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冒領存款財產侵權案件中銀行責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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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被告關某與儲戶劉某關係親密,其在劉某死亡後持劉某的真實身份證、銀行卡、支付密碼及相關信息到銀行轉出存款,劉某的繼承人要求辦理轉賬的銀行以及關某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認定:關某具有真實儲戶的外觀表徵,審查操作轉賬的銀行善意履行了支付義務,銀行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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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劉某生前,在中行某支行辦理了借記卡。2012年11月28日,劉某因病去世。
原告劉某某、倪某是劉某的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於2013年2月5日取得了繼承公證文書。
劉某某、倪某在辦理賬戶及資產繼承過程中得知,有人於2012年12月11日冒用劉某簽名,在中行某分行處轉賬人民幣139萬元給了案外人薛某。劉某某、倪某認為,中行某分行未盡到審查義務,將劉某名下的存款支付給他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某與中行某分行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中行某分行、關某共同賠償存款損失139萬元,並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被告中行某分行辯稱:
1 .劉某遺產糾紛未處理完結前,劉某某、倪某無權主張其存款;公證書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權利依據。
2 .銀行在辦理取款及轉賬的過程中窮盡了審查手段並盡了審查義務。2012年12月,關某持劉某身份證冒用劉某名義辦理取款及轉賬業務,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文件及要求,要求取款人出示身份證原件,並通過銀行與公安部建立的聯網核查身份證信息系統對劉某身份證進行查實,結果為該身份證顯示正常。銀行工作人員為確保取款人員身份真實性,同時對劉某建卡時留下的相關信息作了進一步的核對。在核對無誤後,才辦理了相關取款及轉賬業務。以上核查的手段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對存取款的相關要求,也是為了補充對無法用肉眼對人臉進行識別的審查手段。
3 .劉某死亡後,由於劉某某、倪某自己的過錯,怠於行使權利,未及時將身份證原件交給管轄的派出所,導致劉某身份證被冒用。劉某某、倪某對此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關某辯稱:
其取款是根據劉某生前的意願。儘管相關遺囑沒有得到法院認定,但在取款和轉賬時遺囑是真實存在的。即使遺贈未被認定,基於關某與劉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劉某取款和轉賬的行為也不存在不當。此外,兩原告劉某某、倪某即使是繼承人,也應理清資產償還欠債,然後再對剩餘款項進行繼承。
法院經審理查明:
劉某於2012年11月28日因病去世。2013年2月5日,兩原告在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書,公證事項為劉某遺產的繼承權。該公證書確認被繼承人劉某死亡後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由兩原告共同繼承,其中包括存於中行某支行的銀行賬戶內的存款。
2012年12月11日,被告關某持劉某身份證、系爭賬戶的銀行卡至被告中行某分行營業廳以劉某名義辦理轉賬事宜。被告中行某分行櫃面人員經核實,確認其所持劉某身份證為真實證件。在被告關某輸入正確的銀行賬戶密碼並正確回答出劉某的工作單位名稱及地址、開戶時登記的聯繫方式等信息後,被告中行某分行櫃面人員按照其要求,從系爭銀行賬戶內匯出139萬元至案外人薛某在工行外地某營業部的賬戶內。
2013年2月21日,原告倪某至公安機關報案,稱有人冒充劉某轉走其賬戶內存款139萬元至名為薛某的銀行賬戶。同日,被告關某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自陳其使用劉某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向薛某的工行賬戶內轉賬139萬元,並用「劉某」的簽字確認。
另查明:
2013年1月30日,法院依法受理關某訴劉某某、倪某遺贈糾紛案,關某以劉某遺囑為由,請求判令被繼承人劉某名下的某房屋、公司股權、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和銀行存款歸關某所有。法院認為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關某提供的錄像沒有兩位以上的見證人予以見證,故即使劉某以錄像形式訂立遺囑,但在缺乏見證人的情況下,該遺囑因不具備必要的形式要件而無效。且從關某提供的錄像內容可知,在錄製該錄像時,劉某與本案原、被告的談話內容雖涉及房產、公司股份等財產的處理,但其並無訂立遺囑的明確意思表示。一審法院駁回了關某的訴請後,關某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本案相關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足以認定劉某在中行某支行開立系爭存款賬戶、劉某某、倪某為該賬戶存款的合法繼承人,以及關某以劉某名義實施轉賬的事實。
