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生產職責第一款 基本原則 第一條 企業單位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包括防火安全)和文明生產負責。第二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單位的每個員工,都應在各自崗位上,認真履行安全職責。第二款 各級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職責第三條 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1、總經理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單位安全生產、防火安全和職工健康工作全面負責。2、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目標,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消防安全符合規定要求。逐級簽訂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工作責任書,並落實其中的相關條款,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3、審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簽發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批准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切實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防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安全生產的條件。4、負責組建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管理機構,健全充實安全管理人員。5、聽取各級各部門安全工作彙報,決定安全工作的重要獎懲事項。6、每月主持召開安全工作例會,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形成記錄文件。7、每月組織一次以上的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檢查工作,並檢查考核同級副職和基層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發現隱患,應下達整改指令,審批整改經費和整改措施,督促複查整改到位。8、組織開展全員性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對新員工實施三級安全教育制度。9、組織開展全員預防性的安全演練制定應急措施預案,提高員工在緊急狀態下的應變能力和技能。10、發生事故應立即向上級報告,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損失,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展開調查,處理好善後工作,落實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落實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第四條 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副經理職責1、分管安全生產領導是安全生產的直接指揮者,對單位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單位安全生產,防火安全和職工健康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2、按照本單位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總目標要求,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安全生產責任書的條款要逐條抓好落實工作。3、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制定、修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報總經理審批後組織實施。4、帶領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管理機構人員開展工作。5、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安全工作有關情況,實施安全工作的獎懲事項。6、每月召集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做好安全生產內部資料。7、每月至少一次帶隊進行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發現的隱患,應認真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實工作,直到隱患消除。8、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教育檔案工作。9、組織安全演練的具體實施工作,考核員工的應變能力和技能,對應急措施預案進行演練實施。10、對現場安全生產進行直接管理,防止事故發生。對外包或單位內臨時施工項目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防事故的發生。第五條 公司其他副職安全生產職責1、公司其他副職要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分管的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負責。對所管轄的生產、經營、設備、物資、員工以及供銷、後勤等工作的安全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2、在生產經營中遇到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速度、安全與任務發生矛盾時,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求效益、講時效。3、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和消防的方針、法律、法規、標準等,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糾正生產經營中的違章行為。4、組織對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防火工作檢查,每月至少一次,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一時無法解決的應報告、研究解決。5、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對員工的應知應會事項要落實到每個人。6、每月召開的安全例會,應分析管轄範圍內的安全動態,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與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7、對臨時性的任務,一定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容易造成事故的事項,要親自指揮指導實施於全過程。8、負責管轄範圍內一般安全問題的審批,重大安全問題應提交安全分管或總經理審批。9、管轄範圍內安全狀況與個人經濟收入掛鉤,具體辦法另訂。10、管轄範圍內發生事故,應積极參与搶救,並承當相應的責任。第六條 治安保衛部門安全職責1、負責企業內消防、交通、門衛、要害崗位的安全保衛工作。2、貫徹執行安全保衛的規定,維護企業治安秩序。3、每天對本單位各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進行巡查,發現內部治安保衛隱患,督促其限期消除,並向領導報告。4、經常進行防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培訓演練。5、負責滅火器材的計劃編製,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6、協助當地派出所加強單位流動人員的管理。7、對本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及生產事故,應按規定向單位領導報告,並積极參与搶救工作,保護好現場,協助事故調查。8、忠於職守、履行職責、不徇私情、提高水平、依法護廠。第七條 車間管理員安全生產職責1、車間負責人對本車間的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負總的責任。在組織管理車間生產過程中,具體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法規、標準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車間員工的安全和健康負全面責任。2、在布置生產工作任務時,一定要對安全注意事項進行交底。