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給我們生活帶來什麼?
07-06
食品夥伴網 (2009-03-18)進入論壇編輯語前不久,刊登了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學院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計國教授的文章《解讀食品安全法》。對此,有些讀者仍有些疑問,今天,我們再次刊登王旭峰的文章,希望能滿足讀者更進一步了解重要法律的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終於在2009年2月28日經通過,將在6月1日正式替代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開始實施。新《食品安全法》雖然與《食品衛生法》只有兩字之差,但卻體現了政府對食品安全所給予的高度關注,亮點不少。「食品衛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首先,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活動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害物質以導致消費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及其後代的隱患。而食品衛生是指為確保食品安全性和適合性,在食物鏈的所有階段必須採取的一定條件和措施。從狹義上來講,食品衛生就是指食品乾淨、未被細菌污染,不使人致病。因此,食品衛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個部分,也可以說食品安全就一定衛生,但衛生的食品未必安全。調整對象更加細化,監管覆蓋「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新《食品安全法》將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納入調整範圍,從生產、流通、消費三個環節保證食品「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的安全性。要求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吸取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訓,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以及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禁止一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食品安全責任進一步明確,「踢皮球」沒那麼容易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另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也首次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對食品安全所承擔的屬地監管責任,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此外,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後,國家對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做出了一次重大調整,重新界定了衛生、質監、工商、葯監四部門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企業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都做出新的規定,食品監管各部門的職責劃分也進一步明確。這就意味著,今後再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無論企業、監管部門,還是地方政府,想再像「踢皮球」一樣推卸責任恐怕就困難了。「衛生許可證」取消,食品安全「無縫隙監管」有望實現新《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以後,衛生行政部門不再向企業頒發衛生許可證。國家仍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分別取得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流通許可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餐飲服務許可。原來衛生行政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交叉監管食品生產企業的現象將不復存在。質監、工商、葯監三個部門各司其職,責任明確,分管食品安全鏈條中的一段,衛生行政部門綜合協調,「誰發證,誰監管,誰負責」的食品安全「無縫隙監管」模式將有望真正實現。保健食品納入調整範圍新《食品安全法》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納入監管範圍。針對企業擅自生產保健食品、進行虛假宣傳、誇大功能、誤導公眾的行為實行嚴格監管。保健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監管、處罰力度加大,違規企業生存步履艱難新《食品安全法》對企業原輔材料的採購、生產環境、人員衛生、執行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籤標識、產品檢驗都做出了嚴格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許可。同時,進一步加大對違法的食品生產和經營者的處罰力度,規定了最低2000元,最高几萬元的罰款額度,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嚴重的要處以刑事責任。此外,還規定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這意味著食品生產經營者一旦發生違法行為,將面臨高額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對這些企業來說,如果不能嚴格控制產品質量,企業的生存都將變得舉步維艱。新增「風險評估」和「不合格產品召回」兩個環節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不合格產品召回兩個環節的內容。風險評估通俗地講,就是像天氣預報一樣,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預測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提醒相關監管部門注意,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前加以遏制。不合格產品召回則是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採取的補救措施。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並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以確保將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這兩個環節分別處在食品安全監管鏈條的前端和後端,分別從風險預警和事故補救兩個方面增強了食品安全風險的應對能力,強化了責任追究,這在「三鹿奶粉事件」發生的大環境下,顯得越發關鍵。取消食品免檢,食品出廠必須檢驗實行免檢制度是監管部門主動放棄監管職責,給食品安全埋下了隱患,「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暴露了這一制度的弊端。新《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同時,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製度,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確保不合格的產品不出廠銷售。縱觀整部《食品安全法》,既有生產規定、產品規定、違法處罰規定,又有執法主體的規定,基本涵蓋了「從田間到餐桌」整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過程中所有環節、所有相關參與者的行為規範。在這樣一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心下滑,特別是經過「三鹿奶粉事件」,中國食品工業遭受重大打擊的大背景下,可以說,《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既是新階段食品安全保證的法律依據,又是對相關人員的行為要求,同時也符合中國廣大消費者的心聲。 (文/王旭峰 國家二級營養師、營養與食品衛生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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