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目的在於說服法官
刑事辯護的目的在於說服法官
——《刑事辯護的理念》札記(一)
在刑事訴訟中設置辯護律師,不僅僅是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程序正義,防止出現冤假錯案。
傳統意義上的刑事辯護,往往重點在於提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但是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非法證據排除和瑕疵證據補正的立法規定,程序辯護、證據辯護逐漸成為了刑事辯護的重要內容。從所追求的目標來看,要麼是指出公訴方的證據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能力;要麼就是證明公訴方的證據體系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或者無法得出唯一的結論。刑事辯護在對抗式的訴訟模式下,雖然具有抗辯的屬性,但同時還有說服裁判者的屬性,無論辯護律師提出何種辯護觀點,最終的目的都是要說服裁判者接受自己的辯護意見,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裁決,說服法官接受辯護意見才是刑事辯護的最終歸宿。
辯護權作為一種訴訟權利,本質上也是一種訴權。訴權具有程序申請的屬性,更是需要司法機關的司法保障義務。同時辯護權並非單純屬於辯護律師享有的權利,更是被告人所享有的權利。根據被告人的授權委託,「律師只是協助被追訴者行使訴訟權利的法律代理人」。但是司法實踐中,關於辯護意見,律師卻很少在開庭前與被告人溝通,往往以專業人士自居,並沒有根據被告人的意願來形成辯護思路,甚至未告知被告人就擅自提出變更罪名的意見,背離了律師應當遵循忠誠於委託人利益的職業倫理。誠然,律師應當保持專業判斷上的獨立性,但是律師的「獨立辯護」也應受到職業倫理的限制,核心就是要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尊重委託人的意願,在委託人授權許可的範圍內展開辯護,畢竟律師從事刑事辯護的基礎是被告人的授權和委託,辯護事項應當得到被告人的許可,要儘可能形成協調一致的辯護思路,尊重被告人的意見,被告人作為委託人,對於辯護思路具有知情權,律師當然可以對辯護思路進行解釋、說服,要聽取被告人的意見,真正理解被告人可能提出的辯護立場,切不可責備或者警告被告人。律師即使行使獨立辯護也需要得到被告人的許可,而不能天馬行空、隨心所欲。
近年來在刑事辯護的司法實踐中,利用自媒體單方面發表辯護意見、公布案情者有之,公開發表傾向性評論、指責法官者亦有之。更有甚者將法庭辯護當做一場秀,發表與案件無關的政治性言論,不尊重法官,進行煽動性、民粹化的操作方式,「把自己裝扮成終局裁判者或者救世主」,在個別案件中利用輿論炒作逼迫法官就範,往往容易造成法官與律師的職業對立,根本無法達到說服法官接受辯護意見的目的。
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辯護律師應當利用法律人的思維方式來表達辯護意見,應當對法官保持最基本的尊重,律師辯護應當是有效的、為法官所接受的,而不能將旁聽人員當做演講的對象,要保持理性,而不能發泄情緒。當然作為一種訴權,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法官無論採納與否都應當在程序上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回應。
推薦閱讀:
※刑事辯護中的前沿性問題探討
※《尚權刑事辯護指引》系列(一)會見與通信篇
※校車交通肇事後,誰來賠償?
※#夢溪法律講堂#第二課:刑事辯護技巧
※刑事辯護的十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