝允囑託執筆寫成的《大日本政規》,其中有「保護各人固有的天賦的權利」的內容。 1874 年,「板垣退助和片岡健吉在土佐高知縣創立立志社,宣傳天賦人權論,自由民權運動開始。」 使用「人權」語詞把「天賦人權」作為一個完整概念予以表述的則是通曉英、法兩國文字的加藤弘之。 1875 年他在所著《國體新論》中首次把「 natural right 」 ( 自然權 ) 譯為「天賦人權」,加藤由此被尊為日本「天賦人權」說的首倡者。
1876 年的政論雜誌《近事評論》第 20 號的一篇文章在對民權派偏重於政治的傾向進行批判時使用了「人權」語詞:「……然吾等創立議院,欲參政者無他,不過欲得身體之權利,私有之權利,以鞏固人權,以保障人生無限之幸福。如聽世間有志之士高談闊論,其言也慷慨,其辯也激烈,足以動人心弦。但其目光所注,獨偏倚於政權,與人權之損否,殊少干涉。」
1882 年加藤弘之的《人權新說》刊行,以優勝劣敗、物競天擇的進化論來否定自己先前所譯介的「天賦人權」,說「席捲歐洲又波及我東方的天賦人權主義決無實存可取的證據,其從始至今完全是學者妄想出來的東西」。 為反駁加藤弘之, 1883 年馬場辰豬著《天賦人權論》、 植木枝盛著《天賦人權辯》,為天賦人權立言。《天賦人權辯》說:「吾輩所謂天賦人權,本與國家法律無關,而是直接根據人的天性而倡導之。」認為天賦人權就是人的自然欲求的社會表現。
遺憾的是,在明治初年即被譯造的「人權」語詞,在明治憲法中卻並未被使用,使用的是「臣民的權利」,直到二戰後日本國新憲法中才出現「人權」概念。重視國家權利和漠視個人權利,導致了「人權」概念在日本長期遭到冷遇。民權在與國權比較的時候,不得不退為第二位,這是人權在東方專制國家中的必然下場。 追求國家自由與獨立的國家主義始終是日本明治維新的精神支柱,人權、民權則在國家主義之下,如蘇峰在批判民權運動時所說「當時的民權自由論,其名為民權,而其實是國權。」
二、「人權」語詞在近代中國的開始使用
康有為 是較早 把日文漢字「人權」語詞介紹給國人的。康有為認為,泰西之強,不在軍兵炮械之末,而在其士人之學、新法之書。由於直接翻譯西書十分不易,但「泰西諸學之書其精者,日人已略譯之矣」,日譯書中又大量使用漢字,故翻譯日本書籍可得事半功倍之效。 基於向國人介紹西學的目的,康有為編寫了《日本書目志》,其中包括草野宣隆譯的《人權宣告辨妄》一書。 《日本書目志》刊行於 1898 年春,但梁啟超在 1897 年 11 月 15 日出版的《時務報》第 45冊上就發表了《讀日本書目志書後》一文,說「吾師南海先生,早睊睊憂之,大收日本之書,作書目志以待天下之譯者。」 文中還引述了《日本書目志》一書的序言。可知《日本書目志》當寫於 1897 年 11 月 15 日之前。
康有為的《大同書》中大量出現「人權」語詞(主要在戊部之後)。如:「各有自立自主自由之人權」、「此其侵天界而奪人權,不公不平莫甚矣」、 「反目人權為謬妄,是失天職而不知」、「何事背天心而奪人權哉」、 「禁人者,謂之奪人權、背天理矣 」、「夫以人權平等之義,則不當為男子苦守」、 「欲去家乎,但使大明天賦人權之義 」、「其惟天予人權,平等獨立哉」等等。 梁啟超也開始直接使用人權語詞,如在《論中國與歐洲國體異同》中說「歐洲自今世以來,學理大昌,天賦人權平等同胞之聲,遍滿全洲。」 在 《十種德性相反相成義》 中說: 「故文明國得享用自由也,其權非操諸官吏,而常采諸國民。中國則不然,今所以幸得此習俗之自由者,悖官吏之不禁耳;一旦有禁之者,則其自由可以忽消滅而無復蹤影。而官吏所以不禁者,亦非尊重人權而不敢禁也,不過其政術拙劣,其事務廢弛,無暇及此雲耳。 」
康有為和梁啟超究竟誰先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日文漢字「人權」語詞,就目前資料尚無法作出準確判斷。 《論中國與歐洲國體異同》作為清光緒 25 年即 1899 年, 《十種德性相反相成義》作於清光緒 26 年即 1900 年,都是梁啟超流亡日本後的作品。 而 《大同書》的寫作年代,學者們則多有疑議,較為通行的說法是 《大同書》成書於 1902 年 。 《大同書》的甲部和乙部於 1913 年發表於《不忍》雜誌,較完整的稿本則刊於作者逝世 8 年後的 1935 年。康有為在 1919 年所寫的《大同書題辭》中明確地將《大同書》的寫作年代定為 1884 年。 有學者考察, 1883 年康有為閱讀西學達到一個高潮,閱讀範圍包括 《東華錄》、《萬國公報》、《西國近世彙編》、《海國圖志》、《瀛寰志略》等報刊和著作,其有關西方、科技和未來世界的討論為《大同書》提供了新的知識背景和想像力的源泉,因此 《大同書》的寫作始於 1884 年並非康有為的不實之辭, 1902 年只是康有為對已有手稿進行較為系統的修訂和大規模增補的一年,《大同書》的思考、撰述、修訂、增補持續了二、三十年的時間。 康有為因其長女康同薇通曉日語,故有條件接受和使用各種日譯漢字語詞,其 1898 年上半年曾為光緒帝寫《日本變政考》,以編年體形式介紹日本從明治維新起到開國會時止的全部政治法律活動。 而在 1898 年時,「人權」語詞在日文中早已被接受和使用了。《大同書》的基本內容和思想,基本上屬於康氏前期思想的範圍,雖久未刊行且「秘不示人」,但他的親密學生特別是梁啟超卻在很多地方都談過或透露過。 綜上,不能排除康有為早於梁啟超而使用了日文漢字「人權」語詞。