對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了如指掌,因人而異分配工作,確保安全與效益同步。3、經常檢查車間內建築物、設備、設施、工具和安全器具完好情況,檢查有否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時排除隱患。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撤出人員。4、經常向職工進行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安全知識、操作技術教育。對新員工、調換工種人員上崗前要進行安全教育。以上教育事項應留檔。5、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協調各部門之間的人員關係,對各班完成的產量、質量進行記錄跟蹤。組織建立工人的技術檔案。6、參加安全例會,應及時報告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對制定的對策應負責抓好落實工作。7、教育職工愛護設備,每天要組織進行設備檢查,保證設備處於良好狀態。搞好安全生產記錄,每個月與職工進行一次座談,分析在生產中的問題,及時解決有關問題。8、對檢修和臨時任務要交待有關安全事項,負責現場指揮。9、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和防火責任書中相關條款,落實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對遵章守紀者提出獎勵意見,對違章蠻幹者提出懲罰意見。10、發生事故立即報告,並組織搶救,保護現場,並對造成事故承當相應的責任。第二章 安全教育制度第一條 三級安全教育制度1、入公司教育對新入公司的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包括到企業參加生產實習的人員和參加勞動的學生),在沒有分配到車間或工作崗位之前,必須進行初步的安全生產、防火知識教育。入廠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①本企業安全生產總體要求,介紹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一般情況,學習有關文件,講解安全生產的重大意義;②介紹企業內特殊危險地點;③一般電氣和機械安全知識教育;④一般的安全技術知識和火災、傷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和事故教訓,從正反方面來講解安全生產的重要性,使其受到安全生產和防火的初步教育。廠級教育應進行考試,並予以記錄留檔。2、車間教育新入公司的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經過入公司教育合格分配到車間後,還必須經過車間安全教育才能分配到班組。車間安全教育由車間管理員與安全員負責進行。車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①本車間的概況、生產性質、生產任務、生產工藝流程、主要設備的特點、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形式、安全生產規程;②本車間的危險區域、有毒、有害作業的情況,防火工作的重點,以及必須遵守的安全事項;③本車間的安全生產情況、問題,以及好壞典型事例等。3、崗位教育崗位教育是新工人或調動的工人到固定工作崗位後開始工作以前的安全教育。它的內容包括:①本班組的生產性質、任務、將要從事的生產崗位性質、生產責任、防火事項;②將要使用機器設備、工具的性質、特點及安全裝置,防護設施性能、作用和維護方法;③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應遵守的紀律、制度;④保持工作場地整潔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應注意的事項;⑤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保管;⑥本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預防事故的措施及發生事故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事故案例及教訓;⑦單位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技術規程,對崗位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受教育人員經考試合格並經實際操作技能熟練後方可獨立操作。第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制度1、從事電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包括升降機、貨梯、桅杆吊等)、金屬焊接(氣割)、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建築登高架設作業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經過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特殊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從事作業。2、對特殊工種人員,每兩年應組織複審一次。3、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時,應隨身攜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單位應複印存檔。4、特種作業人員應努力鑽研,熟練操作,對安全技術及緊急狀況能有過硬的處理技能。對外雇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焊工等)應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方可使用。5、特種作業人員要吸取血的教訓,未遂事故等都要作為教訓,牢牢記住,防止類似事故重演。第三條 日常安全教育制度1、公司領導和車間管理員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組織紀律性和防火工作的教育,增強法制觀念,使職工自覺遵章守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確保安全生產。2、各崗位應充分結合業務工作,廣泛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要用班前、班後、會議各種形式廣泛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3、每月應組織開展一次以上安全生產及防火工作活動。4、檢修時,公司、車間領導應進行停車前、停車中、檢修前和開車前專門的安全教育,確保安全檢修。5、對電器維修、電氣焊接作業等重大危險作業,在作業前,檢修或施工的負責人必須按規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對檢修或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否則不得作業。6、職工違章以及未遂事故責任者,由所屬車間或公司領導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同時進行離崗安全教育。復工人員,要經車間管理員進行復工安全教育,並將有關違章事項記入安全檔案。第三章 安全檢查制度第一條 安全檢查基本要求1、安全檢查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監督各項安全和防火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防範和整改隱患。2、檢查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領導檢查與群眾自查相結合;綜合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3、安全檢查實行三級安全檢查制。4、各級安全檢查都要填寫安全檢查記錄。5、推廣使用《安全檢查表》進行安全檢查。第二條 安全檢查組織與形式1、公司級安全檢查,由分管安全的領導組織各車間和人員進行,每月一次。2、車間安全檢查,由車間管理員組織,安全員、崗位負責人參加,每周進行一次。3、崗位、班組每天都要進行檢查。4、企業每年應對鍋爐、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起重機械、廠房建築物、運輸車輛、防火防爆和防塵防毒工作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5、企業應根據不同的地理位置和氣候特點以及季節變化,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颱風、防雷電等工作,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6、專業檢查和季節檢查,可與公司級普通檢查結合進行;單獨進行專業檢查或季節檢查時,由該項公司分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要上報。7、班組長和工人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整改。