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蓉和宋喆這事若放在古代,兩人是何下場?

人們進入文明時期以來,通姦一直是十分敏感的詞,就算在當今沒有列入到法律之中,仍為人們所不齒。通姦不僅違背道德,還會對當事人產生極大的影響。民國之前,無論哪個朝代,都在律法中有著明文規定,通姦是犯罪行為的一種,且「配備」著各式各樣的刑罰。

通姦一事,在現代受到的懲罰,並不嚴重,像王寶強這種搞得各大媒體爭相報道的畢竟不多。「姦夫淫婦」在絕大多數時候,不過是輿論的譴責罷了。現代的律法已經文明了很多,很多國家對通姦的處罰並不嚴重,而我國的法律對是否將通姦列入其中仍是模稜兩可。但在中國古代,可完全不是這樣,我們現在就來看看,古代的律法是怎樣對通姦進行懲罰的。

商周時代,通姦受官刑,也就是閹割。據《尚書·呂刑·宮辟疑赦》中記載,「官,淫刑也。男子割勢;女子幽閉。」宋代《太平御覽》中《刑法部》也提到「宮者,女子淫亂,執置宮中,不得出;割者,丈夫淫,割其勢也。」割勢,就是閹割;所謂幽閉,當然不是關起來的意思,而是用水槌擊人胸腹,直到打到子宮脫落,廢其人道,是相當殘忍的刑法,而且實施起來,多有婦人被擊打至死。

人所恐懼的,最大莫過於一死。到了秦代,通姦一事可能被處以極刑,而且刑法中明確了丈夫殺死通姦的妻子與其情夫是無罪的,甚至有些鼓勵動私刑的意味在裡面,《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記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說的就是這個。

漢代時,人們對通姦的懲罰與商周時期大同小異。但漢代對人們在「未出服」時期犯了通姦罪補充了一點,這些人不處宮刑,直接處以極刑。

比起漢朝,唐代對這方面的罪犯懲罰要溫柔了很多。《唐律》記載,「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即犯有通姦罪的人,有家室的有其徒刑兩年,沒有家室者處一年半。宋朝基本沿襲了唐代的處理辦法。不過在這個時代,婦女的地位越發的低下,犯通姦罪被處罰時帶著明顯的歧視。宋《慶元條法事項》中記載,除了丈夫與岳母通姦之外(即只要通姦的對象不是女方的母親),妻子不得請求離婚。女子通姦則完全不同,離婚與否,丈夫說了算。

元朝時規定丈夫在捉姦時當場殺死姦夫淫婦無罪,若只是殺了女子而讓姦夫逃走,丈夫會受到「杖一百七」的處罰。另外,元朝改變了囚禁的處罰,改為打板子,也就是「杖刑」。打板子時,女子須赤身裸體。

明代時改元朝的八十七杖為打九十杖,清朝與明朝的處罰基本相當。只是女子受刑時可著內褲,這相較於元朝、明朝文明了一些。還有一種,就是「刁奸」罪,要再多受十杖,所謂刁奸,就是指男子花言巧語勾引婦女成行者。這個時代,女子已完全淪為男子的私有財產,丈夫發現妻子通姦,是可以將她賣掉的,不過在這裡,明法又有一條奇葩的規定,那就是不能把她賣給姦夫。

民國元年頒布的《暫行新刑律》中對通姦者的處罰是「和姦有夫之婦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這裡的和姦,就是指通姦,直到民國時,通姦無論男子還是女子,處罰才處於平等的地位。

通姦一事,還有一個地方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即近親屬之間的亂倫行為。我國古代社會,崇尚三綱五常,極重人倫,性之一字,在親屬團體內非常嚴格,而尤以在父系家庭團體內為激烈。近親之間的通姦,歷代律法均定其為「奸非罪」,處罰非常嚴厲,往往極刑,如秦法中有一條,「同母異父相與奸,可論?棄市」,這裡的「可」,是「何」的意思,而「棄市」,即為斬首。漢代人們雖然風氣開放了一些,但對這種行為仍是深惡痛絕的,稱它為「禽獸行」,就算是唐朝處罰不甚嚴重,也對做出亂倫行為者處三年的徒刑。明清時對這種行為的處理則嚴厲了很多,親屬之間通姦,先打一百棍,再關三年,而那些被視為「滅絕倫紀」的行為則直接處以極刑,沒得商量。

可見,古人在通姦一條上,沒有半絲情面可講,通姦即受滅頂之災。(文/煮酒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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