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與境外公司之辨析
07-06
早在2000年初,在國外已風行了二十多年的離岸公司就開始逐漸為國內從事國際貿易及投資、引資的人士認識,大有發現新大陸般感慨。現在,離岸公司在我國的運用已經非常普遍,眾多的國有企業(比如中國銀行、國家電網、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網通、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以及幾乎所有的國際風險投資與私募併購基金(IDG、軟銀、賽富亞洲、紅杉資本、鼎暉創業投資、華平投資集團、聯想投資、弘毅投資、富達、新橋、黑石等等),和眾多民營企業(如新浪、網易、搜狐、盛大、百度等著名民營企業)幾乎無一不是通過在離岸法域設立離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實現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面對這樣的形勢,你是否心中也盪起了漣漪。事實也正是這樣,國內很多企業和投資人,出於各種目的,都紛紛註冊了自己的境外公司。但是在實務中,會經常有客戶會把離岸公司和境外公司混為一談,比如有一個客戶說,他想註冊一個離岸公司,又接著問你,你說新加坡好,還是薩摩亞好,對這樣的問題,親,你怎麼回答?下面小編就就帶著您澄清一下這些基本概念吧。若能為您的正確選擇提供一些幫助,當不勝榮幸。一、什麼是離岸公司(一)概念簡介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指不在註冊地進行實質業務的公司。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多數為島國)以法律手段制訂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鬆的經濟區域,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法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法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離岸法區又被稱為避稅港,根據國際財政文獻局所編《國際稅收辭彙》的解釋,一般符合以下條件的國家或地區,就可以認定為避稅港:1、不徵稅或稅率很低,特別是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2、實行僵硬的銀行或商務保密法,為當事人保密,不得通融;3、外匯開放,毫無限制,資金來去自由;4、拒絕與外國稅務當局進行任何合作;5、一般不定稅收協定或只有很少的稅收協定;6、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不用多說我們也知道,具有上述條件的國家或地區必然會引得企圖避(逃)稅者趨之若鶩,從而形成避稅港。BVI、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等就是全球有名的避稅港。(二)基本法律界定和法律要素從嚴格意義來說,離岸公司並不是一個非常準確的法律用語。《離岸公司法》(張詩偉著,中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對此有相對權威和系統的論述和界定:離岸公司為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當地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僅能在離岸區以外區域進行營業活動的公司,因此,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被人們用來泛指在離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實仍不夠準確。因為並不是所有在BVI(英屬維爾京群島)、Cayman Islands (開曼群島)等離岸法域註冊成立的公司就是離岸公司。另外,根據註冊地的法律,這些離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稱呼。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稱之為國際商務公司(Business Company),而在開曼群島稱之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中國語境下,其也稱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離岸公司充當的角色更多是轉口貿易及其銀行賬戶收款。根據《離岸公司法》的論述,界定離岸公司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考察其運營要素——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的公司。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合同,那麼當局就將撤銷該公司的離岸地位。離岸公司的註冊地在離岸法域境內,而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註冊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註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徵。這種分離有時不僅體現在公司的投資者不具有離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還體現在其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也不是註冊地的居民上。二、離岸公司≠境外公司境外公司是相對於境內公司而言的。境內公司就是依據本國法律在本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相應的,一般而言依據外國法律在外國註冊成立的公司即為境外公司。離岸公司是依據離岸地法律在離岸地註冊成立的公司,因此離岸公司當然屬於境外公司,更準確的說,離岸公司是為了達到避稅節稅目的而設立的境外公司,且大多登記在BVI、開曼、薩摩亞等避稅天堂地區。但是反過來,境外公司並不僅指離岸公司,其內涵範圍更廣,外延更大。在貿易往來乃至法律實踐中,許多人都沒有注意到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的法律特性,混用離岸公司與境外公司概念,這是需要注意的。筆者現將二者的區別小結如下:離岸公司境外公司概念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當地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僅能在離岸區以外區域進行營業活動的公司。相對於境內公司而言,指依據外國法律在外國註冊成立的公司。成立依據離岸法域的專門離岸公司法規範。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地規範離岸公司的法律是《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而在開曼群島,則為《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範。註冊地國家的一般公司法律規範。運營範圍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的公司。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合同,那麼當局就將撤銷該公司的離岸地位。離岸公司的註冊地在離岸法域境內,而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註冊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註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徵。一般而言,不存在特別的運營限制。註冊地分布特徵從地理條件上看,離岸公司註冊地分布集中,主要在三個區域:靠近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區、歐洲地區、遠東和大洋洲地區。分散於全球各個國家,沒有集中的註冊地。註冊目的實現稅務籌劃、境外上市融資、投資工具等。便於直接在當地從事股權管理、貿易投資活動。考慮因素主要是稅收政策。公司實際經營管理或貿易往來的需要。三、註冊離岸公司的優勢1、合法避稅,降低財務及稅務負擔離岸公司因為並沒有在註冊地實體經營,所以一般滿足免稅條件,而且有些離岸公司本身不需要交稅,所以在稅收上享受0稅率的優惠,公司只需要每年支付當地政府一項固定的費用,大大降低了企業的運作成本。2、註冊程序便捷、開放,成本低廉離岸公司的註冊程序非常簡單,可由專業的註冊代理機構代為完成,無須註冊本人親臨註冊地,而且註冊後不須將資金打到國外公司,每年亦不須驗資。3、公司管理簡便離岸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可任意選擇,管理程式簡單。4、無營業範圍和地區範圍的限制除了個別限制性行業,比如銀行、保險、軍事等,海外離岸公司的經營範圍幾乎沒有限制。除註冊地區外,公司可在世界任何國家地區開展業務及經營。對股東和董事的國籍、年齡、資產等均沒有限制,大多「離岸」區可以接受法人出任公司董事一職。5、繞開外匯管理繞開外匯管理,方便引資。一般說來,註冊一家海外離岸公司,然後以該公司的名義進行海外融資(如在香港或新加坡的二板上市),相對而言會比較簡單便捷。而且,由於海外離岸公司的資金轉移不受太多約束,公司在資金使用上也很方便,很多通過這種方式上市的企業,乾脆將在海外資本市場募集的資金先放在海外的離岸公司,再根據國內企業經營的具體需要,逐次將資金匯往國內。6、法律環境寬鬆、保密性好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國商業公司法為基礎。公司有關股東及董事的資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眾透露。寬鬆的法律環境以及對公司業務的高度保密,極大減少了各種風險因素。好,經過以上分析,回到文章開頭的那個客戶的問題,註冊新加坡公司還是註冊薩摩亞公司,他完全可以選擇適用了。那麼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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