中行某分行已善意履行對於劉某名下賬戶資金的支付義務,其對於相關資金的損失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關某對於劉某名下賬戶資金的損失存在過錯,應就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依照《繼承法》第24條、《侵權責任法》第2、3條,第6條第一款、第15條之規定,判決關某賠付劉某某、倪某存款本金損失139萬元以及存款利息損失;駁回了原告劉某某、倪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關某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律評析
本案審理的重點,是對於劉某名下賬戶中的139萬元被轉至他人賬戶,銀行是否存在過錯?對此,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一、是否存在儲戶本人施與的原因力
筆者認為,儲戶如對於他人冒名轉賬或取款的外觀事實的形成給予了一定的原因力,即符合權利外觀理論中的本人與因。
在儲蓄存款相關案件中,儲戶一般持有支取存款的存單、存摺、銀行卡等證明存款的憑證及密碼,並保有自己的身份證件,故除了金融機構所負的主給付義務以外,當事人雙方對於保護存款的安全均負有告知、協助、保密、保護等附隨義務。
雖然銀行顯然比儲戶擁有更多的保障存款安全的經濟實力和技術保障能力,但不能在所有情況下均要求銀行承擔對存款損失的全部責任,而應當具體分析儲戶本人是否具有一定的原因行為,否則將會對健康的金融體系造成傷害。
本案中,雖然原告劉某某、倪某不認可被告關某與儲戶劉某之間的親密關係,但根據被告關某所提交的視頻資料等證據,結合相關案件生效裁判文書的認定,足以確認被告關某與劉某二人共同居住和工作多年,存在親密關係。雖然視頻資料等證據不能支持關某所稱其有權繼承劉某全部遺產的主張,但可以據此推定,劉某存在使被告關某取得劉某的身份證、銀行卡及密碼的故意或過失,即可以理解為其施與了一定的原因力。
二、冒名儲戶是否具有真實儲戶的外觀表徵
冒名儲戶須具有足以使銀行認為其為儲戶的外觀表徵,即該人是否持有儲戶的真實存摺或銀行卡、儲戶的身份證明以及存款密碼。一般認為,因第三人所持外觀表徵的不同,對存款冒領行為大致可劃分為以下兩大類型:
1 . 利用真實信息偽造憑證冒領存款。有的冒領人通常採取欺騙手段從儲戶處騙得存款的相關信息,根據真實存款信息偽造、變造存單(存摺)或虛開賬戶,憑假憑證以存款人名義支取存款。該種情形下冒領人偽造憑證並以此向銀行主張權利,則其行為應為欺騙或欺詐行為,對象為銀行,若銀行因此而為給付,則受害人為銀行而非儲戶,由儲戶來承擔銀行的損害顯然是不合理的。且在這種欺騙發生的情況下,儲戶並不存在過失。
2 . 利用真實的憑證和信息冒領存款。又可以分為兩小類。
(1)一類主要發生在儲戶的存款憑證被盜、被騙或者遺失之後,由於儲戶未發現或者雖己發現但未及時報案、掛失,冒領人以代理掛失、代理支取等名義將存款取走。這種類型的糾紛與本文所涉案例有些相似,根據《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銀行只能為儲戶辦理代理掛失義務,對於掛失後的支取,必須本人才能辦理。故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銀行應該實行「寬止嚴付」的準則,對掛失後的支取要審慎處理。
(2)另一類為利用不當掛失冒領存款。儲戶申請掛失時金融機構不當拒辦或雖辦理了掛失但止付延遲,冒領人持真實的信息和憑證要求銀行支付存款。在這類冒領行為中,冒領人對存款信息或存款人身份證明的佔有只是導致存款被冒領的基礎,不當掛失才是導致存款被冒領的直接原因,應由金融機構承擔責任。
本案情形又有不同,被告關某未利用掛失,而直接憑真實的儲戶身份證、銀行卡和密碼以及相關個人信息在櫃檯辦理了轉賬,而其與儲戶劉某的外形外貌又較為相像,具有顯著真實的外觀表徵。
三、銀行主觀上是否善意,客觀上有無過失
銀行主觀上應是善意的,客觀上應無過失,否則銀行將承擔過錯責任。一般認為,銀行的審慎義務包括:(1)審查存單的真實性;(2)審查存款關係的真實性;(3)審查儲戶身份證明的真實性;(4)存單喪失時的特殊審查。
本案中,系爭存款賬戶為憑密碼支取的銀行賬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要求,銀行履行審查和辨別義務,須充分審查存單(或磁卡)、密碼、身份證明的真實性,即審查存單和磁卡是否開戶行發出,密碼輸入與設定的是否完全一致,身份證明經外觀審查是否符合真實樣式要求。以存款人身份行使取款權,如符合上述徵象,在來人與儲戶本人身份證照片所反映的外觀無較大反差的情形下,銀行即有理由確信取款人是存款人本人。
中行某分行已提供證據證實,關某在分行櫃檯辦理轉賬時,提供了真實的銀行卡、儲戶身份證件、正確的密碼,並且回答出關於劉某開戶時所備案的相關個人信息的多個問題,原告則未提供證據推翻上述事實,故可以確認被告關某在被告中行某分行處辦理轉賬時所提供儲蓄憑證、儲戶身份證明、密碼等均為真實和正確。
而被告關某的外觀,與劉某身份證照片所反映的外觀反差並不顯著,銀行櫃檯人員又非專業鑒定人員。在此情形下,被告中行某分行櫃檯人員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關某即為儲戶本人,因而出於信賴而善意為其辦理轉賬,故可以認定銀行已經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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