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證據被排除」首現浙江
07-06
「檢方指控證據被排除」首現浙江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的適用還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保障,如完善證據展示制度、法庭對質制度即應當明確要求證人(包括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詢問等書面印證形成了錯誤累加和反向鼓勵效應,鼓勵偵查機關非法獲取具有印證性的審前口供筆錄、隱瞞不利於印證的證據材料,甚至製造虛假的印證證據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的適用需要實行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實質審判,完善證據可采性審查和證人出庭制度,使每一單個證據在進入印證體系之前都能得到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獨立審查,才能確保法官正確裁判自「兩高三部」聯合發布的「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實施以來,全國各地法院在審理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案例有不少,但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均最終認定檢察機關取證程序合法。不久前,浙江省寧波市一起涉嫌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審判前獲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予以排除。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全國首例適用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將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證據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而在此案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即提出了抗訴。一審法院作出排除非法證據判決的依據是什麼?檢察院抗訴的理由又是什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的適用應注意哪些問題?近日,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依照《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第十一條……章國錫審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是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號判決書中關於程序部分的一段表述。今年41歲的章國錫原系寧波東錢湖旅遊建設局局長助理,鄞州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章國錫受賄7.6萬元,鄞州區法院審理後認定章國錫受賄0.6萬元,判決其犯受賄罪,免於刑事處罰。「鄞州區檢察院已提起抗訴,二審將於近日開庭。」8月23日上午,章國錫的辯護人律師姜建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據我所知,這是全國首例適用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將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證據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認罪翻供再認罪再翻供在寧波市效實中學,記者見到了章國錫的妻子陳瑛。「去年7月22日,他被鄞州區檢察院反貪局控制,24日鄞州區檢察院說他涉嫌受賄把他拘留了,8月5日他被逮捕,羈押在鄞州區看守所。」陳瑛說。據甬鄞檢刑訴(2011)260號起訴書稱,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章國錫在擔任寧波市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建設局項目經辦人、前期辦副主任、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7.6萬元,包括多張價值2000元的銀行卡。章國錫見到記者時,遞上一份材料,「它真實地還原了審訊中的每一個細節,要不是真實發生過,我哪編得出來?只要看同步錄音錄像就能知道真假。」章國錫說,事情緣於2010年7月22日上午,當時來了幾個人說:「我們是鄞州區檢察院反貪局的,你涉嫌受賄問題,我們要對你進行調查,希望你配合。」「當時不懂法律,沒任何手續就被他們控制了,中午12點以後,我被反貪局的人帶到東吳方向一個湖邊的小賓館,他們隨即展開了『車輪大戰』,對我進行輪番審訊。」章國錫說,當天下午3點,他與被傳喚的妻子見了一面後,他們說要將妻子當同案犯控制,若不老實交代就不放她……章國錫說,7月23日23時,他考慮到不足3歲的孩子需要照顧,為爭取寬大處理,就交代自己涉嫌受賄0.6萬元,還交代了和金恆監理公司的經濟問題,借用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4年共獲得報酬3.6萬元。「檢察院最終指控的另外3.4萬元又是從何而來呢?」《法制日記者》問。「他們連續兩天兩夜對我審訊,要求我『配合』他們,讓我一筆筆地承認,我身心俱疲,就按他們的要求作筆錄……」章國錫回答說。章國錫說:「7月25日清晨醒後,我意識到自己犯了天大的錯誤,竟然自誣其罪,決定要翻供。」據章國錫回憶,他否認了之前的供述後,遭到刑訊逼供。「7月29日,我實在受不了,再一次屈服了。」章國錫說,此後,又經歷了數次的認罪和翻供,僅去年11月就翻供了5次,最後頂不住異地羈押的壓力,又屈服作了受賄7.6萬元的筆錄……一審排除庭前有罪供述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鄞州區檢察院於2011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訴,鄞州區法院分別於4月11日、5月11日、6月20日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出示了證人、證詞,建築工程合同、任職證明、歸案經過等書證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庭審中,章國錫說:「我承認自己收了3張銀行卡(購物卡)共值6000元的事實,但他們只是過節送人情,我也沒幫他們辦過事,另外出借證書獲得的3.6萬元報酬是公開的行規,不是受賄,另外的錢和銀行卡都沒收過。」姜建高在庭上說,公訴機關沒有提供審訊錄像來證明獲取章國錫口供的合法性,故不能排除非法獲取口供的合理懷疑。陳瑛說,第二次開庭時,便向法院提供了偵查機關存在刑訊逼供的線索,法庭據其線索到寧波市鄞州區看守所提取了章國錫在2010年7月28日的體表檢查登記表,該表載明章國錫右上臂小面積的皮下淤血,皮膚劃傷2厘米。姜建高告訴記者,他曾多次向法院申請要求控方提供章國錫的全程審訊錄像並予以當庭質證,但控方的答覆是,「審訊錄像涉及機密問題,當庭播放不利於保密,故不能移送法院」。他又向法庭申請要求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控方也明確表示不出庭,當庭提交了偵查機關蓋章和偵查人員簽名的關於依法辦案、沒有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情況的說明。