8、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業務範圍內進行每日巡迴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應記入巡迴檢查記錄內。第三條 隱患整改制度1、每項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並落實整改措施。做到定整改時間、定人員負責、定整改措施。凡班組能整改的不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公司。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要由公司領導進行驗收。2、對所有隱患問題都必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於當時的條件無法解決的,應訂出計劃,定期解決,並報告,還要有應急措施防止意外。3、企業對隱患項目整改,應實行《隱患整改通知書》制度。《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內容包括:隱患項目、整改意見和解決的期限。通知書由安全員或公司領導填寫,經分管安全的經理簽署後發出。屬於車間整改的交由車間管理員簽收並負責處理;屬於崗位的交崗位負責人簽收並負責處理。4、整改結果要反饋,通知書要留檔備查。第四章 安全檢修制度第一條 檢修前準備工作的規定1、編製檢修計劃,應項目齊全,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凡是有二人以上工作的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2、檢修單位負責人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並對參加檢修人員交待任務,交待安全措施。3、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機具準備,做到機具齊備,安全可靠。4、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煤氣發生爐等)清洗置換和分析檢驗工作,由設備所屬車間負責進行。5、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質設備管道檢修,必須切斷物料出入口閥門,並在管道入口處加盲板。6、生產車間管理員要對移交檢修的設備置換處理負責,移交並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查置換情況,確認合格方可辦理移交。第二條 檢修安全規定1、檢修人員在檢修中,必須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和本工種安全規程。2、高空作業,要按登高作業規定執行。凡離基準面2米以上作業,均要系安全帶。3、土方工程,要按土方作業施工規定執行。4、吊裝作業,要按吊裝作業規定執行。5、凡是機電傳動設備檢查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要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6、凡轉動設備檢修,要在已切斷的物料進口處掛設「禁止活動」警示牌。7、檢修中對特殊拆卸(如要加支撐的),必須嚴格控制,不經主要負責人批准,有關人員不到場,不得獨自一人拆除。8、檢修用的臨時照明燈必須採用低壓24伏。池槽、溝道、潮濕場所必須使用12伏,絕緣要良好。使用電動工具要有可靠的接地措施。9、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修和事故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作應急之用。10、檢修人員對檢修項目全面檢查符合檢修規定後,危險場所現場必須有人監護進行檢修作業。第三條 焊接(氣割)作業安全規定1、焊接氣割動火,必須按「防火防爆」有關動火規定執行。2、電氣焊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能上崗。臨時外雇的焊接人員必須是有證的。否則不得使用。3、乙炔器與氧氣瓶要分開存放,其距離不少於5米,距離明火不少於10米。4、電弧焊接(電焊)工具設備要符合標準:(1)電焊機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整,並易辨認,絕緣要良好。(4)焊夾把絕緣要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檔板。5、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設備。6、電焊作業,在地面上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靴,並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7、焊接作業時,要配帶好個人防護面具和口罩、護目鏡。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檢修作業應備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對從事等離子切割、氬弧焊等作業,應採取防護措施。8、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防止電弧和焊渣傷害。第四條 電氣檢修安全規定1、電氣檢修,要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2、凡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1)供電車間導電設備、線路檢修,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後方可進行作業。(2)車間所屬電氣檢修,工作票由車間電工辦理,電氣負責人審查,主管主任批准。3、凡是在導電設備、線路上工作(不論高低壓)必須停電作業,並在電源開關上掛上「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誌牌,除專責掛牌人外禁止任何人隨意拿掉標誌牌或送電。4、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驗明線路確認無電方可裝接。5、線路經過驗明確實無電壓後,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6、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作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得進行作業。7、禁止帶電檢修作業。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企業電氣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由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擔任。8、外線、桿、塔電纜檢修、作業前,必須全面檢查,確認無疑方可進行作業。(1)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並掛好接地線後,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設置標誌,並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點的線路檢修時,必須採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臨近電纜。(4)遇五級以上大風,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作業時,必須認真檢查並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後,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並按工作終結,辦理彙報手續。第五章 工業衛生防塵與防毒制度第一條 基本原則1、企業必須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2、防塵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護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採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監測和體檢。3、企業應依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編製防塵防毒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4、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解決,否則應停止生產。第二條 新建改建工程安全衛生規定1、凡新的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礦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2、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並要有安技、環保、衛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要求的項目,不得施工和投產。