1903 年汪榮寶、葉謙編的《新爾雅》中也出現了「人權」語詞,只不過是用來解釋其它概念的。在解釋「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關係由兩者間之約束而成者,謂之約束國家」時,說「自近世天賦人權之說張,久握大柄之君主,不得私其權為已有,約束國家之所以成立也。」 同年,柳亞子因 「讀盧梭《民約論》,倡天賦人權之說,雅慕其人,更名曰人權,字亞盧。 」 斯時,人權口號在民主派人士中已成風靡之狀,鄒容、陳天華、秋瑾等革命志士都在其書文中疾呼人權。
至 1915年陳獨秀為《青年雜誌》作創刊詞《敬告青年》, 其中「人權」語詞使用了三次。為闡釋「人各有自主之權…… 不以自身為本位,則個人獨立平等之人格,消滅無存 」而引證歐洲的「解放歷史」時,說「 自人權平等之說興 ,奴隸之名,非血氣所忍受。」在闡釋「科學」的功用時,說「近代歐洲之所以優越他族者,科學之興,其功不在人權說下。若舟車之有兩輪焉。」又說,「國人而欲脫蒙昧時代,羞為淺化之民也,則急起直追,當以科學與人權並重。」
三、「人權」語詞的百年 ----從冷落到尊顯
「人權」語詞在被引入中國後,與其在日本的命運相似,在使用上受到了「民權」語詞的排擠,在學者論著中其使用的頻率難以與「民權」語詞相比,在官方文本中更難覓其綜跡。 1908 年《欽定憲法大綱》也採納了日本明治憲法中「臣民的權利」的表達,甚至連「民權」也未使用,更遑論「人權」了。
近代的知識分子在表達西方的天賦人權觀時往往借用「民」與「民權」語詞。如嚴復把《社會契約論》翻譯為《民約論》,把「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翻譯為「民之自由,天之所畀」。他借用「民」的語詞表達的天賦人權觀是: 「唯天生民,各具賦畀。 」梁啟超對天賦人權思想的表達是: 「天生人而賦之以權利,且賦之以擴充此權利之智識,保護此權利之能力,故聽民之自由焉,自治焉, 」 何啟與胡禮垣在《新政真詮》一書中表達的是 「人人有權,其國必興;人人無權,其國必廢 」的觀點及 「中國之所以不能雄強, ……皆惟中國之民失基權之故 」 。在五四新文化運動以前的很長一段時間裡,民權思想在思想領域和政治法律生活中已成氣候,從郭嵩燾、薛福成、康有為、梁啟超到孫中山等等,都是以民權為旗幟,以民權相號召。
民權與人權是兩個帶有不同價值取向的概念。民權所代表的是一個「群」的範疇,人權在本質上是一個「個體」的概念,因為民權與人權兩者之間所具有的不同價值,所以在文化上民權容易與民主主義、民族主義、國家主義結緣,而人權則與法治主義、自由主義、個人主義有著親緣關係。兩者相比,民權更容易為中國文化所容納、為中國人所接受。事實上,近代以來的中國在接受西方憲政文化時首先認同的是民權,而不是人權。 由西方化的 「民權 」而喚起中華民族的 「民本 」記憶的首先當數王韜、鄭觀應等一代知識分子。對民本這種中國本土資源的回憶成為 「民權 」走入中國的一種 「路徑依賴 」。他們用 中國古代政治哲學中的「民本」理論去理解、接引西方的民權與人權理論,民權起到了溝通和連接「民本」和「民主」以及接引人權的作用。 民權既由民本資源所支持,又超越了民本的語義而含有西方民主的因素,是中國知識分子把傳統民本思想與西方激進的民主概念相調和而創造的中國人可以接受的一個新東西,是西方民主轉換為中國語境的產物,是把君民 「輕重關係 」改變為 「平衡關係 」的一種隱喻式表述。 民權對於西方民主文化而言起到了接引作用,對於中國傳統民本文化而言則起到了轉化作用。
新文化運動以後,「人權」語詞不僅在知識界文化界獲得使用,並逐漸進入官方文本中。 1929 年 4 月 20 日國民黨政府頒布保障人權令,說: 「 世界各國人權均受法律之保障。當此訓政開始,法治基礎亟宜確立。凡在中華民國法權管轄之內,無論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 」 。國民黨專制獨裁、人權無保障的事實,引發了以胡適、羅隆基等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不滿,他們以《新月》雜誌為陣地,發表了《人權與約法》、《論人權》等大量文章,最後由胡適等人選編為《人權論集》一書。 「人權派」的思想觀點引發了當時關於人權的大討論,周鯨文、鄒韜奮等編選了《論人權運動》一書就是一例, 人權語詞在此時期成為一個極為引人注目的語詞。
