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源礦難瞞報兩副市長被查,涉事人員將面臨哪些罪責
07-06
湖南婁底市2月16日在祖保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救援處置過程中核定傷者身份時,發現1名傷者身份存疑。婁底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立即專題研究部署,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經核實,祖保煤礦採用冒名頂替方式,瞞報1名遇難人員,實際遇難人數10人。婁底市2月17日晚緊急召開市委常委會議,專題研究處理漣源市祖保煤礦「2·14」瓦斯爆炸事故冒名頂替瞞報遇難礦工事件,決定對負有責任的漣源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梁小兵,市政府副市長譚付民和負責事故下井人員人數核對工作的漣源市安監局局長肖笑華立案調查。公安機關對組織或參與冒名頂替遇難礦工事件的祖保煤礦劉某某等人採取刑事強制性措施。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智勇2月18日告訴澎湃新聞,這起礦難瞞報背後,可能是當地不想以重大事故處理此事,避免被追究相應的責任。相關人員可能會因情況不一,涉及不同層面罪責。一、為什麼瞞報死亡人數?或為隱瞞重大事故張智勇說,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按此條例規定,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而較大事故則只需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另外,澎湃新聞查閱2004 年出台的《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發現,領導幹部因工作失職造成連續或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或「重要領導責任」的,應引咎辭職。該規定專門所稱「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2009 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他們將面臨問責。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二、首要追究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張智勇說,該事故首先要追究的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該罪是200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新增設的罪名,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該罪名的構成要件進一步進行解釋,其中第四條明確「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第六條明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是指(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張智勇分析認為,貽誤事故搶救是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核心,即不報、謊報行為與未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目前來看,公安機關對組織或參與冒名頂替遇難礦工事件的祖保煤礦劉某某等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罪名極有可能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若最終查實發生礦難的原因是在生產、作業中違法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則劉某某等人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若負責事故下井人員人數核對工作的安監工作人員存在積极參与、組織、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的行為,則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構成不報、謊報事故罪的共犯。三、涉事領導幹部可能會涉及的罪責張智勇說,實踐中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忽視礦山生產安全的重要性,並且在礦難發生後出於維護地方形象、降低社會關注度等多方面的原因考慮,往往少報遇難礦工人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他說,目前來看,負有責任的漣源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梁小兵,市政府副市長譚付民和負責事故下井人員人數核對工作的漣源市安監局局長肖笑均被華立案調查,說明三人在婁底礦難事故調查和瞞報事件中存在一定的失職行為。對於三人失職行為如何評價,張智勇認為存在以下幾種可能性:若三人行為屬於《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列舉的範圍,則可能被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若三人在處理事故下井人員人數核對工作的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以冒名頂替方式,隱瞞遇難礦工人數的行為而故意未予披露,則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濫用職權;若三人在處理事故下井人員人數核對工作的過程中,因工作過失等原因沒有發現煤礦存在採用冒名頂替方式,瞞報遇難人員的行為,則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若三人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的原因是收受煤礦負責人等人的錢財,則有可能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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