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協議以及婚姻存續期間達成的精神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
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一方又不同意離婚的,依據現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該離婚協議無效。但是夫妻以協議方式離婚,且該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後又復婚,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
個人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該協議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離婚這一條件的成就,否則該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離婚協議加蓋婚姻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則表明婚姻登記主管機關對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這一事實與協議內容的確認,該離婚協議因其所附條件的成就而產生法律效力。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雙方之後的復婚行為對離婚協議效力的影響。復婚行為對離婚協議中財產方面和人身方面的影響是不同的,這個問題應該分成兩個方面進行討論。離婚協議生效後,該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和一般的合同無異,應當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確定財產的歸屬,即使雙方以後再復婚,原約定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也不能因為復婚行為使這些權屬明確的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知雙方的復婚行為對生效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方面的約定並無影響。而對於生效的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等人身方面的內容,雙方的復婚行為使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子女由誰直接撫養、撫養費支付多少、探視權如何行使等問題自然變得毫無意義,所以,雙方的復婚行為使生效的離婚協議中有關人身方面的約定自然歸於無效。
既然雙方在協議離婚後又復婚,其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部分依法有效,那如果在第二次婚姻不解除的情況下,能否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部分約定?這在司法實務中異議很大,有的認為,雖然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部分在復婚後有效,但雙方復婚後,在不解除這次婚姻的情況下,因為夫妻的財產混同,所以在司法實務中,無法請求對方履行。但我個人認為,這一說法,即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能有效的保護離婚協議的相對方個人財產權益,因為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對方可以在期滿之次日起一年內要求對方履行,且該期限為除斥期限,因此不在該期限內主張權益的話,則喪失訴權,因而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所以個人認為,在司法實務中雙方協議離婚後又復婚,在不解除本次婚姻的前提下,如一方不依約履行離婚協議,則相對方有權提起訴訟。
關於「精神損失費」的訴請應否得到支持的問題,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大致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夫妻雙方達成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失費」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亦未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失費」的訴請應當予以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因婚姻、監護、收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只能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婚姻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四種情形,如果僅僅是雙方達成支付「精神損失費」的協議,而不具備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或者發生「婚外情」僅僅是道德問題,法律對此並沒有加以限制,則支付「精神損失費」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
我們認為,「精神損失費」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夫妻雙方達成的有關支付「精神損失費」的協議,可以視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一種補償,此種行為係為單方承諾,並不等同於夫妻間的忠誠協議,因此,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失費」的應予支持。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夫妻間達成的有關「精神損失費」的協議,發生在婚姻家庭生活領域,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因婚姻、監護、收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只能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此種協議不能理解為一種普通的合同,進而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夫妻間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精神損失費,可以作為婚姻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賠償,此時的賠償系基於婚姻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有關支付「精神損失費」的協議,只是對法定賠償義務的確認。如果夫妻間不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則不能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作為賠償的依據。在此種情況下,從表面上看是一種雙方的合意,是夫妻雙方以約定的方式對財產所作的處理,但其實質上是一種單方允諾。它是婚姻過錯方出於補償或者其他目的對另一方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的意思表示,它使夫妻之間發生債的法律關係,但此種債並非合同之債,而是一種單務約束,同時,這種債所設定的義務也是必須履行的,它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
其次,從司法實踐看,夫妻雙方間不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情形而達成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失費」的情況,多是因為婚姻一方存在婚姻不忠行為,但另一方又掌握不了足夠的證據,達不到證明一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過錯的情形,並且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男方存在婚姻不忠行為,女方掌握不了足夠的證據。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係的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從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保護婚姻無過錯方和建立互相忠實的夫妻關係的原則和精神出發,對「精神損失費」還是以支持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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