中國共產黨從 1922年在《關於時局的聲明》中即提出人權主張,此後「人權」語詞在立法中也大量出現。 1940 年 11月 11日公布施行《山東省人權保障條例》、 1941年 11月 17日通過《陝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 1942年 11月 6日通過的《晉西北保障人權條例》、 1943年 2月 21日公布的《渤海區人權保障條例執行規則》、 1948年 4月 13日的《哈爾濱特別是政府布告 ——為禁止非法拘捕、審訊及侵犯他人人權等行為事》、 1948年 5月《豫皖蘇邊區行政公署訓令各級政府切實保障人權,嚴禁亂抓亂打肉刑逼供》、《修正淮海區人權保障條例》。
建國後,「人權」語詞又備受冷落,一度被作為資產階級的概念受到批判。自 80年代末 90年代初人權語詞重新開始被使用, 20年間迅速發展為一個矚目的辭彙。 「人權」語詞寫入憲法,是一百年來人權鬥爭的成果之一, 無數的志士仁人致力於傳播人權思想、投身於人權鬥爭,寫出了 中國百年憲政史上波瀾壯闊的人權篇章。 回顧這百年憲政史上人權語詞的使用, 篳路藍縷,以啟山林, 歷經挫折, 艱苦卓絕, 人權終於在中國開出了制度之花。
作者簡介:曲相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基金項目:本文系韓大元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憲法學說史研究》(07BFX071)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注釋:
[1] 《沈寄簃先生遺書·寄簃文存》卷四。
[2] 參見李貴連:《二十世紀初期的中國法學》,載《中外法學》1997年第2期。
[3] [日]實藤惠秀:《中國人留學日本史》,譚汝謙、林啟彥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3年版,第327頁。
[4] 費正清、劉廣京編:《劍橋中國晚清史》,下卷第420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
[5] [日]實藤惠秀:《中國人留學日本史》,譚汝謙、林啟彥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3年版,第327頁。
[6] 《明治思想史年表》,載[日]松本三之介:《國權與民權的變奏》,李冬君譯,東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頁。
[7] 參見徐顯明:《制度性人權研究》,1999年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8] [日]清水伸:(明治憲法制定史,上卷第140頁,原書房1971年出版。轉引自徐顯明:《制度性人權研究》,1999年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9] [日]大久保利謙:《幕府維新之洋學》,第200--202頁。轉引自徐顯明:《制度性人權研究》,1999年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10] 徐顯明:《制度性人權研究》,1999年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11] [日]阿部照哉:《基本的人權的歷史》,有斐閣1987年初版,第123頁。轉引自徐顯明:《制度性人權研究》,1999年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12] [日]松本三之介:《國權與民權的變奏》,李冬君譯,東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頁。
[13] 參見[日]藤本英雄等編:《法律學小辭典》第698頁,有斐閣1979年版。轉引自徐顯明:《制度性人權研究》,1999年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14] [日]松本三之介:《國權與民權的變奏》,李冬君譯,東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頁。
