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 | 一倍、三倍、十倍,商家究竟怎麼賠?咱講理!有面兒!但絕對不聳!

法院判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中,有的判決經營者承擔一倍賠償,也就是通常講的「退一賠一」的責任,有的是三倍賠償,即「退一賠三」,還有的是十倍賠償。

LAW 霸 講 堂 85

為什麼會出現不同賠償責任的判決?小編告訴你這裡面的區別!

【解讀】

1、兩部法律,保護方法各有不同

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消費者權益糾紛,通常適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兩部法律調整不同範圍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對經營者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也不一樣,因為不同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不同,所以會出現不同的賠償責任。

具體來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於除食品安全領域以外的所有消費者權益糾紛;而《食品安全法》僅適用於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

如果消費者主張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構成欺詐,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令經營者承擔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果懲罰性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數額主張;如果消費者主張其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食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2、一部法律,為何出現不同判決

法院判決經營者承擔一倍和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案件,適用的都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樣的法律適用,出現不同判決,在於消費糾紛發生的時間點不同,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3月15日是適用修改後的消法還是適用修改前消法的一個時間節點。

2014年3月15日之前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適用修改前的消法,經營者構成欺詐的,承擔退一賠一的法律責任。3月15日以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適用修改後的消法,經營者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時間節點的不同,經營者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也不同。

3、兩部法律,可否進行選擇適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雖然都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但從兩部法律的關係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普通法,而《食品安全法》屬於食品安全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消費者因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提起的糾紛,應當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

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中明確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針對食品安全專門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來保護消費者權益,也就是說在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領域存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應當也只能適用《食品安全法》,而不能選擇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十倍懲罰性賠償的具體適用條件

需要說明的是,並不是所有與食品有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都可以適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僅適用於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才可以要求食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比如過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果銷售者銷售過期食品,就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如果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僅僅是銷售者或者生產者對所銷售的食品作虛假宣傳或者採取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騙消費者,這種情況雖然與食品有關,但不涉及食品安全,所以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欺詐條款,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同樣涉及到食品的糾紛,也會出現不同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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