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協議供貨可以採購額外服務嗎?

案例回放

某採購代理機構受天津市某單位委託,以協議供貨單品牌競價方式採購3台壁掛式空調。截至競價結束,共6家供應商報價,最低價格為6190元/台。而同款型號商品,在網上商城的價格為4850元/台,價格差為1340元,競價結果高於網上商城價格27%。就此情況採購單位給出的解釋為,供應商報價中包含了長途運輸費、拆機服務費、加管安裝費等一攬子費用,而在採購委託中沒有明確體現,價差為上述綜合費用。

引出問題

協議供貨可以採購額外服務嗎?

專家點評

通過本案例,可以引申出以下幾點思考:

一是如何強化採購人的主體責任。

科學合理的採購需求既是採購活動的起點,也是保證採購結果公平、公正的前提。《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提到採購需求,強調採購需求的編製要合規、完整、明確。公開透明是政府採購的首要原則。

本案例中,採購人未在採購需求中提出完整的服務要求,而供應商報價中卻包含了相應的服務費用,不得不懷疑採購人有差別地向潛在供應商介紹需求目標。信息不透明以及差別化,會導致供應商在參與政府採購過程中競爭基礎的不平等,妨礙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

二是協議供貨的貨物類項目添加服務性需求是否合適。

按照《天津市財政局關於做好2016年度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協議供貨的採購範圍已明確。就本案例來說,由於採購人單位位置較偏遠,運輸費作為供應商執行該項目不可拆分的成本,可以適當考慮。而拆機服務和加管安裝服務不是購買空調的必須服務成本,而是該採購人的特殊服務需求,且並不屬於協議供貨的採購範圍內。

參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網上競價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採購人須按網上競價系統要求,準確填寫並提交競價需求。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合規,不得包含歧視性、排他性內容,技術需求中不得包含商務和服務條款。」

協議供貨方式本著提高政府採購效率和質量的原則,是一種高效便捷的採購方式。在提高規模採購效應的同時,為採購人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創造了更大的空間。然而這種超出採購範圍的的需求,以協議供貨方式採購似乎不妥。

法規鏈接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採購政策、採購預算、採購需求編製採購文件。

採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除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

第二十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第六十一條 採購人發現採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採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採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採購代理機構發現採購人的採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採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採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採購人拒不改正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採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來源:政府採購信息(zfcgxxb)公眾號(轉發請註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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