[15] [日]加藤弘之:《人權新說》,《明治文化全集》第2卷。轉引自徐顯明:《制度性人權研究》,1999年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16] [日]實藤惠秀:《中國人留學日本史》(附錄),譚汝謙、林啟彥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3年版,第433頁。
[17] [日]松本三之介:《國權與民權的變奏》,李冬君譯,東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頁。
[18] 參見徐顯明:《制度性人權研究》,1999年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19] [日]松本三之介:《國權與民權的變奏》,李冬君譯,東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頁。
[20] 康有為:《日本書目志》,載《康有為全集》(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83頁。
[21] 另有《民法財產編人權部釋義》和《日本民法人權講義》兩書,但此兩書名中的「人權」顯然是與財權相對的概念。
[22] 梁啟超:《讀日本書目志後》,載《飲冰室合集·飲冰室文集(一)》,第52頁。
[23] 《第三集編校說》,《康有為全集》(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頁。
[24] 康有為:《大同書》,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
[25] 梁啟超:《論中國與歐洲國體異同》,載《飲冰室合集·飲冰室文集(四)》,第61頁.
[26] 《飲冰室合集·十種德性相反相成義·自由與制裁》。
[27] 參見徐顯明:《制度性人權研究》,1999年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28] 參見汪暉:《帝國的自我轉化與儒學普遍主義》,《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第七章。
[29] 參見徐顯明:《制度性人權研究》,1999年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30] 參見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天津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135頁。
[31] 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四十四輯,汪榮寶、葉謙編《新爾雅》,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第8頁。
[32] 《柳亞子文集·自傳·年譜·日記》,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頁。
[33] 徐顯明:《制度性人權研究》,1999年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34] 《青年雜誌》1卷1號(民國四年九月十五日發行)。
[35] 梁啟超:《飲冰室合集·新民說·論進步》。
[36] 何啟、胡禮垣:《新政真詮·〈勸學篇〉書後》。
[37] 參見王人博:《論民權與人權在近代的轉換》,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2期。
[38] 參見王人博:《憲政的中國語境》,《法學研究》2001年第2期。
[39] 俞榮根:《道統與法統》,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1頁。
[40] 梁實秋、胡適、羅隆基:《人權論集》,新月書店1930年版。
[41] 周鯨文、鄒韜奮等:《論人權運動》,合新出版公司1941年8月版。
[42] 王廣輝:《中國人權立法的回顧與前瞻》,《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6期。
[43] 2008年6月30日以「人權」為關鍵詞在yahoo網頁上查詢到16,300,000項符合人權的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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