3、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有相應的安全衛生和防護設施,經檢驗符合要求後,方可用於生產。第三條 塵毒治理與防護管理規定1、凡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生產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噪音和高頻輻射等作業,都應積極採取有效的治理與防護措施。2、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或加工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3、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應加強通風並採取回收利用和凈化處理等措施,不得隨意排放。4、在生產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內,不得設置住房或工棚。5、在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應有沖洗地面和牆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6、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7、在使用和處理有毒有害物質 作業場所,應設置防護和急救器具專用櫃、安全淋浴和洗眼噴泉,並有禁止飲食、吸煙以及按操作要求提出的警告標記。8、所有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擴散,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籤。第四條 工業衛生檢測與標準規定1、企業應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空氣中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工人作業地點空氣中粉塵及有毒物質的濃度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2、各項檢測應由檢測機構或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結果應送交生產車間和安技、衛生部門,並及時公布。3、對粉塵作業場所工人作業地點空氣 粉塵濃度,每月至少測定二次。對工人作業地點空氣中粉塵的遊離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塵分散度,應根據生產條件的變化及時測定。對作業場所工人作業地點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每月至少測定二次。生產條件改變時,應及時重新測定。第五條 體檢和職業病預防規定1、新工人入廠後,應經過健康檢查,不適於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崗位。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接觸粉塵作業人員,當粉塵中含遊離二氧化硅在10%以上時,每兩年至少檢查一次;在10%以下時,每三年至少檢查一次。接觸有毒物質作業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除一般內科項目外,還需要進行職業病的特殊項目檢驗。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進行檢查。3、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病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4、職業病的範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和妥善安排第六章 安全裝置與防護器具管理規定第一條 安全裝置與防護器具規定1、凡在生產中溫度和壓力及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裝置、起重設備的行程開關和負荷限制裝置、電器設備的過載保護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火災報警固定式裝置、滅火裝置以及危險氣體自動檢測裝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裝置等,均屬安全裝置。對上述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2、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氧氣呼吸器、防護眼鏡、耳塞、防毒口罩、特種手套、防護服、高溫鞋、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墊和絕緣台等,均屬防護器具。對上述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第二條 安全裝置與防護器具的維修與檢驗規定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迴檢查,維護管理。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3、各種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所管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並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4、對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申請拆除,需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批准方可拆除。5、凡經過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安全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試驗合格後方可投用。6、對安全裝置,除專責維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亂動。第三條 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規定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氧含量、毒物濃度)、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其防護範圍,正確選用防護器材種類和型號,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代用。2、煤氣發生爐崗位配備的防一氧化碳防毒面具,應與有毒物質的性質和人員頭型相適應。3、凡空氣中氧含量低於18%(體積)、有害氣體含量高於2%(體積)的作業場所,嚴禁使用過濾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4、嚴禁使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5、面具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面具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6、各種防毒面具用前、用後均需仔細檢查。過濾式面具濾毒罐每兩個月定期檢查一次。一氧化碳濾毒罐每月稱重檢查一次,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7、使用隔離式長管面具應將吸氣口置於空氣新鮮的地方,嚴禁折、壓軟管,管長不得超過二十米,否則應強制送風。8、長管式防毒面具每月進行氣密性檢查一次。每次用後要進行外觀檢查,根據情況進行清洗;保持清潔。9、氧氣呼吸器的氧氣瓶壓力應保持10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在使用中如壓力降至30公斤/平方厘米時,應撤出現場。氧氣呼吸器每季做前五項檢查一次,每兩年做十項檢查一次。每次用後要清洗並進行周密檢查。庫存氧氣呼吸器每三年進行全面檢查一次。10、長期著用隔離服作業,其壓縮空氣必須進行凈化,以保證空氣新鮮。11、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專人保管。車間、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櫃保管,按班交接。12、由個人使用保管的各種面具應建卡造冊,定期檢查。13、車間應設立急救器材專用室(棚),備有擔架、防爆手電筒、防毒面具、隔熱手套、膠靴、防火服和安全帶等急救器材,以備搶救用。14、安全帶用前要仔細檢查,用後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濕霉爛強度下降,每年要進行一次強度試驗。15、絕緣手套、膠靴、絕緣棒、絕緣墊、絕緣台等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要定點專人保管。