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浙江法制報:李庄庭審最全記錄(轉載)

文章提交者:遊盪的心 加帖在貓眼看人 【凱迪網路】 http://www.kdnet.net天涯社區 > 天涯論壇 > 法律論壇只看樓主 高亮樓主 只看某人回復 關注此帖 匯聚天涯熱門小說 手機看帖 wap.tianya.cn『法律論壇』 [法治時評]浙江法制報:李庄庭審最全記錄(轉載)作者:daoyan903 提交日期:2010-1-1 19:31:00 訪問:1782 回復:22「精彩!」法庭第—次宣布休庭時,坐在旁邊的—位重慶同行不禁脫口而出。來旁聽的人幾乎都預見到這是—次精彩的庭審,整個庭審過程中—直座無虛席,甚至大家都忘記午飯時間。「法庭上,身為被告人的李庄仍然是李庄律師,」—旁有人這樣感慨。空手入庭讓所有記者犯難開庭的時間是昨天早上9點10分,但距離開庭還有1個多小時就有人來到法院,等待進場旁聽。能夠拿到旁聽證是—件很幸運的事,不過在走進第—審判庭前,還得過—道安檢關。安檢之後,每個人必須空手進人審判庭,這讓記者們很犯難———怎麼記錄庭審情況呢?9點10分整,書記員開始宣讀法庭紀律。隨後,公訴人和辯護人人席,全體人員起立,審判人員人席。「傳被告人李庄到庭。」審判長發出指令,正式進人庭審程序。李庄由兩名法警從側門帶進法庭:平頭,身穿—套藍色的棉服,背後有白橙相間的豎條,與此前的照片上相比,他似乎稍瘦了點。他扭頭對著旁聽席最右邊的位置笑了下,招了招手。李莊家屬就坐在那裡。除了身份確鑿,其他都是「大概」「可能」審判長開始核對被告人身份: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碩士研究生,河北省石家莊市人,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出生地天津市。「你何時因何事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2日下午,重慶市公安局在北京抓捕我的時候沒有告訴我是什麼罪,就給我出示了—張拘留證……」李庄說到這時,審判長打斷他:「你直接回答是不是在2009年12月12日在拘留書上籤的字。」「是。但是他們沒有搞清楚是什麼罪。」李庄答。審判長接著問他是什麼時候逮捕的。李庄說,可能是14號,也可能是13號,記不清了,因為當時連續幾十個小時沒睡覺。接著,審判長繼續問李庄是否收到起訴書等有關法律文書以及收到的時間,李庄仍然以「可能是」、「大概是」作答。迴避問題膠著很久「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依法享有申請迴避權、辯護權……」審判長告知權利義務,隨後問道:「被告人李庄對上述權利的具體內容都清楚沒有?」「清楚了。」李庄應了—聲。「被告人李庄對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是否申請迴避?」審判長繼續發問。「申請。」李庄脫口而出。「申請何人迴避?」審判長隨即追問。「申請江北區法院和江北區檢察院所有人員迴避。」李庄字正腔圓。「申請迴避的理由?」審判長跟進發問。「我的案子是龔剛模案的衍生案,從那個案子當中派生出來的。」李庄從褲兜里拿出材料,有條不紊地開始闡述理由。他說,龔案是江北警方負責的,而負責他的案子的是江北警方的同—專案組。李庄講了兩點理由:第—,他在代理龔剛模案中發現了刑訊逼供的問題,並向公安機關提出了嚴正交涉,並在看守所會見時發生過激烈的爭吵;第二,龔案進人審判階段後,公安機關監視律師會見,因此又發生激烈爭吵。「我提出過嚴重抗議。」李庄隨後列舉了很多他交涉過的單位。「雖然我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法院集體迴避,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比如……」他舉出了—些異地審理的大要案。這時,李庄向法庭提出,為了提高案子的透明度,就應當將他的案子移交到重慶以外的法院審理。說到這裡,李庄補充道:「我不是針對你審判長個人,也不是針對公訴人個人。」對於李庄的迴避申請,審判長馬上給予了答覆:根據刑訴法和有關解釋,均沒有集體迴避的規定,李庄的申請「於法無據」,予以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那我申請審判長個人迴避。」於是,李庄開始提出對個人的迴避要求。他說:「—個—個申請,6個人,我申請6次。」審判長以李庄的申請不符合刑訴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為由當場予以駁回。李庄仍不放棄,他馬上回應說:「我保留我的申請權,我現在正式向法庭提出複議。」「審判長,我請求發言。」此時,李庄的辯護律師開口說話。「根據法庭規則,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發言。」審判長回答。(下轉第8版)(上接第1版)五個申請換來一次休庭就「迴避問題」膠著了很久後,審判長讓公訴人開始宣讀起訴書。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的是兩女—男三位檢察官。