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虐童幼師被罰拘留:挺後悔的 接受警方處罰
原標題 [溫嶺虐童幼師:接受警方處罰]
「浙江溫嶺幼師虐童事件」追蹤
新京報訊 (記者宋識徑)16日,溫嶺虐童案當事人顏艷紅被警方釋放。當天溫嶺市政府新聞辦向媒體發布消息稱,警方認為顏艷紅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折抵行政拘留。
涉事幼師被刑拘22天
顏艷紅10月25日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至釋放之日,已經被刑拘22天。
溫嶺虐童幼師拘留期滿11月16日釋16,632110月24日,幼兒園老師顏艷紅拎男童雙耳讓其雙腳離地的事件被曝出,此後,網友又從其QQ空間中發現其他虐童照片。相關照片在網上曝光後,引發各界強烈關注。
次日,溫嶺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並對其進行刑事拘留。
10月29日,溫嶺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溫嶺市檢察院批准逮捕。據介紹,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其間,嫌疑人親屬又要求司法鑒定。
溫嶺市公安局11月5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繼續偵查。
16日夜間22時37分,實名認證的溫嶺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消息表示,「虐童事件經警方深入偵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涉案當事人顏艷紅不構成犯罪,現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溫嶺警方依法釋放顏艷紅。」
不追究多羈押7天一事
顏艷紅的律師張維玉向記者證實了顏艷紅被釋放的消息,稱顏已經於當天晚上9時許回到家中。
11月1日,張維玉接受顏艷紅家人委託,為顏艷紅提供法律幫助。據張維玉介紹,接受委託後第二天,他曾前往溫嶺市檢察院,與負責批准逮捕的偵查監督科檢察官溝通,希望檢察院和公安局改變案件性質,轉為治安案件。張維玉表示,顏艷紅的做法是錯誤的,應該追求其法律責任,但是對以刑事犯罪的形式追究其責任持不同意見,建議不予批准逮捕。
張維玉告訴記者,檢察院表示會慎重考慮他的意見。11月3日,張維玉曾會見顏艷紅,顏艷紅說「沒想到事情鬧這麼大」,她對自己的行為「挺後悔的」。
對警方目前的處理結果,張維玉表示歡迎。他說,現在撤銷案件是一個正確的選擇,如果能在15日之內釋放會更好,這是「美中不足」。
張維玉告訴記者,顏艷紅和她的家屬接受警方的這一處罰,並表示對多羈押7天一事不再追究。
焦點
1為什麼不以涉嫌虐童罪立案?
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虐童罪的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告訴記者,顏艷紅的行為是傷害行為,但是刑法中故意傷害罪要求必須有「輕傷」的傷害後果,對人體的組織造成實質破壞或者功能性損害。比如,一刀砍在頭上,要頭皮斷裂達到8厘米以上,才算輕傷;打掉門牙要達到兩顆,才構成輕傷。
阮齊林說,警方之所以考慮尋釁滋事罪,是因為該罪沒有硬性的輕傷後果的要求,以此為由進行刑事立案沒有法律上的硬傷。
虐童事件一經爆出,各界紛紛建議設立「虐童罪」,從刑法上對虐待兒童的行為嚴懲。
對此,阮齊林認為,設立虐童罪,在操作上仍然存在問題。
阮齊林分析說,即便在刑法上規定虐童罪,也要加上一個「情節惡劣」。在本案中,即便有虐童罪,也不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仍然要考慮情節是否足夠嚴重。
2為什麼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阮齊林認同溫嶺公安目前的處理方式。阮齊林分析說,虐童行為肯定是違法的,但是顏艷紅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對危害社會的行為,我國法律有兩種處罰體系:第一層是治安處罰,處罰手段有行政拘留、罰款等;第二層才是刑事處罰,手段有判處徒刑或死刑等。
阮齊林說,構成犯罪一般要有比較大的危害性和比較重的傷害後果。
要構成尋釁滋事罪,必須達到「情節惡劣」。阮齊林說,這個標準一般是把人打成輕微傷,或者多次無端打人,對社會產生滋擾,對公眾有敵意,造成民眾不安。
阮齊林判斷,可能是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取證發現顏艷紅的行為沒有達到這個程度。
阮齊林說,如果構成尋釁滋事,起碼要造成輕微傷,比如頭破血流、小孩住院等;或者是多次一貫毆打,給小孩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陰影。
張維玉表示,公安當初作出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應該是認為顏艷紅毆打他人,侵害了公共秩序。但是他認為,顏的行為不構成「毆打」,沒有侵犯社會公共秩序。
3 多刑拘7天警方違不違法?
警方決定對顏艷紅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而實際上顏艷紅已經被羈押22天。
對此,阮齊林認為,不能因此認為公安辦了錯案,因為顏艷紅的違法事實是確實存在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而且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和期限內,沒有違反訴訟法。
但是,阮齊林認為,顏艷紅的行為事實是清楚的,她不會妨礙調查,也不會逃跑,沒有必要對顏進行刑事拘留,應該允許其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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