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三權分立是怎麼互相制衡的
1787年,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在費城舉行,在這個會議上制訂了人類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當時的美國雖然建國,但各邦還是相互獨立,是屬於邦聯制,也就是每個邦是自己管自己的,還沒有統一國家組織權威。每個邦的法律條文也不一樣,這給邦和邦之間的商業濟經來往造成很大的不便。這時候就有很大的爭議聲音出來,一派是聯邦黨人,另一派是反聯邦黨人。聯邦黨的意見比較統一,他們認為應當建立一個更強有力的政府。反聯邦黨人不主張對邦聯框架進行大改變,更趨向同意修改原有的《邦聯條例》,讓各邦仍享有完全的主權。這是兩派的根本分歧。
這時候由漢密爾頓等人寫的《聯邦論》目標是用來說服那些反對這部憲法草案的人支持這個新事物,《聯邦論》是國美最重要的政治文獻之一。它是僅次於《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的政治文獻。一直以來他被美國政治家、法官們不斷引用。《聯邦論》闡述了美國的共和思想,一方面指出了美國共和制的兩個特徵,主權在民和官員的定期選舉,還談到共和的實現方式,即代議制。實行代議制的好處是,第一能擴大共和的規模,第二能過濾民眾的激情,防止多數暴政;另一方面強調了共和制的複合性質,即大共和國中套著小共和國,也就是聯邦裡面還有各邦,而這種設計,是美國國父們的創造。
美國憲法的基本特徵之一是三權分立,或者叫做分權制衡,也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相互分立,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簡單的說就是以下三者兩兩制約和平衡。
屬於立法機構的國會對行政有彈劾總統的權力,對司法有批准法官的權力。
屬於行政的總統對國會制定的立法有否定製約權力,對司法有任命法官權力
屬於司法的法院對行政的總統有宣布違憲的權力,對立法的國會有司法審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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