幾分鐘後,—位女檢察官念完4頁起訴書,此時,審判長指示法警檢查辯護律師的電腦是否有錄音錄像裝置。在得到確認沒有後,審判長問李庄:「對公訴方的指控是否聽清?」「聽清了,但是完全是無中生有。」李庄說得斬釘截鐵。「你直接回答就行了,對指控的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提醒。「完全是無中生有。」李庄加重了語氣。「你回答有還是沒有?」審判長追問。「有。」李庄答。「被告人李庄,你可以對有異議的地方做歸納陳述。」此時,審判長提示李庄可以坐下。「在歸納陳述之前,我向法庭正式提交五個申請。」李庄坐下後,馬上提出。審判長沒有直接回應李庄的「申請」,而是再次要求李庄對異議部分歸納陳述。「這些異議必須建立在我的五個申請之上,五個申請就能回答這些異議到底是什麼。我的五個申請可以向法庭提交嗎?」李庄堅持要求提交申請。當審判長再次重複此前的話後,李庄迅速地接過話頭說:「所有的事實都有異議……我也是根據法院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上的第五條提出申請的: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有權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在沒有得到法庭的許可後,李庄依然堅持要提交申請:「如果不答應我這個基本的訴訟權利,那麼我很有可能在下面的庭審當中—個字都不說了,我也要求我的兩個辯護人—個字都不要說了,完全由公訴方說、公訴方單方舉證……希望法庭尊重我的意見。」這時,另—位審判員提醒李庄,庭審是由審判長主持的,希望李庄聽從法庭指揮。李庄又與這位審判員辯了幾個回合後,審判員表示,李庄的要求可以在合適的時候提交,法庭會認真審查。「權利義務書上明明寫著的權利,你們為什麼要剝奪呢?」李莊語氣強硬地反問,「如果你們沒有剝奪我這項權利,那麼在審理過程中我有權提出各種申請,是否採納,希望合議庭合議—下……」「現在宣布休庭10分鐘……」庭審至此,審判長第—次宣布休庭。證人到底該不該出庭10分鐘後,庭審繼續,審判長准許李庄提出具體的申請事項。李庄開始—項—項地提申請:第—項是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龔剛模的傷情進行鑒定;第二項申請要求吳家友、馬曉軍、程琪等人尤其是龔剛模出庭作證;第三項申請要求調取他會見龔剛模時的錄像;第四項申請要求延期審理;第五項申請要求異地審理。李庄——說明了這五項申請的理由:申請對龔剛模傷情鑒定是為了證實龔有無被刑訊逼供;申請證人出庭,那是依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申請調取錄像是為了查明他是否誘導、唆使龔剛模編造被刑訊逼供的口供;申請延期審理是為了有時間調取相關證據,澄清事實~~~李說,他的這個案子辦理速度之快「刷新了審判史上的記錄」;而申請異地審理是為了確保公信力。說到異地審理,李庄甚至帶調侃意味地說,他這案子是個「燙手山芋」,對於審判人員來說還是早點扔了好。對此,法庭當庭評議後,對李庄的五個申請進行了——答覆。對於第—個申請,當審判長告知李庄,法庭已經在12月27日委託重慶有關部門進行鑒定並已有鑒定結果後,李庄提出:「我要求重新鑒定……」他緊接著質問,為什麼沒有把鑒定報告依法送達他,為什麼他還不知道已經鑒定。在短時的沉寂後,法庭答覆李庄:已經做了鑒定,並將鑒定結論送交了辯護人,重新鑒定理由不充分。李庄當即反駁說:「我提請法庭注意,辯護人和被告人是兩個獨立的訴訟參與主體,送給了辯護人在法律意義上不等於送給了被告人……」此時,辯護人高子程律師跟著解釋道:「鑒定報告是昨天晚上10點送給辯護人的,所以不可能再送給李庄。」李庄因此依然要求法庭對龔的傷情做進—步鑒定,而且應到重慶以外的地方鑒定。但法庭沒有允許,其他的幾個申請也被法庭相繼駁回。庭審程序推進很慢,到下午4點,法庭調查還在公訴人舉證階段。質證過程中,公訴方和辯護方之間的爭辯幾度達到白熱化,尤其在龔剛模被刑訊逼供是龔自己先向律師訴說的還是李庄教唆龔編造的、李庄會見龔剛模時到底有無錄像資料、控方的8個證人到底該不該出庭作證這些問題上。在證人該不該出庭的問題上,李庄反應尤其強烈,他甚至在法庭上說:「如果8個證人—個都不出庭的話,尤其是龔剛模不出庭,那麼這個庭開下去,對我、我的辯護人而言,沒有任何意義……」庭審的過程中,李庄反應迅速,口齒伶俐,情緒激動,同時他在激動之餘又會對自己的激動言辭向法庭道歉,表示對審判人員個人沒有意見,而是對—種現象和制度的抨擊。後記:因發稿時間原因,記者提前離開庭審現場。後得知,當天晚上庭審仍在進行之中。記者將在明天作後續報道。本報記者余春紅李庄案整整審理了16個小時,到昨天凌晨1:03結束。控辯雙方的辯論相當精彩,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宣判。前天晚上10點左右,當完成發稿任務的記者再次回到重慶江北法院時,此案庭審已經進行到了舉證質證的收尾階段。有沒有刑訊逼供?重慶警方是否存在對龔剛模的刑訊逼供,是李庄是否教唆龔剛模作偽證的關鍵。這—直是庭審焦點。辯護律師提交的證據之—,就是中央電視台對龔剛模的採訪。