鄞州區法院針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在程序部分的綜合評判中引用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和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控方應當移送相關被告人章國錫的全程審訊錄像予以質證,應當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等,以證明偵查機關獲取被告人章國錫審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此案的審判長馮旭東說,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偵查機關獲取被告人章國錫審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最後,法院判決章國錫審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實體認定上,法院認定章國錫出借證書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收入,而不是受賄,出借證書在建築行業或者其他行業普遍存在,每年8000元報酬符合其間的「市場行情」,在公司里公開所知……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章國錫收受另外3萬元的賄賂現金和0.4萬元的銀行卡,法院查證僅有行賄人的證詞,且證詞前後矛盾,又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結合章國錫審判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均不予以認定,最終確定章國錫的受賄額為0.6萬元。抗訴書稱有罪供述合法2011年7月20日,鄞州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判決對其指控的章國錫受賄7.6萬元中的7萬元未作認定,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錯誤,並導致量刑明顯不當。8月22日上午,記者聯繫鄞州區檢察院辦公室,欲了解抗訴材料的相關內容,得到的答覆是:「請示了分管檢察長,他說這個案子不能報道。」記者於當天中午近11時再次撥打鄞州區檢察院辦公室的電話進行確認,辦公室甘主任答覆記者:「不是說不能報道,但報道要先向院里領導請示後再回復你們……」但截至記者發稿時,記者沒有接到鄞州區檢察院的回復。記者通過其他渠道,輾轉獲得了該案的刑事抗訴書甬鄞檢刑抗(2011)1號,抗訴書中指出法院在採信證據上的錯誤:「法院調取的章國錫體表檢查登記表不能說明該體表特徵形成的原因及過程,由此得出的結論不成立。」「在審訊章國錫過程中,章國錫情緒激動並有過激行為,偵查人員為確保安全對該行為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在制止過程中無意造成了他體表傷勢……」抗訴書作了如上描述,還提到1名偵查人員手部受傷……「我怎麼可能會無端自傷自殘?」章國錫對記者說,2010年7月27日,他遭到刑訊逼供,在舉起戴著手銬的手自衛時將一個人的大拇指碰傷了。鄞州區檢察院認為向法庭提供了章國錫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供述筆錄、《自我供述》、反映其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思想根源的悔過書;當庭播放了反映其中訊問過程的原始錄音錄像等,以上證據材料足以證明獲取的審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不應被排除。鄞州區檢察院認為,章國錫出借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獲得報酬3.6萬元的行為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章國錫在任職期間對轄區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具有工程監管方面的職權,在借用證書之前就明知了金恆公司有要求提供幫助的意圖,且確實提供了相應的幫助,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及受賄犯罪構成要件。抗訴書中還指出,行為的隱秘性與否並不是受賄罪的表現特徵,受賄犯罪事實屬金恆公司的單位行賄行為,即使章國錫和其他人員出借證書獲取報酬在金恆公司是公開的,但這是以行業潛規則來掩蓋權錢交易的實質,其行為應以受賄論處。上訴狀質疑偵查程序違法記者了解到,章國錫也向法院提起了上訴。章國錫在其上訴狀里提到,檢察機關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下聯合起來抓捕;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證據下將其拘留逮捕;故意編造荒唐理由欺騙上級檢察院領導兩次違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直接對他進行威脅、恐嚇等行為……據章國錫介紹,他被傳喚的時間是7月23日22時55分,此前已被反貪局非法控制了37個小時,傳喚12個小時里沒有作筆錄……章國錫及其辯護律師認為,逮捕、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異地羈押、第二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程序都涉嫌違法。章國錫還表示,一審法院僅查明了7月28日他被4人圍攻與毆打的事實,卻沒有調查偵查部門在本案中各種形式的非法取證等問題。「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對上述問題進行深入調查,還案件以本來面目,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章國錫說,「請求二審法院判我無罪。」全程錄音錄像為有力證據「國內適用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的判例比較少。」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楊宇冠教授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說,鄞州區法院首次在判決書中引用司法解釋排除非法證據具有積極的意義。楊宇冠告訴記者,在對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偵查行為規範上,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就明確規定了訊問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為訊問是否合法提供了直接有力的證據,解決了「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實施的關鍵問題。同時,楊宇冠認為,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的適用還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保障,如完善證據展示制度、法庭對質制度即應當明確要求證人(包括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詢問等。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林勁松告訴記者,我國以案卷筆錄為中心的刑事審判方式,呈現出了鮮明的書面印證特徵,這種書面印證形成了錯誤累加和反向鼓勵效應,鼓勵偵查機關非法獲取具有印證性的審前口供筆錄、隱瞞不利於印證的證據材料,甚至製造虛假的印證證據。「要避免刑訊逼供問題的發生,就要從根本上消減書面印證的負效應,確保偵控機關如實舉證。」林勁松說,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的適用需要實行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實質審判,完善證據可采性審查和證人出庭制度,使每一單個證據在進入印證體系之前都能得到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獨立審查,才能確保法官正確裁判。(陳東升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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