16、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要按《電氣安全工作規程》中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第七章 建築與安裝安全規定第一條 施工安全規定1、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准的施工圖紙,編製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施工方案,報請主管批准。(1)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動土手續,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2)施工組織設計應分部分項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方案中應包括安全施工部分),批准後方可安排施工。2、工程施工部門、技術員、工長在每項施工前,在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進行安全交底,不經安全交底的項目,不得施工。3、凡參加施工的技術人員、職員和工人,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安全規程,否則不準參加施工指揮和施工作業。4、凡新建、擴建、改建、技措和大修工程施工,有關焊接、槽罐、電修等均按本制度安全檢修有關規定執行。第二條 現場管理規定1、施工現場在開工前,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施工作業棚、臨時休息室、辦公室、倉庫、宿舍、茶爐房、鍋爐房、攪拌站以及大型機械的位置。構件、材料的堆放,鉚焊場和水電氣管網等,要符合安全防火要求。2、施工現場內危險地區(如坑、井、陡坡、懸崖、電氣高壓設備等),必須設置危險標誌。夜間要設紅燈信號。3、施工現場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的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持行車安全要求。雨季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排水溝。4、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規程要求。5、工地材料、機具、設備的堆放,必須整齊穩固。拆除的模板、鐵線、腳手工具、邊角廢料等,要及時清除。6、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並按本制度危險品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7、工地現場要按規定設置一定數量的消火栓和消防器材,並按本制度防火防爆有關規定履行動火、用火手續。第三條 土石方工程安全管理規定1、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方法挖土。2、挖土施工必須按土質情況留有一定坡度(坡度視土質情況而定)。3、挖出的土方距溝邊至少零點八米,堆土高度不能大於一點五米。4、使用機械挖土,挖土機迴轉範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第四條 高處作業安全規定1、在離地面二米以上的作業為高處作業,雖在二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四十五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坑、井和機械震動的地方以及在轉動機械或堆放物易傷人的地段,均應按高空作業規定執行。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於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從事登高作業。3、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欄、吊架、手拉葫蘆,必須按有關規程規定架設,嚴禁吊裝升降機載人。4、高處作業中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時,必須採取可靠防範措施,否則不準作業。5、登高作業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帶,交叉作業時必須帶安全帽。6、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暴雨和雷電時,應停止高處作業。7、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施工時,應有專人監護。8、直接登攀高大塔器、煙筒的爬梯施工時,必須經安全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可靠防範措施。9、高處作業人員,要距離普通電線一米以止、普通高壓線二點五米以上,並要防止運送導體材料觸碰電線。10、高處作業搭設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規程要求。第五條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定1、對二十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吊裝,必須編製吊裝方案;吊物重雖不足二十噸,但形狀複雜、剛度小、細長比大、精密、貴重以及施工條件特殊困難的情況下亦應編製吊裝方案,上述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吊裝。2、起重吊裝工程,必須分工明確,統一指揮作業。3、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裝機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使用,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執行。(2)各種起重機在吊裝前必須對機械、安全制動裝置詳細檢查,確保安全可靠。(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吊裝,禁上超載使用。(4)吊裝機具、索具必須經計算選擇。(5)起重設備工具在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確認無疑方可使用。4、嚴禁利用廠區管道、電杆、屋架和生產性建築物等做吊裝錨點。5、利用場房預埋吊鉤進行吊裝時,必須進行檢查,否則不得任意掛接。6、不停車大修或技措工程的吊裝施工,必須做出方案,經有關部門批准。第六條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作業安全規定1、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傳動和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2、各種起重運輸機械,必須設有聯鎖開關及超載、迴轉、卷揚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裝置。3、木工機械必須保持各種安全裝置齊備好用。4、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持接線正確,絕緣和接地良好。5、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機械本身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驗,確保機械設備完好。6、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導線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1)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電氣規程規定。(2)手持電動手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3)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台必須保持接地良好。第七條 拆除工程安全規定1、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設物、構築物等進行全面檢查,制訂拆除方案,經安全技術部門審查,主管廠長批准方可施工。拆除工程(包括石棉瓦拆除)要制訂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2、拆除工程方案經批准後,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人員交底,熟悉拆除工程安全操作規定。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4、拆除工程,應按自上而下,先外後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未拆除部分應保持穩固,不許用挖切或推倒方法拆除。5、拆除物件不準自上向下拋擲,要採取吊運和順槽流放方法,並及時清理運出。6、拆除石棉瓦,必須配帶安全帶(其長度不得超過三米),鋪設跳板和腳踏瓦釘處進行拆除。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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