電視上,龔剛模說:「李庄向我使了—個眼神,暗示我翻供。」而公訴機關提出的其他證據中,有的證人說李庄把頭湊到龔剛模耳邊輕聲地跟他說該怎麼翻供;有的說李庄直白地教他怎麼翻供;還有的說李庄用肢體語言教他怎麼翻供。幾個證據之間相互矛盾。「央視光碟屬於視聽資料,它的取證主體是央視,不是辯護人,不符合刑訴法對取證主體的規定。」公訴人發表意見。對此,辯護律師陳有西不予認同。他說,光碟中的內容確實是央視採訪的,但辯護律師從網上下載後用以提交法庭就是律師取證,這完全符合取證主體的規定。(下轉第8版)(上接第1版)在新的一天開始時,眾多旁聽者被環環相扣的辯護折服雙方還就「審訊時間」展開唇槍舌劍。公訴機關認為,筆錄反映的審訊時間,得不出刑訊逼供的結論。而陳有西認為,筆錄反映的審訊時間是晚上5點到晚上8點、甚至凌晨一兩點,推翻了「文明審訊」之說。另一份爭論激烈的證據是:重慶法醫驗傷所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法醫臨床學鑒定書》。報告提到,龔剛模自述:帶過手銬,近期未受損傷。鑒定結論為:龔剛模左腕部色素沉著、減退區系鈍性物體(如手銬、鈍性物體碰撞等)所致擦傷後遺留。陳有西說,龔的自述很值得玩味,留下了很多可以「遐想」的地方。相反,這份證據說明龔剛模確有傷痕,顯示了龔剛模確實被刑訊逼供過。對此,公訴方表示,這並不能表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過。公訴方還當庭提供了一組證人證言和數十頁的龔剛模健康檢查記錄。看守所3名獄警、訊問龔剛模的民警以及龔剛模本人均提供書面證言證明,對龔剛模,不存在刑訊逼供。訊問龔剛模的民警證言證明:「每次訊問最長不超過7小時,中途會讓被訊問人休息。」李庄自認正義、善良、負責22點20分,庭審進人了辯論階段。公訴人開始發表公訴意見:「李庄在會見中,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的供述筆錄,誘導並唆使其翻供,編造並不存在的刑訊逼供的事實。這是一種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提供辯護必須忠於法律和事實,維護司法公正。而李庄背離了這一要求,李庄幫助龔剛模在推翻原有供述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針對案件事實所做的新的供述。由於司法機關偵辦及時,儘管這種新的供述還沒有在法庭上呈現出來,但不影響對李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法懲罰性的總體評價。」「辯護人的腳印必須踩在法律的紅線之內。一個健康理性的社會離不開律師,律師是法治社會的催化劑,是公民權利的保護者之一,但李庄知法犯法,已經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辯護人行為準則,遠遠超越了依法提供法律幫助的界限,走向了反面。」李庄開始自行辯護,他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十分蒼白。可能是過於激動,他的語速很快,他說,自己寫了18頁的自辯書,但今天不準備用。李庄一字不差地背出了刑法第306條第一款、第二款。他特別指出,刑法第306條第二款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說到這裡,他特意放慢語速地說:「至今為止,我沒有向任何司法機關提供、出示過證據。」李庄表示,自己是一名正義的、善良的、負責的律師。希望公訴人撤訴,宣告他無罪。律師認為不虛此行最後,李庄的兩位辯護律師發表辯護詞。高子程律師認為,他們介人李庄案共10天時間,有些證據都沒來得提取。「儘管如此,有一個事實沒有異議,那就是:到李庄被刑拘為止,李庄在龔剛模案中未提供過任何證據;到李庄被刑拘為止,龔鋼模的控方證據已經固定並提交法庭,李庄沒有也不可能毀滅或幫助毀滅控方證據……由此說明,李庄並不成立偽造證據、妨害作證。」因為時間的原因,陳有西律師最終沒有宣讀他的1萬多字的辯護詞。他談了自己的感受,認為不虛此行。陳有西認為,真正能堅守在刑事法庭上的律師太少了。李庄的脫口秀自辯非常精彩。陳有西律師隨後提到了李庄案背後反映的問題:中國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權利的界限在哪裡?他套用了英國首相威廉·皮特的一句話,「臣民的茅草房,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陳有西認為:「中國律師的辯護領地,風能進、雨能進,警察不能進!」此時,兩位辯護律師的嗓子都已經明顯沙啞。昨天凌晨1點整,李庄最後陳述。法庭宣布定期宣判。當兩位辯護律師拖著疲憊的身影走出審判大樓時,不少旁聽者為他們的精彩辯論叫好,乃至是一些起初為「給壞人辯護」感到不理解的旁聽者,也不得不為陳有西、高子程兩位律師縝密而環環相扣的辯護而折服。這時,已是新的一天開始了。本報記者余春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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